- 新收偵查案件:
八十四年台灣地區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新收偵查煙毒麻藥案件為三二、七八八件,較八十三年之
四四、八八七件減少百分之二六•九五,為連續第二年的大幅下降;其占同期新收刑事偵查案
件比率亦由八十二年之百分之二五•八二,降為八十四年之百分之一五•五一,亦有逐漸下降
趨勢。
- 起訴人數
由八十二年一月至八十四年十二月各月資料關察,台灣地區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煙毒麻藥案件起
訴人數以八十二年二月之六、三九一人最高,八十二年十至十二月出現次高峰約在五千四、五
百人間,此後即呈下降而略有起伏之趨勢,八十四年九月之二、O六六人,為三十六個月中之
最低點,八十四年十二月為二、九七五人,則教八十四年十一月二、三七六人增加百分之二五
•二一,為較八十三年同月﹝八十三年十二月﹞三、三九一人減少百分之一二•二七。
八十四年台灣地區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煙毒麻藥案件起訴人數為三O、二九五人,校八十三年之
四O、八三八人減少百分之二五•八二,其中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起訴部分較八十三年減少百分
之四四•九五,尤為顯著。
- 裁判有罪確定人數
八十四年台灣地區各法院煙毒麻藥案件裁判確定移送檢察機關執行之有罪人數﹝以下簡稱定罪
人數﹞為三一、五五四人﹝占全部定罪人數一三一、二五六人之百分之二四•O四﹞,較八十
三年四三、六O八人減少百分之二七•六四;犯罪人數中以純施用二七、六二六人占百分之八
七•五五最多,製賣運輸兼施用者為一、六四二人占百分之五•二O,僅製賣運輸未施用者為
一、六三四人占百分之五•一八,其他巷為六五二人占百分之二•O七。
- 人犯科刑情形:
八十四年台灣地區煙毒案件定罪人數為一一、三四三人,其中科處三至七年未滿刑期者占百分
之七九、九三最多,三年以下﹝含免刑﹞刑期者占百分之九•八八,七年以上﹝含無期徒刑、
死刑﹞刑期者占百分之一O、一九。
八十四年台灣地區麻藥案件定罪人數為二O、二一一人,其中科處六月以下﹝含拘役罰金免刑
﹞刑期者占百分之七O、二七最多,六月至三年未滿刑期者占百分之二O、四一,三年以上刑
期者僅占百分之九•三二。
- 教育程度
八十四年台灣地區煙毒麻藥案件裁判確定有罪人犯依扣除教育程度不詳者後之二六、O一三人
分析,教育程度以國中程度占百分之五二•九七最多,高中程度占百分之二七•八二,國小程
度占百分之一六•四八次之。以近六年資料觀察,國中程度者始終居首,由七十八年之百分之
四O、四五,上升至八十一年之百分之五五、九五最高,八十四年則降為百分之五二、九七,
顯示教育為反毒的不二法門,尤其國中階段的反毒教育宣導更具重要性。
- 案犯年齡:
八十四年台灣地區煙毒麻藥案件裁判確定有罪人犯三一、五五四人中,年齡分布以三十歲至四
十歲未滿者占百分之三四•九八最多,二十四歲至三十歲未滿者及十四歲至二十四歲未滿者分
別占百分之二八•七六及百分之二四•五四次之。即煙毒麻藥案件有罪人犯中屬四十歲以下年
齡層者占百分之八八•二八,而屬三十歲以下者亦占百分之五三•三O,顯示煙毒的防治,宜
以四十歲以下,尤其是三十歲以下年齡層為宣導重心。
- 職業概況:
八十四年台灣地區煙毒麻藥案件定罪人犯三一、五五四人中,其職業狀況以無業者占百分之四
五•三九最高,次為工人占百分之二七•七五,服務員及售貨員占百分之九•五O,顯示無業
者、較需體力之勞動者及接觸環境較複雜者,易沾染毒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