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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毒犯勒戒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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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吸毒犯戒治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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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吸毒犯追蹤輔導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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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醫院附設勒戒處所 |
鑑於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醫護人力不足,無法對吸毒犯提供妥善的
醫療照顧,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實為不得已之過渡措
施。為有效建立吸毒犯勒戒體系,未來應以委託醫院附設勒戒處所
為努力目標。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之規劃,因目前吸毒犯人口龐大,醫療體系無法 一時全盤容納接受委託辦理勒戒業務,擬分階段加以規劃,再視實 際情形及需求逐步擴充。依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衛生署召開之 「研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完成立法程序後勒戒業務如何迅即配 合事宜會議」決議:「請省(市)政府衛生處(局)依據戒癮需求 ,指定醫院附設勒戒處所,並請儘速提出經費及人員需求,送請法 務部編列預算。」除此之外,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二 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醫院附設勒戒處所之委託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輔 導會、衛生署擬訂後報由行政院核定。其辦法之完善與否,將影響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的意願及績效。該委託辦法正由法務部積極審慎 研擬中。 |
(二)籌設戒治所 |
鑑於戒治業務與一般監所收容人矯治業務在性質上有相當差異,硬
體及軟體設施均應針對其業務需求妥為規劃,法務部爰提出籌設戒
治所之構想。為解決目前戒治所土地難求的問題,法務部除多方尋
覓外,並曾函請國防部協助提供適當之廢棄營區,以供籌設。承蒙
國防部大力支持,提供數處廢棄營區,經法務部數度實地會勘評估
後,已選定數處適合興建戒治所之營區,辦理撥用手續中。惟戒治
所之籌設尚牽涉撥用手續之完成、規劃設計、房舍建築施工等,距
離完成啟用尚有頗長時日,因此,法務部擬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草案的規定,未來戒治所無法即時設立時,將先行於監獄及少年
輔育院附設,俾該條例公布施行後,能即時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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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規劃吸毒犯受護管束人尿液採驗事宜 |
依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召開之「中央反毒會報」第五 次會議決議,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而付保護管束者 ,由警察機關強制到場,由觀護人採尿。為因應該條例施行後,吸 毒犯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採驗業務,法務部正積極規劃相關作業流程 及應增加人力及經費等,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布施行後,受 保護管束人之尿液採驗工作即得以順利進行。 |
(四)加強吸毒犯出獄人之追蹤輔導工作 |
為加強吸毒犯出獄人之追蹤輔導工作,法務部將繼續督導台灣更生 保護會與基督教晨曦會及其他相關機構、宗教團體,合作辦理吸毒 犯出獄人中途之家及轉介收容輔導業務(民國八十五年四月與基督 教晨曦會、佛光會簽訂合作契約,辦理「臺南更生晨曦輔導所」、 「屏東輔導所」中途之家業務,並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開始收容作 業),並加強與監所、觀護人等有關單位之協調、聯繫,俾能協助 更多的吸毒犯出獄人復歸社會,達到預防再犯、安定社會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