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統計,民國八十四年全年台灣地區各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移送檢 察機關執行的犯罪人數為十三萬一千二百五十六人。其中違反「肅 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的人數(統稱毒品犯)為三 萬一千五百五十四人,較民國八十三年全年(四萬三千六百零八人 )減少一萬二千零五十四人。至於純吸毒犯則由民國八十三年之三 萬八千四百一十四人降為二萬七千六百二十六人(減少一萬零七百 八十八人),顯示政府自宣示「向毒品宣戰」以來,吸毒犯罪人數 已有明顯下降趨勢(詳表)。惟其人數仍有二萬七千六百二 十六人之多,此類吸毒犯首需戒斷其身癮(解毒),勒戒功能的發 揮仍屬必要。
    為強化吸毒犯勒戒功能,法務部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中, 明文規定施用毒品者,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先將被告或少年送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以使吸毒犯在解毒期能獲得適當之醫療處置。

  2. 依據統計,截至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底,台灣各監獄收容受刑人三萬 九千二百零三人中,以煙毒犯一萬七千三百零八人占四四.一五% 最多,麻藥犯六千六百八十八人占一七.○六%次之,二者合計高 達二萬三千九百九十人,佔在監受刑人總數之六一.二一%,其中 又以純吸毒犯一萬五千五百二十四人占毒品犯六四.六九%最多, 成為受刑人中最大的群體(詳表)。 為有效達成戒毒目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除規定施用毒品 者應先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外,並規定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對其施以心理輔導、宗教教化、勞動作業、體能訓練及技能訓 練等多元化的處遇措施,以戒治對毒品之心理依賴。

  3. 近年來,由於刑事案件增加與刑法第七十七條假釋條件修正放寬, 致假釋出獄人數劇增,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統計,民國八十四 年十二月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案件總計二萬九千七百七 十九件,其中施用煙毒及施打持有安非他命之受保護管束人共計一 萬五千一百一十九人,佔全部受保護管束人五○.七七%。另就台 灣各監獄煙毒、麻藥、竊盜犯假釋及撤銷假釋統計顯示,民國八十 四年原犯煙毒罪者假釋出獄後,在保護管束期間內再犯煙毒罪而被 撤銷假釋者(七百零三人)占全部煙毒罪假釋出獄人(九千零八十 三人)之比率為七.七四%;原犯麻藥罪者假釋出獄後,再犯麻藥 罪而被撤銷假釋者(一百一十二人)占全部麻藥罪假釋出獄人(三 千三百九十七人)之比例為三.三○%,如將上述二罪合併計算, 可知再犯毒品罪者(八百一十五人),占全部煙毒麻藥罪假釋出獄 人(一萬二千四百八十人)之六.五三%。。由此觀之,毒品犯於 保護管束期間再犯同種罪名致被撤銷假釋之比率不高,似可推論保 護管束之輔導與監督應有相當的成效。因此,對吸毒犯受保護管束 人仍賴以繼續長期追蹤輔導,以預防再犯。


(一)吸毒犯勒戒業務
  1. 規劃於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勒戒處所由法 務部委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或省(市)政府於醫院內附 設。未設立完成前,得先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內附設,並由行 政院衛生署、省(市)政府衛生處(局)或國防部指定之醫療機 構負責其醫療業務。」鑑於吸毒犯人數眾多,醫院附設勒戒處所 恐非一蹴可幾,擬依規定先行於法務部所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 附設,因此,有關之勒戒醫療支援方案應儘速完成規劃,以應急 需。
    依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衛生署召開之「研商『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完成立法程序後勒戒業務如何迅即配合事宜會議」決議: 「在前項指定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尚未設立完成前,法務部所屬看 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之醫療業務,由本署精神醫療網 七個責任區域包括台北、北部、中部、南部、高雄、澎湖、東部 等地區之核心醫院,協調其責任區域內之醫療機構予以支援。」 目前正由各核心醫院依吸毒犯罪狀況協調辦理中。 鑑於醫療支援業務牽涉支援費用支給、人員分派、支援時間地點 等事宜,因此,將來各核心醫院協調完成後,各看守所、少年觀 護所應分別與支援醫院簽訂醫療支援合作契約,以確定權利義務 關係。

  2. 研擬「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草案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觀察、勒戒 及強制戒治之執行,另以法律定之。」法務部目前已完成「觀察 勒戒處分執行條例」之草擬,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陳 報行政院審議。

(二)吸毒犯戒治業務
  1. 監獄、少年輔育院及技能訓練所、看守所附設分監成立戒毒班法 務部為配合未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施行,並使非收容於吸 毒犯專業監獄的吸毒犯,也能接受戒毒處遇,乃於民國八十四年 一月及八月分別函令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及技能訓練所、看守 所附設分監,應就現有設施及人力儘速規劃成立戒毒班。該等戒 毒班已分別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及十一月以前成立。
    目前戒毒班每班人數自二十人至八十人不等,班期自三個月至六 個月,已實施之監院所共三十五所,已結訓之收容人有二千二百 三十三人,仍在戒毒班者有一千二百五十八人。實施以來,經過 調查,接受戒毒班處遇之吸毒犯大多對安排之課程內容,以及戒 毒政策與走向表示肯定。未來戒毒班應繼續辦理並予擴大,以作 為戒治所辦理戒治業務之基礎。

  2. 完成「台灣台南監獄明德戒治分監」第二期工程
    為求戒治制度的完善,法務部乃先行於台灣台南監獄附設一「戒 治分監」(地點利用台灣明德外役監獄管有土地)加以試辦,施 以未來戒治處所擬採用的處遇方式,以作為未來戒治處所辦理戒 治業務的基礎。
    該分監第一期建築工程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完工,同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啟用,可收容受戒治人六十名;第二期建築工程於民國八 十四年八月完成,連同第一期工程共可收容受戒治人三百名。第 一期戒治班之宗教教化係由基督教更生團契負責,第二期則由佛 光會負責。
    迄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底止,該分監實際收容人數為一百六十人, 經過該分監戒治課程假釋或刑滿出獄人數為九十五人(第一位出 監者已出監將近一年二月),經追蹤聯繫後,尚未發現有再犯吸 毒罪者。據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台灣台南監獄所提之「明德戒治分 監吸毒犯戒治成效評估報告」顯示,在戒治課程及處遇措施上, 在監戒治人、出監人、家屬及管教人員均一致表示相當高比例之 肯定,受戒治人亦顯示高度配合追蹤聯繫輔導之意願,辦理成效 良好。因此,戒治分監的試辦經驗,將作為未來戒治所戒治模式 與制度建立的重要參考。

  3. 完成「台灣綠島技能訓練所」整建、改建工程
    台灣綠島技能訓練所成立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一日,係接管原台 灣警備總司令部感訓第三總隊之舊有營舍,其改建工程並列入行 政院核定之法務部「改善監所設施中程計畫」執行項目之一。規 劃之初,經法務部整體考量犯罪現況及未來趨勢、流氓案件增減 情形、當前刑事政策、綠島地理特性及核定經費等因素後,認為 該所改朝「戒治所」方向規劃設計為宜。工程進行期間並曾先後 邀集國內專家學者召開三次會議,聽取專業意見,作為規劃參考 。該工程已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完工,俟啟用後將成為我國第一 座獨立設置的戒治所,其核定收容額為三九○名。

  4. 訂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草案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二十八、二十九條規定,強制 戒治之執行及戒治處所組織另以法律定之。法務部目前已完成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草案,已分 別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及八十五年一月陳報行政院審議。 依前述「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草案規定,受戒治人各階段之處遇 成效應予評估;法務部正研擬「受戒治人處遇成效評估實施要點 」草案,以作為日後處遇成效評估之依據,另於民國八十五年一 月調訓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未來先行附設戒治處所之機關) 戒治業務人員,對於相關法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務 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草案等)進行說明 並研討該要點。而為強化戒治處所實施之階段性處遇課程,特一 併研擬「戒治所實施階段處遇課程應行注意事項」草案,規劃相 關課程類別及主題單元等,以配合戒治處遇之實施。

(三)吸毒犯追蹤輔導業務

  1. 繼續加強對吸毒犯受保護管束人之輔導
    為加強對吸毒犯受保護管束人之追蹤輔導,法務部近年來積極督 導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加強對吸毒犯受保護管束人之 訪視、約談及心理輔導工作,並對有再犯傾向者,不定期施行尿 液抽驗,必要時並轉介至屏東更生晨曦輔導所、基督教晨曦會福 音戒毒中心、花蓮主愛之家等戒毒機構協助其戒治,以強化對吸 毒犯受保護管束人之輔導,預防其再犯。根據統計,民國八十四 年法務部所屬各地檢署總計訪視吸毒犯受保護管束人一萬七千零 八十九人次,約談二十萬九千九百九十二人次,心理輔導四萬二 千一百二十九人次,實施尿液抽驗一千五百四十六人次,轉介至 各中途之家三百二十九人次。

  2. 推動「受保護管束人試用拿淬松(Naltrexone Hydrochloride ) 拮抗劑協助戒毒計畫」
    鑑於新加坡使用拿淬松(又稱「那曲酮」)協助戒毒成效頗值得 參考借鏡,法務部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起積極進行「受保護管束 人試用拿淬松拮抗劑協助戒毒計畫」,該計畫由台北、高雄二地 檢署與台北市立療養院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為執行機關,由於拿 淬松仍屬管制藥品,法務部除函請衛生署專案進口,俾供戒毒處 遇上之輔助外,並積極督導台北、高雄二地檢署舉辦說明會,鼓 勵吸毒犯受保護管束人參加,該計畫實施期間預定二年(八十五 年一月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俟計畫結束,評估其效果後,再行 決定是否推廣。

  3. 增加觀護人員額編制,提昇觀護效能
    由於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通過後假釋出獄人數劇增,致近年來吸 毒犯受保護管束人數顯著增加,為提昇保護管束功能,法務部於 民國八十四年就所屬各機關員額重新檢討,將部分缺額裁改三十 七名為觀護人,使現有觀護人編制員額總計增加為一百二十一名 ,缺額已於民國八十四年高考及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取三十 一名補充,分發至所屬各地檢署服務,以減輕觀護人案件負荷, 並加強對吸毒犯受保護管束人之保護管束。

  4. 加強運用社會資源,發揮保護管束功能
    法務部近年來積極督導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據「地方法院檢 察署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規定,遴聘醫療、宗教、社會工 作或具有輔導經驗的團體、人士擔任榮譽觀護人,以協助推展成 年觀護業務。目前計聘有榮譽觀護人個人一千一百三十三名、團 體二十三個,每年並舉辦榮譽觀護人訓練研習會及座談會,聘請 專家、學者講授與觀護業務有關法令及輔導技巧,以提昇榮譽觀 護人之專業知識與輔導技能。此外,並積極運用所屬各地檢署輔 導成立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及聯合各地協進會組成之「中華 民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聯合會」等社會資源,協助推動各項輔導 工作,發揮保護管束功能。

  5. 積極推展吸毒犯出獄人中途之家業務
    台灣更生保護會與基督教晨曦會合作籌設之吸毒犯出獄人中途之 家─「屏東更生晨曦輔導所」,設立之初,由於吸毒犯受刑人對 該所之輔導方式及內容不甚瞭解,出獄後願意到輔導所者為數不 多,業務運作未盡理想,是以如何透過加強宣導及協調、聯繫, 使輔導所業務得以順利推展,實為推展吸毒犯出獄人中途之家之 重要工作。此外,由於屏東更生晨曦輔導所收容之對象僅限於男 性,如何結合民間戒毒資源,建立轉介管道,協助女性吸毒犯出 獄人等得受保護人復歸社會,亦應積極辦理,使戒毒體系更為完 備。
    為擴大對離開矯治機構吸毒犯的追蹤輔導工作,法務部除積極督 導台灣更生保護會加強宣導及與監所、觀護人等有關單位聯繫、 協調外,並督導該會與基督教晨曦會合作印製「屏東更生晨曦輔 導所簡介」、「屏東更生晨曦輔導所戒毒指引」手冊二種及「找 回彩虹的春天」錄影帶乙種,介紹屏東更生晨曦輔導所之組織、 收容對象、輔導方式以及申請入所流程等,廣為宣傳。另為加強 對有心戒除心癮學員之生活照顧,法務部更督導台灣更生保護會 比照該會各輔導所現有標準,自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補助屏 東更生晨曦輔導所中具有受保護人身分之學員每人每日伙食費一 百元,每月零用金五百元,並協助辦理收容學員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事宜,使部分生活無依之受保護人獲得照顧。目前該所之運作 已漸趨成熟,收容人數亦逐漸增加,民國八十四年一月至十二月 共計收容二百三十八人次;另台灣更生保護會依合作契約轉介受 保護人至花蓮主愛之家輔導中心接受輔導者共計三十六人次。
    法務部為加強推展吸毒犯出獄人等中途之家業務,除就前述督導 台灣更生保護會就屏東輔導所合作模式、業務運作情形以及推廣 合作等事項進行評估規劃外,並參與台灣更生保護會與基督教晨 曦會以及佛光山寺住持釋心定大師之洽商與會談後決定,台灣更 生保護會將與基督教晨曦會繼續合作辦理中途之家業務,地點改 設於「台灣更生保護會台南輔導所」,「台灣更生保護會屏東輔 導所(原『屏東更生晨曦輔導所』所在地)」則將與佛光山寺合 作辦理中途之家,以加強協助吸毒犯出獄人等受保護人復歸社會 。


(一)委託醫院附設勒戒處所

鑑於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醫護人力不足,無法對吸毒犯提供妥善的 醫療照顧,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實為不得已之過渡措 施。為有效建立吸毒犯勒戒體系,未來應以委託醫院附設勒戒處所 為努力目標。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之規劃,因目前吸毒犯人口龐大,醫療體系無法 一時全盤容納接受委託辦理勒戒業務,擬分階段加以規劃,再視實 際情形及需求逐步擴充。依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衛生署召開之 「研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完成立法程序後勒戒業務如何迅即配 合事宜會議」決議:「請省(市)政府衛生處(局)依據戒癮需求 ,指定醫院附設勒戒處所,並請儘速提出經費及人員需求,送請法 務部編列預算。」除此之外,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二 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醫院附設勒戒處所之委託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輔 導會、衛生署擬訂後報由行政院核定。其辦法之完善與否,將影響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的意願及績效。該委託辦法正由法務部積極審慎 研擬中。

(二)籌設戒治所

鑑於戒治業務與一般監所收容人矯治業務在性質上有相當差異,硬 體及軟體設施均應針對其業務需求妥為規劃,法務部爰提出籌設戒 治所之構想。為解決目前戒治所土地難求的問題,法務部除多方尋 覓外,並曾函請國防部協助提供適當之廢棄營區,以供籌設。承蒙 國防部大力支持,提供數處廢棄營區,經法務部數度實地會勘評估 後,已選定數處適合興建戒治所之營區,辦理撥用手續中。惟戒治 所之籌設尚牽涉撥用手續之完成、規劃設計、房舍建築施工等,距 離完成啟用尚有頗長時日,因此,法務部擬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草案的規定,未來戒治所無法即時設立時,將先行於監獄及少年 輔育院附設,俾該條例公布施行後,能即時運作。

(三)規劃吸毒犯受護管束人尿液採驗事宜

依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召開之「中央反毒會報」第五 次會議決議,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而付保護管束者 ,由警察機關強制到場,由觀護人採尿。為因應該條例施行後,吸 毒犯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採驗業務,法務部正積極規劃相關作業流程 及應增加人力及經費等,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布施行後,受 保護管束人之尿液採驗工作即得以順利進行。

(四)加強吸毒犯出獄人之追蹤輔導工作

為加強吸毒犯出獄人之追蹤輔導工作,法務部將繼續督導台灣更生 保護會與基督教晨曦會及其他相關機構、宗教團體,合作辦理吸毒 犯出獄人中途之家及轉介收容輔導業務(民國八十五年四月與基督 教晨曦會、佛光會簽訂合作契約,辦理「臺南更生晨曦輔導所」、 「屏東輔導所」中途之家業務,並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開始收容作 業),並加強與監所、觀護人等有關單位之協調、聯繫,俾能協助 更多的吸毒犯出獄人復歸社會,達到預防再犯、安定社會之目的。


戒癮模式之發展戒癮機構之管理藥癮治療人員之培訓吸毒犯戒癮體系之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