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癮機構醫療品質之良窳攸關藥癮求治者甚鉅,為滿足藥癮者生理 解毒、心理重建與社會復歸之醫療與復健需求,對於藥癮治療機構 之定期督(輔)導與考核,以提升醫療品質,實為急迫之工作重點 ,目前在戒癮機構管理方面還有幾個問題尚待努力:

(一)戒癮機構稽查工作尚待加強
行政院衛生署已發函省(市)政府衛生處(局)加強督導所屬暨轄 內辦理藥癮業務之醫療機構,並按季提出報告,各級地方衛生主管 機關雖依相關法令進行稽查工作,惟部分不法私人戒毒診所迴避取 締手法日新月異,現場不留違法證據,而衛生行政人員又不具司法 警察權,查察倍加困難。

(二)戒癮機構輔導仍應加強
在進行稽查工作後,應針對戒癮機構之缺失進行輔導,在醫事人員 、醫療設施、品質保證方面如有不符規定事項,應要求其限期改善 ,方能保障病人權益。


(一)機構指定

為確保藥癮治療機構之醫療品質,並防範對戒癮求治者權益造成損 害,應指定機構,以提供藥癮戒治之資源。目前行政院衛生署指定 辦理藥癮治療業務醫療機構有一三二家,其中四十六家提供全日住 院治療服務,床位數共計七二二床,指定醫療機構辦理藥癮治療業 務之原則如下︰
  1. 精神醫療機構須三年內無重大違反醫療法等相關法規之事項。
  2. 能夠提供藥癮患者「生理解毒」、「心理復健」、「追蹤輔導」 完整之醫療服務。
  3.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藥癮治療業務人員之要求:
    1. 辦理解毒(生理戒斷)期藥癮門診或全日住院治療應有受過 藥癮治療訓練的專科醫師主持診斷與治療。
    2. 辦理藥癮治療之心理復健及追蹤輔導業務,應有受過藥癮治療 訓練的精神醫療專業人員主持該項業務。
      至於一般醫療機構,應以辦理生理解毒期藥癮門診或全日住院 治療為限,且應有受過藥癮治療訓練的專科醫師主持診斷與治 療。

(二)機構管理

1評估標準之研訂

為規範辦理藥癮治療業務醫療機構之設施及人力,加強管理,行政 院衛生署已公告「醫事機構辦理藥癮治療業務評估標準」。就生理 解毒、心理復健及追蹤輔導等三個不同階段之業務,針對其人員、 設施、品質保證等項目訂定評估標準。

2稽查制度之建立

台灣省各縣市衛生局八十四年一月至十二月針對所屬暨轄內辦理藥 癮業務之醫療機構進行稽查計二八三家次,其中除八十四年第三季 高雄縣圓山診所申請停業,鍾生診所已歇業並未提供醫療服務外, 其他並無發現違規情形。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對於藥癮治療機構採不定期之查核及督導,其中 曾於八十四年三月十一日及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稽查松山區何大 夫診所,發現有未依規定保存病歷處方、未將麻醉藥品收支情形登 載、結存數量不符等情事,已依醫師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九條規定 依法懲處新台幣參萬元罰鍰。此外,並未再發現有其他藥癮治療機 構有任何違規情事。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八十四年一月至十二月針對指定辦理藥癮治療業 務醫療機構訪查計一0八家次,並未發現有違規情形。對於以往標 榜戒毒之非公告指定醫療機構,如重生、約生、再生、復生、更生 、福生等診所,經大力執行反毒宣導、查察及持續加強對麻醉藥品 購入戶使用情形管理之下,目前均已相繼歇業,而違規廣告部分亦 已消聲匿跡。

(三)業務量統計

為瞭解藥癮治療業務現況,行政院衛生署分別於八十二年四月、八 十三年五月、八十四年三月及八十五年二月間,針對該署指定辦理 藥癮治療業務醫療機構進行問卷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八十二年可 提供藥癮治療床二二0床,八十三年可提供藥癮治療床五四四床, 八十四年可提供藥癮治療床七一八床,八十五年可提供藥癮治療床 七二二床。在業務量方面,依據八十五年二月份回復的一一四份問 卷調查結果,八十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藥癮治療全年 門診計一九、八六五人次、全年住院人次計二、二八二人次、全年 總住院計二六、000人日;另生理解毒期門診治療每人每次平均 費用為一、00三元、住院治療每次平均費用為二八、六七二元、 住院治療每天平均費用為二、五七七元。
國軍為加強軍中吸毒官兵之戒治工作,已於國軍八○二總醫院及八 一八醫院分別成立藥癮治療全日病房計五十七床,民國八十四年一 至十二月計收軍人住院三十人次,民眾住院一百六十六人次。另國 軍八○六總醫院及八○五總醫院亦將配合毒癮戒治分別開設四十五 床及十床,於短期內加入毒品戒治工作。


(一)辦理藥癮治療業務醫事機構訪查,據以規範及輔導辦理藥癮治療 業務之醫事機構及作為公告指定辦理藥癮治療業務醫事機構之依據
對於藥癮治療機構目前只能以醫療法及醫師法加以規範,為有效 輔導及管理藥癮治療機構,行政院衛生署已公告「醫事機構辦理藥癮 治療業務評估標準」,刻正依該評估標準製作藥癮治療業務評估量表 ,進行藥癮治療業務訪查工作,訪查結果將作為藥癮治療機構管理之 參考,亦為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指定辦理藥癮治療業務醫事機構之主要 依據。

(二)依據「醫事機構辦理藥癮治療業務評估標準」之醫療品質要求, 有效輔導藥癮治療機構
為提升醫療品質,加強藥癮治療機構業務品質之管制,行政院衛 生署研擬之「醫事機構辦理藥癮治療業務評估標準」針對品質保證項 目訂定之評估標準如次︰
  1. 生理解毒期︰
    1. 每位個案之病歷、診療過程詳實記錄,並定期評估、記錄病 情變化。
    2. 具備治療手冊(含治療模式、作業流程、轉介照會規定)。
    3. 具備護理常規或標準。
    4. 具備護理交班報告。
    5. 具備死亡或意外事件處理規定及紀錄。
    6. 管制藥品應有管制措施並備有紀錄。
    7. 具備藥品處方集或常備藥品表。
    8. 各項業務執行適當,並備有紀錄。
    9. 具備治療效果評估計畫,並切實執行。
    10. 具備教育訓練計畫及臨床督導制度,並切實執行。
    11. 具備防範個案繼續使用非法藥品之措施;例如︰定期或不定 期驗尿、安全檢查。
    12. 如設有仁愛基金,應具備相關作業要點,並有詳細之收支帳 冊。
    13. 備有業務統計。
  2. 心理復健期及追蹤輔導期︰
    1. 各項業務執行適當,並備有紀錄。
    2. 具備治療效果評估計畫,並切實執行。
    3. 具備教育訓練計畫及臨床督導制度,並切實執行。
    4. 具備防範個案繼續使用非法藥品之措施;例如︰定期或不定
    5. 期驗尿、安全檢查。
    6. 如提供產業治療,應有復健基金管理要點,並有詳細之收支 帳冊。
    7. 如設有仁愛基金,應具備相關作業要點,並有詳細之收支帳 冊。
    8. 備有業務統計。

(三)繼續加強督導辦理藥癮治療業務之醫療機構,對於違規事項嚴加 稽查,依法處辦
戒毒中心或民間私人診所,如有未具醫師資格擅自執行戒毒之醫 療行為、超額收費、非法廣告及其他弊病,均將繼續嚴加稽查,依法 處辦。至於戒毒機構是否涉嫌使用違禁藥品,甚至以戒毒中心之名行 販毒之實,則有賴檢調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協同衛生機關人員進行查 察與取締。另行政院衛生署已發函省(市)政府衛生處(局),要求加強 督導所屬暨轄內辦理藥癮業務之醫療機構,除按季查報,定期督(輔 )導考核外,並針對轄內曾於報章雜誌等傳播媒體或市招刊登戒毒之 醫療機構亦納入督考,隨時稽查,並規定嗣後醫療機構欲申請行政院 衛生署指定辦理藥癮治療業務之機構,均應先經地方衛生局查核後, 再層轉行政院衛生署辦理。


戒癮模式之發展戒癮機構之管理藥癮治療人員之培訓吸毒犯戒癮體系之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