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癮機構醫療品質之良窳攸關藥癮求治者甚鉅,為滿足藥癮者生理 解毒、心理重建與社會復歸之醫療與復健需求,對於藥癮治療機構 之定期督(輔)導與考核,以提升醫療品質,實為急迫之工作重點 ,目前在戒癮機構管理方面還有幾個問題尚待努力: |
(一)戒癮機構稽查工作尚待加強 |
行政院衛生署已發函省(市)政府衛生處(局)加強督導所屬暨轄 內辦理藥癮業務之醫療機構,並按季提出報告,各級地方衛生主管 機關雖依相關法令進行稽查工作,惟部分不法私人戒毒診所迴避取 締手法日新月異,現場不留違法證據,而衛生行政人員又不具司法 警察權,查察倍加困難。 |
(二)戒癮機構輔導仍應加強 |
在進行稽查工作後,應針對戒癮機構之缺失進行輔導,在醫事人員 、醫療設施、品質保證方面如有不符規定事項,應要求其限期改善 ,方能保障病人權益。 |
為確保藥癮治療機構之醫療品質,並防範對戒癮求治者權益造成損 害,應指定機構,以提供藥癮戒治之資源。目前行政院衛生署指定 辦理藥癮治療業務醫療機構有一三二家,其中四十六家提供全日住 院治療服務,床位數共計七二二床,指定醫療機構辦理藥癮治療業 務之原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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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辦理藥癮治療業務醫療機構之設施及人力,加強管理,行政 院衛生署已公告「醫事機構辦理藥癮治療業務評估標準」。就生理 解毒、心理復健及追蹤輔導等三個不同階段之業務,針對其人員、 設施、品質保證等項目訂定評估標準。 |
台灣省各縣市衛生局八十四年一月至十二月針對所屬暨轄內辦理藥
癮業務之醫療機構進行稽查計二八三家次,其中除八十四年第三季
高雄縣圓山診所申請停業,鍾生診所已歇業並未提供醫療服務外,
其他並無發現違規情形。 |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對於藥癮治療機構採不定期之查核及督導,其中
曾於八十四年三月十一日及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稽查松山區何大
夫診所,發現有未依規定保存病歷處方、未將麻醉藥品收支情形登
載、結存數量不符等情事,已依醫師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九條規定
依法懲處新台幣參萬元罰鍰。此外,並未再發現有其他藥癮治療機
構有任何違規情事。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八十四年一月至十二月針對指定辦理藥癮治療業 務醫療機構訪查計一0八家次,並未發現有違規情形。對於以往標 榜戒毒之非公告指定醫療機構,如重生、約生、再生、復生、更生 、福生等診所,經大力執行反毒宣導、查察及持續加強對麻醉藥品 購入戶使用情形管理之下,目前均已相繼歇業,而違規廣告部分亦 已消聲匿跡。 |
為瞭解藥癮治療業務現況,行政院衛生署分別於八十二年四月、八
十三年五月、八十四年三月及八十五年二月間,針對該署指定辦理
藥癮治療業務醫療機構進行問卷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八十二年可
提供藥癮治療床二二0床,八十三年可提供藥癮治療床五四四床,
八十四年可提供藥癮治療床七一八床,八十五年可提供藥癮治療床
七二二床。在業務量方面,依據八十五年二月份回復的一一四份問
卷調查結果,八十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藥癮治療全年
門診計一九、八六五人次、全年住院人次計二、二八二人次、全年
總住院計二六、000人日;另生理解毒期門診治療每人每次平均
費用為一、00三元、住院治療每次平均費用為二八、六七二元、
住院治療每天平均費用為二、五七七元。 |
國軍為加強軍中吸毒官兵之戒治工作,已於國軍八○二總醫院及八 一八醫院分別成立藥癮治療全日病房計五十七床,民國八十四年一 至十二月計收軍人住院三十人次,民眾住院一百六十六人次。另國 軍八○六總醫院及八○五總醫院亦將配合毒癮戒治分別開設四十五 床及十床,於短期內加入毒品戒治工作。 |
(一)辦理藥癮治療業務醫事機構訪查,據以規範及輔導辦理藥癮治療 業務之醫事機構及作為公告指定辦理藥癮治療業務醫事機構之依據 |
對於藥癮治療機構目前只能以醫療法及醫師法加以規範,為有效 輔導及管理藥癮治療機構,行政院衛生署已公告「醫事機構辦理藥癮 治療業務評估標準」,刻正依該評估標準製作藥癮治療業務評估量表 ,進行藥癮治療業務訪查工作,訪查結果將作為藥癮治療機構管理之 參考,亦為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指定辦理藥癮治療業務醫事機構之主要 依據。 |
(二)依據「醫事機構辦理藥癮治療業務評估標準」之醫療品質要求, 有效輔導藥癮治療機構 |
為提升醫療品質,加強藥癮治療機構業務品質之管制,行政院衛 生署研擬之「醫事機構辦理藥癮治療業務評估標準」針對品質保證項 目訂定之評估標準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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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繼續加強督導辦理藥癮治療業務之醫療機構,對於違規事項嚴加 稽查,依法處辦 |
戒毒中心或民間私人診所,如有未具醫師資格擅自執行戒毒之醫 療行為、超額收費、非法廣告及其他弊病,均將繼續嚴加稽查,依法 處辦。至於戒毒機構是否涉嫌使用違禁藥品,甚至以戒毒中心之名行 販毒之實,則有賴檢調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協同衛生機關人員進行查 察與取締。另行政院衛生署已發函省(市)政府衛生處(局),要求加強 督導所屬暨轄內辦理藥癮業務之醫療機構,除按季查報,定期督(輔 )導考核外,並針對轄內曾於報章雜誌等傳播媒體或市招刊登戒毒之 醫療機構亦納入督考,隨時稽查,並規定嗣後醫療機構欲申請行政院 衛生署指定辦理藥癮治療業務之機構,均應先經地方衛生局查核後, 再層轉行政院衛生署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