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相關機關大多尚未訂有實施尿液篩檢工作之法規、方案
    目前與公共安全及高危險群相關之行業,多無強制毒品尿液篩檢之法令規 定,部分單位以健康檢查方式,附作員工之尿液篩檢,其餘尚未見具體規 劃,以致吸毒人口不易掌握,公共安全亦堪慮。有關主管機關仍須依據族 群特性,及基於人民自由權之維護,妥予規劃並訂定相關法規、方案,俾 工作執行上有所依循。

  2. 篩檢對象、方式、後續處理、配合人力及經費未能妥善規劃
    篩檢方式依對象之不同,須選用適當之篩檢方式,方能發揮防範或偵測之 效。對目前多採用之健檢方式是否充分,及篩檢對象是否妥善納入,仍待 考量。另對特定對象及篩檢方式進行時,所需輔導人力與執法人力之配合 ,亦須充分考量。吸毒者經篩檢確認後,其醫療及追蹤事宜須由各主管機 關、司法機關及醫療戒治機構配合辦理,俾能幫助其戒治復原,並充分防 範安全。

  3. 篩檢結果個人動態資料尚未建立
    尿液篩檢呈陽性之受檢者個人動態連線資料尚未建立,如呈陽性外籍勞工 等之追蹤管理;其他如有吸毒前科之新兵入伍、部隊官兵退役或列入「春 暉專案」學生轉學、輟學、復學之追蹤管理等,均尚未有妥善之規劃。

  4. 尿液篩檢計畫有待加強
    目前針對學生、部隊官兵等之尿液篩檢,均依年度尿液篩檢計畫實施。惟 尿液篩檢工作應依不同時機採用不同之篩檢方式,如查覺有施用毒品之跡 象;或發生意外時,即應進行尿液採驗。而經檢驗呈陽性之受檢者,於治 療輔導期間,亦應隨時追蹤輔導,此外,對上述人員亦應實施隨機採驗。 因此,如何有效實施尿液篩檢乃為重要之課題。


持續加強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之認可與管理,增加檢驗資源,擴大檢驗 層面

  1. 為強化濫用藥物及尿液專業檢驗技能,並建立民間尿液檢驗機構認可制 度,掌握民間檢驗資源合理分配及利用,衛生署已公告及辦理相關事項 。
  2. 為 配合各主管機關所訂有關公共安全行業從業人員篩檢計畫,執行尿液 篩檢工作,行政院衛生署將公告經認可、中止或撤銷之檢驗機構,供有 關單位執行尿液篩檢工作之參考。
持續辦理高危險群及公共安全相關行業人員篩檢工作
尿液篩檢是防制毒品氾濫工作上極重要之一環,除可提供確認吸毒者儘早施以治療外 ,並可藉以發揮嚇阻效果,以減少吸毒人口,確保公共安全。茲將各單位尿液篩檢工 作分述於下:
  1. 交通運輸業

    1. 航空運輸人員
      航空運輸人員是以駕駛員、飛航管制員、航空機械員、簽派員、維修 人員及地面機械員為主,檢測項目包括安非他命、大麻、古柯鹼、鴉 片、天使塵(PCP)及其他影響飛行安全之藥物六大類,分別於雇 用前體檢、定期體檢、不定期抽檢、失事後、可疑個案及再雇用時實 施;而空服員可依固定比率抽檢。尿液之檢驗係於定期體檢時實施; 或由各單位抽樣送交通部民航局航空醫學中心初檢,呈陽性反應者再 送台北榮民總醫院確認。民國八十四年已完成尿液檢測部份計民航局 飛航管制員二百六十七人次、中華航空公司駕駛員九百七十四人次、 機械員六百五十二人次、簽派員七十一人次,合計一千九百六十四人 次,經初篩、確認及醫師綜合評估後,判定均無毒品陽性反應。
    2. 陸上運輸人員
      目前僅於路檢時,對疑有吸食毒品或迷幻藥之汽車駕駛人,進行尿液 檢驗,以證實其有無吸毒。交通部亦正規劃將職業駕駛員納入尿液篩 檢之範圍,至於台灣汽車客運公司則自八十一年度起即已實施駕駛員 之尿液篩檢計畫。民國八十四年辦理營業客車駕駛員尿液篩檢合計三 千九百四十七人次,未發現呈陽性反應人員。
    3. 海上運輸人員
      檢測對象涵蓋受僱於船舶上之所有人員,於受僱服務及申請核換發執 業證書時之體檢實施尿液篩檢。
  2. 核電廠及煉油廠
    經濟部有鑑於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多屬民生及工業基本供給者,營運或產銷所 及,影響面既深且廣,惟相關廠區設施或產品仍與公共安全有重大關聯,對 於各該經辦人員有無染上毒品惡習,深具高度警覺。而基於職權管轄,對於 八大行業從業人員身處複雜環境,接觸毒害或受誘而有高危險傾向等衍生之 管理問題,亦審慎研析,將配合政策之推行,規劃篩檢工作。為強化公共安 全之維護,經濟部已優先辦理重點業務員工禁藥之篩檢,其實施情形如下:
    1. 臺灣電力公司民國八十四年已對各核能電廠之員工、駐衛警及包商進廠 工作人員實施安非他命、嗎啡及海洛因之尿液篩檢,計三千○六十六人 次,經確認有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者共四人(均為包商雇工人員),業經 函送警察機關偵辦。
    2. 中國石油公司民國八十四年已辦理所屬煉油廠、儲運及公用等部門員工 安非他命及嗎啡之尿液篩檢,計五千六百一十八人,經確認有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者共六人,業經調整職務並專案考管。
    3. 目前經濟部亦正規劃辦理所屬涉及公共安全業務人員及八大行業人員之 清查篩檢工作。
  3. 涉嫌施用煙毒及麻醉藥品者
    經統計,民國八十四年台灣地區煙毒及麻醉藥品尿液檢體之檢驗案件數共有七 萬五千五百一十件(不包括部隊官兵、學生檢體及外籍勞工),經檢驗呈陽性 件數計四萬二千四百六十五件,其中衛生機關受理六萬六千一百六十五件中, 檢出陽性反應數計三萬五千四百九十三件;而其他由法務部調查局、憲兵司令 部及刑事警察局受理案件總計九千三百四十五件中,檢出呈陽性反應數共計六 千九百七十二件。另民國八十四年臺灣地區煙毒及麻醉藥品在非尿液檢體之檢 驗案件方面,經統計共有一萬一千三百八十一件,經檢驗呈陽性件數計九千六 百七十五件,其中衛生機關受理二千一百五十七件中,檢出陽性反應數計一千 七百五十件;而其他由法務部調查局、憲兵司令部及刑事警察局受理案件總計 九千二百二十四件中,檢出陽性反應數共計七千九百二十五件。

  4. 監獄受刑人
    法務部及國防部為防範所屬監獄受刑人藉探監、郵寄等不法途徑獲得毒品,除 加強物檢及場所抽查外,並列為高危險群,持續擴大辦理安非他命、嗎啡尿液 篩檢工作,定期抽樣篩檢,並針對疑似對象檢測實施至今,狀況良好。八十四 年度法務部針對所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及監獄受刑人進行之煙 毒暨麻醉藥品尿液篩檢計六萬三千九百三十二人,經初篩呈陽性反應者共計五 百二十人,而經確認檢驗呈陽性者共有四百三十四人。

  5. 列管煙民
    內政部警政署基於治安需要,針對刑滿出獄或假釋之輔導治安人口,在兩年內 持續進行不定期尿液抽檢勤務,並將尿液送請衛生機關協助篩檢,上述篩檢人 口如經連續調驗兩年均呈陰性(無煙毒)反應,即予撤銷列管,以免擾民。此項 工作旨在防範及遏止吸毒者出獄人口再犯,目前已收確切效果。惟因礙於警察 勤務繁重、人力不足等客觀因素,目前篩檢對象僅限於吸毒人口,尚未包括麻 醉藥品案類。法務部目前修訂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將上述麻醉藥品列入 毒品管理,並針對不同對象規劃不同之篩檢頻率。 為防制毒品濫用,確認吸毒之途徑,藉以發揮嚇阻效果,減少吸毒人口,維護 公共安全,法務部依「八十三年全國反毒會議」決議,擬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三十三條「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強制其接受採驗 尿液,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體行之」,供作強制篩檢與公共安全及 高危險群相關行業人員之法源基礎。為配合 該法之通過施行,對於各部會所屬 或監督之特定人員,如公共安全相關行業及高危險群等範圍之認定,採驗尿液 作業相關具體實施辦法,應由相關部會加強整合溝通,繼續研修相關法規辦理 ,以早日落實尿液篩檢工作,發揮防制效果。

    持續加強辦理部隊官兵、外籍勞工及學生之篩檢工作
    尿液篩檢乃確定有無濫用藥物具體之證明,篩檢工作規劃執行確實,當可收遏 止使用之效,亦可及早發現進行矯治,協助當事人早日脫離痛苦深淵。茲將目 前部隊官兵、外籍勞工及學生之篩檢工作分述如下︰
    1. 部隊官兵:
      國防部令頒「國軍官兵反毒工作實施計畫訂定要領」要求各單位策訂 實施計畫貫徹執行,規定篩檢初複驗工作所需簡易篩檢盤及試劑統由 陸軍採購撥發,各單位均可循補給系統申請獲得,並核定國軍北、中 、南、東四所醫院成立「國軍毒藥物篩檢站」,以「全自動毒藥物偵 檢儀」提供較準確檢驗及依責任工作區域,提供各單位適切之支援工 作。另對新兵於入伍當日隨機抽樣百分之十,執行安非他命尿液篩檢 工作,對其受訓期間鼓勵自白;一般部隊官兵則經常性實施疑似對象 篩檢及鼓勵自白工作。
    2. 外籍勞工
      依就業服務法令規定,外籍勞工除須具衛生署認可之國外衛生檢查合 格證明,始得簽證外,入境後尚須至公立或教學醫院接受體檢合格, 才可留台工作,並每滿六個月須再作定期健康檢查,若一經檢查不合 格者,即撤銷其工作許可,並遣送出境。
      檢查項目中即包含安非他命及嗎啡尿液檢測。經統計民國八十四年辦 理外籍勞工入境時,濫用藥物尿液檢驗計十三萬六千五百人中,檢出 嗎啡陽性者四十八人,檢出安他命陽性者三十九人。外籍勞工第一次 半年時,濫用藥物尿液檢驗計十萬二千五百九十九人中,檢出嗎啡陽 性者二十五人,檢出安非他命陽性者三人。外籍勞工第二次半年時,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計七萬五千六百三十六人中,檢出嗎啡陽性者十一 人,檢出安非他命陽性者四人。外籍勞工第三次半年時,濫用藥物尿 液檢驗計六萬九千二百○三人中,檢出嗎啡陽性者十九人,檢出安非 他命陽性者三人。
    3. 學生
      目前學生尿液篩檢工作之進行,學校系統由教育部及各級教育單位 配合「春暉專案」執行。教育部協助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尿液篩檢,分 別以抽驗指定學校篩檢及學校主動申請篩檢,三種方式進行,其實 施情形。各級學校篩檢確定為陽性者,經「春暉小組」輔 導戒治,並不定期追蹤尿液抽檢,以掌握驗證輔導成效。


  1. 各相關機關應儘速訂定實施尿液篩檢工作法規
    為防制毒品濫用,維護社會安全,應確實掌握吸毒人口,加以矯治勒戒。 尤以公共安全及高危險群相關之行業,更應強制執行毒品尿液之篩檢,以 維社會大眾生命財產安全。故有關主管機關應儘速依據族群特性,及維護 人民之自由權,早日規劃並訂定相關法規,俾工作執行上有所依循。

  2. 尿液篩檢計畫有待加強,而篩檢對象、方式、後續處理、配合人力及經費 應能妥善規劃
    為發揮防範及偵測濫用藥物之效能,除確切實施尿液篩檢計畫外,更要針 對不同對象、不同時機、採用不同之篩檢方式,以達嚇阻之效。此外亦應 選擇適當之篩檢方式,同時配合有關單位之輔導與戒治,才能使毒害降至 最低。故尿液篩檢計畫應在現有的人力、物力與財力下妥善規劃,以最經 濟及最有效的方式,俾能達最大的效能。

  3. 篩檢結果,其個人動態資料應儘速規劃建立
    尿液篩檢呈陽性之受檢者個人動態連線資料應儘速規劃建立,以利定期追 蹤,並持續輔導矯治勒戒,如此妥善管理與防制才能充分保障社會大眾之 安全。


整合反毒宣傳落實全民反毒運動加強反毒教育研究及人才培訓擴大反毒成效
全面推廣青少年休閒生活輔導減少毒品誘惑落實篩檢工作及早防治毒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