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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與公共安全及高危險群相關之行業,多無強制毒品尿液篩檢之法令規 定,部分單位以健康檢查方式,附作員工之尿液篩檢,其餘尚未見具體規 劃,以致吸毒人口不易掌握,公共安全亦堪慮。有關主管機關仍須依據族 群特性,及基於人民自由權之維護,妥予規劃並訂定相關法規、方案,俾 工作執行上有所依循。 |
篩檢方式依對象之不同,須選用適當之篩檢方式,方能發揮防範或偵測之 效。對目前多採用之健檢方式是否充分,及篩檢對象是否妥善納入,仍待 考量。另對特定對象及篩檢方式進行時,所需輔導人力與執法人力之配合 ,亦須充分考量。吸毒者經篩檢確認後,其醫療及追蹤事宜須由各主管機 關、司法機關及醫療戒治機構配合辦理,俾能幫助其戒治復原,並充分防 範安全。 |
尿液篩檢呈陽性之受檢者個人動態連線資料尚未建立,如呈陽性外籍勞工 等之追蹤管理;其他如有吸毒前科之新兵入伍、部隊官兵退役或列入「春 暉專案」學生轉學、輟學、復學之追蹤管理等,均尚未有妥善之規劃。 |
目前針對學生、部隊官兵等之尿液篩檢,均依年度尿液篩檢計畫實施。惟 尿液篩檢工作應依不同時機採用不同之篩檢方式,如查覺有施用毒品之跡 象;或發生意外時,即應進行尿液採驗。而經檢驗呈陽性之受檢者,於治 療輔導期間,亦應隨時追蹤輔導,此外,對上述人員亦應實施隨機採驗。 因此,如何有效實施尿液篩檢乃為重要之課題。 |
持續加強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之認可與管理,增加檢驗資源,擴大檢驗
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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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有鑑於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多屬民生及工業基本供給者,營運或產銷所
及,影響面既深且廣,惟相關廠區設施或產品仍與公共安全有重大關聯,對
於各該經辦人員有無染上毒品惡習,深具高度警覺。而基於職權管轄,對於
八大行業從業人員身處複雜環境,接觸毒害或受誘而有高危險傾向等衍生之
管理問題,亦審慎研析,將配合政策之推行,規劃篩檢工作。為強化公共安
全之維護,經濟部已優先辦理重點業務員工禁藥之篩檢,其實施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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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統計,民國八十四年台灣地區煙毒及麻醉藥品尿液檢體之檢驗案件數共有七 萬五千五百一十件(不包括部隊官兵、學生檢體及外籍勞工),經檢驗呈陽性 件數計四萬二千四百六十五件,其中衛生機關受理六萬六千一百六十五件中, 檢出陽性反應數計三萬五千四百九十三件;而其他由法務部調查局、憲兵司令 部及刑事警察局受理案件總計九千三百四十五件中,檢出呈陽性反應數共計六 千九百七十二件。另民國八十四年臺灣地區煙毒及麻醉藥品在非尿液檢體之檢 驗案件方面,經統計共有一萬一千三百八十一件,經檢驗呈陽性件數計九千六 百七十五件,其中衛生機關受理二千一百五十七件中,檢出陽性反應數計一千 七百五十件;而其他由法務部調查局、憲兵司令部及刑事警察局受理案件總計 九千二百二十四件中,檢出陽性反應數共計七千九百二十五件。 |
法務部及國防部為防範所屬監獄受刑人藉探監、郵寄等不法途徑獲得毒品,除
加強物檢及場所抽查外,並列為高危險群,持續擴大辦理安非他命、嗎啡尿液
篩檢工作,定期抽樣篩檢,並針對疑似對象檢測實施至今,狀況良好。八十四
年度法務部針對所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及監獄受刑人進行之煙
毒暨麻醉藥品尿液篩檢計六萬三千九百三十二人,經初篩呈陽性反應者共計五
百二十人,而經確認檢驗呈陽性者共有四百三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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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基於治安需要,針對刑滿出獄或假釋之輔導治安人口,在兩年內 持續進行不定期尿液抽檢勤務,並將尿液送請衛生機關協助篩檢,上述篩檢人 口如經連續調驗兩年均呈陰性(無煙毒)反應,即予撤銷列管,以免擾民。此項 工作旨在防範及遏止吸毒者出獄人口再犯,目前已收確切效果。惟因礙於警察 勤務繁重、人力不足等客觀因素,目前篩檢對象僅限於吸毒人口,尚未包括麻 醉藥品案類。法務部目前修訂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將上述麻醉藥品列入 毒品管理,並針對不同對象規劃不同之篩檢頻率。 為防制毒品濫用,確認吸毒之途徑,藉以發揮嚇阻效果,減少吸毒人口,維護 公共安全,法務部依「八十三年全國反毒會議」決議,擬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三十三條「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強制其接受採驗 尿液,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體行之」,供作強制篩檢與公共安全及 高危險群相關行業人員之法源基礎。為配合 該法之通過施行,對於各部會所屬 或監督之特定人員,如公共安全相關行業及高危險群等範圍之認定,採驗尿液 作業相關具體實施辦法,應由相關部會加強整合溝通,繼續研修相關法規辦理 ,以早日落實尿液篩檢工作,發揮防制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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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制毒品濫用,維護社會安全,應確實掌握吸毒人口,加以矯治勒戒。
尤以公共安全及高危險群相關之行業,更應強制執行毒品尿液之篩檢,以
維社會大眾生命財產安全。故有關主管機關應儘速依據族群特性,及維護
人民之自由權,早日規劃並訂定相關法規,俾工作執行上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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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揮防範及偵測濫用藥物之效能,除確切實施尿液篩檢計畫外,更要針
對不同對象、不同時機、採用不同之篩檢方式,以達嚇阻之效。此外亦應
選擇適當之篩檢方式,同時配合有關單位之輔導與戒治,才能使毒害降至
最低。故尿液篩檢計畫應在現有的人力、物力與財力下妥善規劃,以最經
濟及最有效的方式,俾能達最大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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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液篩檢呈陽性之受檢者個人動態連線資料應儘速規劃建立,以利定期追
蹤,並持續輔導矯治勒戒,如此妥善管理與防制才能充分保障社會大眾之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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