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肅清煙毒條例」中煙、毒分別定義的規定,不僅混淆
「毒品」的觀念,且不合時代與世界潮流。為了符合各國立法例
及聯合國一九六一年「麻醉藥品單一公約」、一九七一年「影響
精神物質公約」及一九八八年「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與影響精
神物質公約」等對於防制毒品分類管制之精神,因而政府在「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中,修正了現行「肅清煙毒條例」中煙、
毒分別定義之規定。新規定為: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成癮
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
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三級, 其品項如后: |
第一級 |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等九品項列入 。 |
第二級 |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 類製品等一百六十一品項列入。 |
第三級 |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等十六品 項列入。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得由行政院公告調整、 增減。(此一條文已經立法院二讀通過。) |
潛伏期(民國四十四年至六十九年): | 每年定罪毒犯為三位數, 平均五0九人。 |
發作期(民國七十年至七十九年): | 每年定罪毒犯為四位數, 平均二八0八人,已較潛 伏期成長四倍半。 |
氾濫期(民國八十年迄今): | 每年定罪毒犯為五位數, 平均三三五七五人,較發 作期成長十一倍,較潛伏 期成長六十五倍。 |
依據法務部統計,從民國八十四年國內偵破毒品之主要來源地區觀
察,海洛因以泰國走私進口之一百五十點一七公斤最多,占海洛因
偵破量二百五十四點0四公斤之百分之五十九點一一;安非他命成
品由中國大陸走私進口者為五百六十五點三五公斤,占安非他命成
品偵破量一千四百三十七點七九公斤之百分之三十九點三二,由台
閩地區製造者為一百六十七點五六公斤,占百分之十一點六五,由
其他地區走私進口者四百六十四點四七公斤,占百分之三十二點三 0。 |
海洛因 | 台灣境內不產罌粟,境內的海洛因主要來源係自泰緬邊界的「金 三角」地區,經泰國、大陸、香港等地轉口入境,或直接自大陸走私來 台灣。 |
安非他命 | 近年來在我緝毒單位積極查禁下,安毒集團已將工廠遷至大 陸東南沿海各省,其中尤以福建為多,製成安非他命成品後,再走私來 台,故大陸地區走私進口者,為在台灣生產的安非他命三倍多;至於煉 製安非他命的原料鹽酸麻黃素則幾乎全來自大陸走私進口。 |
大麻 | 我國境內不產大麻,從八十四年偵破案例顯示,兩件大麻案均由 美國以郵包投遞方式走私進口。 |
由於毒品在台灣地區價格昂貴,走私毒品有暴利可圖,故法律雖對
運毒、販毒者科處重刑,然毒梟仍利用出國及前往大陸機會,運用
各種管道將毒品走私入境。台灣地區四面環海,海岸線長達一千四
百公里,海、空運發達,利於走私,除非掌握確實之情報資訊,以
目前之設備、人力及勤務編排,查緝走私欲求萬無一失,誠屬不易
。由歷年偵破案件顯示,毒梟使用的走私方式有:旅客夾帶、郵包
走私、空運走私、漁船走私、船員攜帶、商船走私、貨櫃夾帶等方
式。走私方式雖有分別,由偵破案件歸納分析,原則上大宗毒品走
私是採漁船直運台灣或貨輪轉運中途接駁等海運方式為主,小宗毒
品走私則多以僱用人員空運夾帶或以小包郵寄方式來台。近年毒梟
走私毒品方式不斷推陳出新,愈來愈組織化、技巧化,往往涉及犯
罪集團且與國際販毒組織有密切關連,走私方式更是極盡巧思,無
奇不有。近來除了仍常利用漁船接駁走私毒品外,常見的走私類型 如下: |
(1)空中人球: | 即將毒品(通常為高純度之海洛因)以塑膠薄膜或 保險套等層層包裹成球形、條狀,沾以牛油潤滑吞 服腹內,俟闖關成功後,再排泄清理取出,分裝販 售。以此方式運送毒品所得數量少,每次至多可達 一、二公斤,但有時因路程遙遠,腸胃蠕動頻繁, 塑膠外膜常遭胃液酸溶解而爆裂,運送者即有生命 危險,曾有暴斃之先例。 |
(2)貼身攜帶: | 即將毒品分裝後,置於衣褲、胸罩、球鞋、皮帶或 黏貼固定於身上(如:腋下、大小腿、腹部)、填 塞於私處、肛門等處,矇混闖關入境。 |
(3)行李夾藏: | 即將毒品置於皮箱夾層,或偽裝成其他型式物品, 俾逃避海關查驗。 |
(4)船舶密窩或 漁貨腹內: | 即在大陸沿海或公海上接駁毒品,藏放於船艙上特 製夾層、機房、油槽、鍋爐等隱密處所或漁貨腹內 ,再私運闖關入境。利用船舶走私毒品,數量相當 龐大,且有逐漸增加之趨勢,值得注意。 |
(5)進口、轉口 貨櫃夾藏: | 即以貿易公司或行號之名義申報進口貨櫃,或利用 貨櫃轉口之機會,夾藏大量毒品闖關,數量頗大。 若無具體情報,有關單位欲以現行僅抽驗進口貨櫃 而依國際慣例不抽驗轉口貨櫃的方式,遏止毒梟利 用貨櫃夾藏毒品來台,並非易事。 |
(6)偽裝混進: | 將毒品刻意偽裝以瞞耳目,改變毒品外貌,使之不 易辨識、查覺,以逃避查察,如已偵破多起的圓柱 型海洛因案件,證實係在金三角地區改裝入椰子水 罐頭,偽裝合法商品走私進口;另有將海洛因溶入 洋酒中走私進口再還原;更有在泰國以化學方法改 變海洛因之顏色、外觀近似魚飼料,然後由旅行團 挾帶走私來台後,再以化學方式加以還原;以及以 酒瓶裝液態安非他命走私來台等新型態之走私方式 。 |
依據法務部的統計資料,民國八十四年包括憲、警、調等單位緝獲煙毒為 二六一點九三公斤(其中主要是海洛因,占百分之九十六點九九),較八 十三年減少百分之六十一點四九;安非他命為三千七百六十一點五三公 斤,較八十三年減少百分之四十五點二四,其中成品為一千四百三十七點 七九公斤,占百分之三十八點二二,半成品一千一百三十四點一一公斤, 占百分之三十點一五,原料鹽酸麻黃素一千一百八十八點三五公斤,占百 分之三十一點五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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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負責查緝毒品之機關,計有法務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調查局; 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各警察機關;國防部所屬憲兵司令部、海岸巡防 司令部、軍法局;財政部關稅總局、行政院農委會等及其隸屬各級機 關;惟上開機關隸屬不同之行政體系,難免步調不一,為統合查緝毒 品之事權,加強協調聯繫,以達分工互助之成效,避免各機關偵辦案 件,相互踩線,造成人力浪費;經奉行政院核定,由法務部在台灣高 法院檢察署成立「緝毒督導小組」,由上開情治機關之業務主管共同 組成,每二個月召開「督導會報」一次,專責督導查緝毒品之協調配 合工作。又在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成立「緝毒執行小組」,邀集各地區 緝毒機關主管人員參與,每二個月召開「執行會報」一次,專責辦理 緝毒偵查實務有關工作,以期相互支援配合,發揮統合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