緝毒督導小組與緝毒執行小組成立之初,已將與緝毒有關之各級治安機關
全部納入組織,且該小組成員,亦非硬性規定,有部分緝毒執行小組,已邀
請原非成員之海關聯合緝私小組,團管區等單位參與。各緝毒機關平時業務
上協調聯繫,均以執行秘書為中心。偵辦具體個案,則由承辦檢察官與警、
調、憲等治安人員隨時互相聯絡。各緝毒執行小組實務上遭遇困難,報請緝
毒督導小組研究討論並作成決議,呈報法務部核可後,作為各地緝毒執行小
組辦案之依據。各緝毒執行小組在檢、警、調、憲單位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
時,其資料均輸入電腦建檔列管,若發現線索重疊,即主動予以協調整合,
若其監控之線索,跨越數個地檢署管轄區域,則隨時報請緝毒督導小組協調
解決之。又經民國八十四年全國反毒會議之決議,於同年十二月卅一日前,
在緝毒督導小組內設立「緝毒線索資料中心」與各地緝毒執行小組之資料連
線後,更可隨時核對各地緝毒線索有無重疊問題,以利整合,是以現行緝毒
組織,尚能發揮協調合作之功能,頗具成效。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檢察官因辦理偵查案件, 對於司法警察人員雖有指揮、命令或人事獎懲權,但事實上各緝毒機關、隸 屬不同行政體系,有如多頭馬車,駕馭困難。又依「查禁煙毒獎懲辦法」對 於緝毒有功或失職人員,各執行單位各有獨立之人事獎懲權,又舉發或緝獲 煙毒案件獎金亦由案件移送機關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或逕行函請內政部核 發;而實際上負責督導執行之緝毒小組,則無權置喙,因而無法有效約束各 執行單位,容易導致爭功諉過,有時無從整合緝毒線索充分發揮協調合作之 功能,甚至影響販毒網路之破獲。為此在民國八十四年全國反毒會議,曾通 過決議,建請修正「查禁煙毒獎懲辦法」,將緝毒執行小組指揮緝毒人員破 獲之案件,其人事獎懲及獎金核發,改由緝毒執行小組擬具初步意見陳報, 經緝毒督導小組決議後,轉請主管機關予以獎懲,或轉請內政部參酌核發緝 毒獎金。目前「查禁煙毒獎懲辦法」正由內政部研修中,將來法規修訂完成 後,緝毒執行小組在指揮、聯繫、協調方面,當更能靈活運用、爭取時效, 以整合緝毒線索,打擊毒品犯罪,避免「相互掣肘」或「大案小破」之流弊, 使多數緝毒機關共同合作,達到「不相互踩線」、「不浪費人力」、「不打 草驚蛇」之目標。 為貫徹政府反毒決心,於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成立緝毒督導小組統 合各地緝毒執行小組之工作,充分發揮協調、合作之功能,在全省廣 布緝毒組織網,除定期集會確定執行上之問題外,平時則以工作及業 務上相互聯繫協調,而其間緝毒資訊之流通亦形重要,得以讓整體緝 毒組織網活絡,強化緝毒績效。 於八十四年二月規劃設計完成「毒品案件涉嫌人犯基本資料建檔電 腦作業」,由各地緝毒執行小組指派資料建檔專責人員,依司法警察 機關偵辦毒品案件所填報「毒品案件涉嫌人犯基本資料移送報告表」 及「姓名年籍不詳涉嫌人犯應繼續查緝資料移送報告表」,直接於當 地輸入電腦,立即經由電腦網路傳輸至法務部資訊中心彙整建檔,提 供各地緝毒執行小組電腦連線查詢毒品案件涉嫌人犯年籍等基本資 料,以及毒品涉嫌人犯活動場所、對外聯絡、毒品藏置地點、毒品來 源、管道等資料,於偵辦毒品案件時能多一分線索,得以擴大辦案範 圍。截至本(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各緝毒執行小組輸入資料量計一 萬五千九百八十件。 為加強前項作業功能及資料安全管制,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特訂「台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緝毒督導小組緝毒線索資料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期能由「緝 毒線索中心」整合緝毒線索,促進緝毒資訊交流與分享。 |
毒品犯罪是各國法律所制裁的罪行,為有效打擊跨國性毒品犯罪,非有國
際合作不能克竟其功。國際合作在過去的努力下,已有良好的成效:平素的
情資交換以及案件合作、追緝和遣返毒販工作等,確能減少毒品犯罪,提昇
我國在國際上之形象。未來仍應秉持平等、互惠的原則,制訂相關涉外法令,
積極參與國際緝毒活動,並透過相互參訪,藉以增進彼此瞭解,以擴大合作
空間,有效打擊國際販毒組織。 綿密的海外情報網是瞭解毒犯在海外活動的利器,除與各國情資交換,瞭 解國人在海外販毒活動外,應加強諮詢布置的工作,指導妥適人選,深入販 毒組織,貼近偵查,蒐集證據,必要時能挺身作證,以達偵破目的。在國內 破獲重大毒品案件中,涉及國外毒梟組織,除有效統合涉外情報外,應從中 發掘諮詢布置的路線,以追查販毒集團組織。另為便於與友我國家緝毒單位 聯繫,除由國內相關對等單位直接聯繫外,宜以現有駐外單位(國家安全局、 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法務部調查局等)人員兼任緝毒聯絡官,有效推動海 外緝毒聯絡及諮詢布置工作。 |
反毒是一場艱苦而持久的戰爭,世界各國幾乎還沒有完全成功的先例,更 沒有在短期內奏效的可能。八十二年五月,政府在毒品氾濫的高峰期拿出最 大的決心,向毒品宣戰,也訂定一套整體性、長期性的反毒策略與措施,來 打贏這場攸關民族健康的戰爭。兩年多來,幾乎所有的統計指標,如偵查案 件,起訴人數,定罪人數及查獲毒品數量,與去年、前年相比都是負成長, 有的幅度還不小,足徵反毒之戰確實取得了一定的戰果,我們可以說毒品氾 濫的高峰期 已經過去,但是氾濫並未結束,只是退回到八十一年的水準而 已,因此我們仍須再接再厲,斬草除根。惟策略與措施能否積極推動,最重 要原因之一,乃在於制定或修正相關法令予以配合,因此,未來有待努力的 工作之一,就是儘速推動完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的立 法程序,上開二法律之草案若能獲得通過,當更有助於政府達成肅清毒品、 戒除毒癮及追查沒收毒梟販毒資金之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