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福利

近 年 來 , 由 於 社 會 結 構 的 改 變 與 產 業 升 級 的 需 要 , 勞 資 關 係 與 勞 力 問 題 益 形 重 要 。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中 央 政 府 成 立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省 市 及 部 分 縣 市 政 府 分 別 成 立 勞 工 處 局 或 勞 工 科 , 積 極 推 展 勞 工 業 務 , 以 增 進 勞 工 福 利 , 維 護 勞 工 權 益 , 調 和 勞 資 關 係 , 並 促 進 社 會 經 濟 的 均 衡 發 展 。

現 階 段 勞 工 概 況


為 增 進 勞 工 福 利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現 今 施 行 措 施 如 下 :

一 、 職 工 福 利 制 度 及 各 項 勞 工 福 利
依 「 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 規 定 ,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職 工 共 同 按 月 提 撥 職 工 福 利 金 , 並 由 勞 資 雙 方 推 派 七 至 二 十 一 位 委 員 , 組 成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 負 責 保 管 與 運 用 , 以 辦 理 各 項 職 工 福 利 措 施 。

同 時 政 府 為 進 一 步 促 進 勞 資 一 體 和 諧 合 作 , 更 積 極 推 動 以 鼓 勵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 分 紅 入 股 制 度 」 在 事 業 單 位 營 業 利 潤 中 , 提 撥 一 定 比 率 供 員 工 分 紅 , 或 於 增 資 時 , 將 一 定 比 率 之 股 票 讓 員 工 承 購 , 或 於 分 紅 時 以 股 票 代 替 分 給 員 工 。

此 外 政 府 為 促 進 事 業 單 位 重 視 員 工 子 女 托 育 問 題 , 訂 定 有 獎 勵 辦 法 。

二 、 勞 工 建 購 與 修 繕 住 宅 優 惠 貸 款
這 是 政 府 辦 理 的 勞 工 福 利 措 施 , 由 政 府 以 貼 補 利 息 的 方 式 , 提 供 勞 工 三 十 年 長 期 建 購 住 宅 貸 款 , 以 及 七 年 期 修 繕 住 宅 貸 款 , 由 勞 工 自 行 建 購 或 修 繕 住 宅 。

三 、 勞 工 教 育
配 合 國 際 經 濟 社 會 快 速 變 遷 之 需 要 , 政 府 除 積 極 鼓 勵 事 業 單 位 加 強 辦 理 勞 工 知 能 、 技 術 及 生 活 教 育 外 , 並 主 動 規 劃 , 與 大 學 及 空 中 大 學 合 作 , 開 辦 勞 工 進 修 課 程 另 並 辦 理 空 中 函 授 教 育 , 由 政 府 補 助 勞 工 學 分 費 , 以 鼓 勵 勞 工 進 修 。

四 、 勞 工 志 願 服 務
為 結 合 勞 工 人 力 資 源 , 培 養 勞 工 的 社 會 責 任 感 ,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及 事 業 單 位 分 別 組 成 勞 工 志 願 服 務 團 隊 , 以 鼓 勵 勞 工 參 與 社 會 公 益 及 慈 善 服 務 , 促 進 社 會 之 祥 和 與 進 步 。

五 、 勞 工 休 閒 活 動
重 視 休 閒 生 活 , 是 經 濟 社 會 進 步 的 必 然 發 展 趨 勢 。 有 鑒 於 此 , 政 府 主 動 積 極 規 劃 , 除 由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與 建 勞 工 育 樂 中 心 , 充 實 內 部 育 樂 設 施 外 , 並 由 政 府 辦 理 勞 工 休 閒 活 動 輔 導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 獎 勵 補 助 事 業 單 位 組 織 勞 工 休 閒 活 動 社 團 。

六 、 勞 工 服 務
中 央 政 府 與 地 方 政 府 均 分 別 設 立 勞 工 服 務 中 心 , 並 設 有 專 線 電 話 , 由 專 人 負 責 , 提 供 勞 工 各 項 諮 詢 服 影 , 隨 時 協 助 勞 工 解 決 疑 難 問 題 。

七、 工 業 社 會 工 作
政 府 積 極 鼓 勵 事 業 單 位 能 重 視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 獎 勵 聘 用 專 業 人 員 , 運 用 社 會 工 作 方 法 , 加 強 員 工 生 涯 規 劃 輔 導 , 以 協 助 員 工 解 決 工 作 上 , 生 活 上 及 心 理 上 各 方 面 的 調 適 問 題 。

其 它 現 階 段 重 要 措 施


資 料 提 供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提 供 日 期 : 85.2.8
聯 絡 電 話 : (02)7191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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