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行 政 院 在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三 月 一 日 正 式 開 辦 全 民 健 保 , 但 全 民 健 保 的 推 動 , 行 政 院 早 在 民 國 七 十 五 年 就 有 所 決 定 。 由 於 我 國 經 濟 持 續 快 速 的 發 展 , 平 均 國 民 所 得 提 高 , 政 府 與 全 體 國 民 共 同 體 認 到 保 障 國 民 身 心 健 康 的 重 要 , 俞 前 院 長 國 華 先 生 乃於 七 十 五 年 二 月 在 立 法 院 宣 示 以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為 目 標 年 , 實 施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 並 責 成 經 建 會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開 始 規 劃 。 民 國 七 十 八 年 二 月 , 俞 前 院 長 在 民 意 代 表 暨 輿 情 熱 烈 期 盼 下 , 於 立 法 院第 八 十 三 會 期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 將 實 施 全 民 健 保 的 目 標 年 , 提 前 至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 郝 前 院 長 柏 村 先 生 於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六 月 聽 取 全 民 健 保 的 規 劃 簡 報 後 , 裁 示 在 「 不 浪 費 、 不 虧 損 」 的 原 則 下 , 再 提 前 至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實 施 , 此 項 決 定 並 在 執 政 黨 多 次 的 討 論 下 , 得 到 共 識 。 因 此 , 連 院 長 於 民 國 八 十 二 年 二 月 就 任 行 政 院 院 長 職 務 之 後 , 貫 徹 全 民 健 保 在 八 十 三 年 如 期 實 施 之 政 策 , 便 成 為 施 政 上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目 標 。
概述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是 以 全 體 國 民 為 保 障 對 象 , 在 自 助 互 助 、 共 同 分 擔 危 險 的 基 本 原 則 下 , 每 一 位 參 加 保 險 的 人 按 月 繳 納 保 險 費 , 一 旦 發 生 生 育 、 疾 病 、 傷 害 事 故 時 , 由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的 一 種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的 實 施 , 是 政 府 增 進 國 民 健 康 福 祉 的 一 項 重 要 政 策 , 不 僅 要 對 已 經 參 加 公 、 勞 、 農 保 的 被 保 險 人 繼 續 提 供 醫 療 給 付 , 還 要 把 其 他 八 百 六 十 萬 國 民 一 起 納 入 保 險 , 提 供 同 樣 的 醫 療 服 務 ; 也 就 是 使 所 有 保 險 對 象 都 能 免 除 就 醫 的 財 務 障 礙 , 而 獲 得 妥 善 的 醫 療 照 顧 。 相 信 大 家 都 很 關 心 自 己 和 家 人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後 , 可 以 獲 得 那 些 醫 療 照 護 , 如 何 辦 理 投 保 手 續 , 以 及 需 要 負 擔 多 少 保 險 費 用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的 開 辦 , 有 賴 全 體 國 民 的 支 持 和 協 助 , 必 須 大 家 都 能 按 期 繳 納 保 險 費 , 合 理 使 用 保 險 權 利 , 適 當 利 用 醫 療 資 源 , 共 同 避 免 醫 療 浪 費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才 能 順 利 推 行 和 健 全 發 展 , 全 體 國 民 才 能 獲 得 有 效 和 高 品 質 的 醫 療 服 務 。
衛生概況
全民健康保險法
施行細則 預防保健實施辦法
全民健保就醫須知
全 民 健 保 一 百 問
申 訴 和 爭 議 處 理
中 央 健 保 局 及 分 局 連 絡 冊 台 閔 地 區 醫 學 中 心 及 區 域 醫 院 名 稱 和 地 址
資 料 提 供 :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新聞局 : 全民健保面面觀 全民健康保險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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