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60年代-政策制度


一、面臨問題與發展策略
 ─民國60年代,國際間發生一連串國際金融、糧食與石油危機,國際經濟衰退,貿
  易保護主義盛行。國內物價大幅上漲,出口增加減緩,經濟成長較50年代緩慢。
 ─在「穩定中求成長」的原則下,以穩定物價為重心。第一次石油危機發生後,於
  63年初實施「穩定當前經濟措施方案」,俟物價平穩後,即採取擴張性的財金政
  策;第二次石油危機期間,為平抑物價膨脹,首先採取緊縮性的金融政策,以促
  進經濟復甦。

二、經濟建設計畫與重要公共建設計畫
 ─實施「中華民國第六期臺灣經濟建設四年計畫」(62年至65年)。計畫重點為:
  1.加速工業現代化。
  2.擴建基本設施。
  3.提高人力資源素質。
  4.擴展輸出。
 ─實施「中華民國臺灣經濟建設六年計畫」(65年至70年)。計畫重點為:
  1.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2.改善產業結構。
  3.加強人力培育。
  4.促進經濟與社會均衡發展。
  5.完成十項重要建設。
 ─62年推動十項建設計畫,並陸續完成,包括六項交通建設,以及中鋼一貫作業鋼
  鐵廠、石油化學工業、核能發電廠、大造船廠。
 ─十項建設完成後,67年推動十二項建設計畫,包括交通、電力、農業、工業、社
  會文化建設與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的公共建設。

三、產業
  (一) 農業
    ─61年頒布「加速農村建設九項重要措施」,推行農業機械化。
    ─62年廢除肥料換穀制度,改進隨賦徵購,改依市價收購。
    ─63年實施稻米保價收購制度,設立「糧食平準基金」。
    ─66年取消田賦附徵教育捐。
    ─68年頒布「提高農民所得加強農村建設方案」。
    ─68年頒布「遠洋漁業發展方案」。
    ─69年實施第二階段農地改革。
  (二) 工業
    ─輕重工業發展並重,並推動第二次進口替代(重化工業原料及零組件之進
     口替代)。
    ─推動十大建設(62年)及十二項建設(67年),包括建設一貫作業鋼鐵廠
     、造船廠,以及石油化學等計畫。
    ─62年成立「工業技術研究院」。
    ─67年,首次召開「科學技術會議」,通過「科學技術發展方案」,加強研
     究發展。
    ─68年設立「資訊工業策進會」。
    ─69年設立「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為臺灣尖端科技之中心。
    ─69年修正「獎勵投資條例」,促進國內中間財進口替代產業的發展。
    ─60年代,政府共開發42個工業區,提供8,108公頃工業用地。

四、財政、金融
  (一) 財政
    ─修正遺產稅法,改制為遺產及贈與稅法,增列對財產所有權人生前贈與課
     徵贈與稅。
    ─廢止筵席及娛樂稅,將原由經營筵席人代徵之筵席稅廢止,另訂娛樂稅稅
     法,作為一般娛樂場設施或活動課稅之依據。
    ─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將地價稅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由千分之7降為千分之5,並對都市計畫外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限制放寬為
     7公畝。
    ─訂定「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明定公債發行總餘額上限。
    ─69年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正式成立。
  (二) 金融
    ─62年新臺幣升值。新臺幣對美元匯率40:1維持12年後,62年升值為38:1
     。
    ─公布新銀行法(64年),規定各種專業銀行的基本任務及原則。
    ─修訂「管理外匯條例」(67年),並實施機動匯率制度(68年)。
    ─公布「銀行利率調整要點」(69年),使銀行能視當時資金供需情形,調
     整利率水準。
    ─頒布「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對於短期票券的類別、發行及交易等
     均有原則性的規定。

五、貿易
 ─降低石油進口關稅與油品貨物稅,以因應第一次能源危機的衝擊。
 ─撥發外匯專款,採購重要進口物資儲存,預防國際原材料價格暴漲。
 ─著手檢討解除進口貿易管制。

六、人力
 ─實施「第三期人力發展計畫」(60年至61年)、「第四期人力發展計畫」(62年
  至63年)及「人力發展專案計畫」(65年至70年)。
 ─60年代初期,公布「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推展辦理技術人力檢定發證
  工作。
 ─62年實施「職業訓練金條例」,惟於二年後停止。中期以後,政府大幅編列職訓
  經費,增建公共職訓機構,積極擴展職業訓練。
 ─63年成立「國立臺灣工業技術學院」,建立完整之技職教育體系。
 ─明定高中與高職、五專前三年在學學生人數比例,自70年調整為3:7的目標。
 ─66年開辦空中商專及空中行專,提供工商企業及公教人員在職進修機會。
 ─加強人口教育宣導,擴大推行家庭計畫,大力推廣避孕方法,期使人口自然增加
  率於83年時降至1.25%。
 ─成立「高雄市國民就業輔導所」(68年),繼續增設就業服務單位,推動國中畢
  業生專案就業輔導工作,建立就業市場資訊蒐集與發布制度。
 ─制定「保障勞工權益,改善勞工生活方案」(62年),頒布「勞工安全衛生法」
  (63年),並實施「加強勞工福利重點措施」(69年),以保障勞工安全及增進勞工
  福利。

七、社會
 ─62年訂定「兒童福利法」,並於69年分別訂定「老人福利法」、「殘障福利法」
  及「社會救助法」,奠定我國社會福利法制之基礎。
 ─修訂「勞工保險條例」(62年、68年)及「公務人員保險法」(63年),並訂定
  「私校教職員保險條例」(69年),以適應社會發展之需求。
 ─64年實施「國宅條例」,決定大量興建國民住宅。

八、文化
 ─66年將文化建設列入十二項建設中,在臺灣地區各縣市設立文化中心。
 ─68年頒訂「加強文化及育樂活動方案」,配合地方文化中心的成立,籌辦文藝季
  ,修訂「著作權法」等十二項重要文化措施。

九、都市計畫與發展
 ─66年開始實施臺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計畫目標為人口與產業合理公布、生活與
  工作環境改善及資源之開發與保育。
 ─擬定臺灣地區七個區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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