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外交政策是依據憲法所揭櫫之基本國策制訂,憲法第一百四十一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
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
正義,確保世界和平。」當前之外交政策,即係依據上述憲法條文而制定。
一方面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及平等互惠之原則,堅守民主自由立場,提昇國際
地位,並擴大參與國際組織;另一方面,面對中共對我不斷之打壓,採取積
極彈性之作為,鞏固外交據點,增進實質關係,維護國家利益,全力拓展對
外關係。
在外交工作作法上,採取積極進取及靈活務實的作法,除加強對外政治
關係外,並推動對外經濟、貿易、科技、文化及體育等方面之合作與交流。
在拓展國際關係方面,除鞏固並加強我與各友邦之外交關係外,繼續增
進與無邦交國家間之實質關係,並積極廣泛參與國際組織、會議與活動,加
強國際傳播,以提高我國際地位,爭取平等參與國際事務之權利,突破中共
在國際間對我孤立之企圖,進而促進國際社會對我之瞭解與支持,並結合國
際民主力量,共謀區域之繁榮、安定及世界和平。
迄目前為止,我國與29個國家維持正式的外交關係,在61個無邦交國家
設有93個代表處及辦事處,其中17個冠有「中華民國」國號,59個冠有「臺
北」名稱。參與之政府間國際組織計有12個。我在亞洲開發銀行等10個政府
間國際組織擁有會籍,另以觀察員身分參與國際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護委員會
及美洲開發銀行等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會議。為拓展國際多邊關係,政府並積
極協助及輔導人民團體爭取參加各種非政府間國際組織,迄至八十三年六月
底止,參加之非政府間國際組織計有816個,使我民間對外接觸面日益擴大
,對增進各國對我之瞭解亦具有正面意義。
在雙邊條約與國際合作方面,我國於八十三年度與世界各國簽訂之條約
、協定、備忘錄、換文(函)及議定書共40件。我國除派遣45個技術團隊,39
5名工作人員至非洲、中南美洲、亞太及亞西地區外,並積極推動對非洲、
加勒比海及亞洲太平洋地區之工作,以加強我與該等地區國家之合作關係。
為增進國際瞭解、加強國際友誼與合作,提昇實質關係,政府對於人民
團體派員參加或舉辦國際會議均積極予以鼓勵及輔導,並協助此等團體參與
國際性之經貿、環保、科技、文化、宗教、體育、觀光、旅遊等各方面之交
流活動。另外並透過友好國家政府官員、國會議員及各界人士之邀訪活動,
增進國際間對我之瞭解,同時繼續加強與世界各國之各項合作關係。
在華僑服務方面,至八十二年底,海外華僑逾3,613萬人,具體工作包
括鞏固發展僑團組織、推展僑社服務、加強海外新聞傳播、海外華文學校與
社會教育等,以溝通中外訊息,並結合民族意識與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