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縣市文化發展計畫:包括縣市文化中心擴展、輔導縣市成立主題展
示館及充實文物館藏、輔導各縣市藝文團隊暨辦理地方藝文活動、全國文藝
季之策劃與推動、輔導縣市辦理小型國際性文化藝術活動等5項;
加強鄉鎮社區文化發展計畫:包括社區文化活動發展、充實鄉鎮展演設
施、美化傳統文化建築等3項;
傳統與現代文化資產保存與研究計畫:包括地方傳統民俗戲曲傳習、籌
設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音樂藝術中心及傳統藝術中心等4項。
總經費概約126億元,從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分年實
施,預計對落實基層文化建設,均衡城鄉間文化差距,有正面顯著之影響。
二、研擬推動文化相關法規立法工作
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研訂「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草
案)」,並推動立法工作與研擬相關辦法,包括「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
及組織章程」。
三、落實地方基層建設
為改善國民生活品質,行政院文建會(以下簡稱文建會)除提倡精緻的
藝術展演活動外,並著重基層藝文活動的推動及建設:
硬體建設方面
1.擴展縣市文化中心,增設演藝廳等場所。預定於3年內完成全省19處
縣市文化中心64項館舍修繕工程及花蓮、南投、台南、屏東等4個縣立文化
中心增建工程。
2.擬訂「充實鄉鎮展演設施計畫」,將與省、縣、市政府合作,分區強
化鄉鎮基層社區的展演場所設備及藝文活動項目。
3.在縣市廣設社區劇場、田園藝廊等場所,以普及地方藝術活動。
軟體建設方面
1.擬訂「社區文化活動發展計畫」,以整合政府相關部門、社區文化工
作者、地方文史藝術工作者和社區廟宇組織團體,共同協力策劃,互相支援
配合。
2.充實地方文化基金,寬裕活動經費,俾運用基金孳息贊助藝文團體推
動藝文活動。
3.更新文藝季辦理方式,輔導縣市文化中心分年、分階段、分主題,整
合及展示地方資源。
4.推展「家庭日活動」,由各縣市文化中心承辦,辦理假日文化廣場活
動及舉辦戲劇巡迴演出。
四、強化縣市文化中心功能
為結合地方資源並發展地方文化特色,文建會積極輔導各縣市文化中心
規劃設置具有地方特色之文物館,並補助專款,充實典藏,目前已完成設置
者有8處,籌設中6處,規劃中2處,研議中4處(詳如表5_6)。
五、研擬相關文化藝術法規
為改善藝文創作環境,扶植文化藝術事業,分別於八十一年七月、八十
二年四月、及六月公布施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
行細則」、「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研訂「行政院文建
會、文化建設基金會、國家文藝基金會獎助申請須知」,於八十二年十一月
一日開始實施。為了進一步健全文化藝術之創作環境,更草擬「財團法人國
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送請立法院審議中。
六、文化建設人才之培育
訂定延聘國外藝術專業人士、輔助藝術專業人士出國研習等辦法,公
開接受申請。
協助成立文教基金聯合會,以發揮基金會功能。
扶植優良演藝團體。
辦理各種藝文創作徵選,計有音樂、舞蹈、話劇、版畫、年畫、攝影
等藝術創作類別,以培育藝文創作人才。
辦理文化行政工作及義務工作人員在職訓練,目前已辦理91梯次,6
千餘人參與訓練。
辦理各種獎項,鼓勵各項創作活動。
研擬系統性之「民間藝術保存傳習計畫」,維護民族藝術之薪傳。
辦理各項研習活動,普遍培育各項文化藝術基層人才,並增加欣賞人
口。
藝文活動
一、辦理八十三年度全國文藝季
以「人親、土親、文化親」為總主題,自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至八十
三年四月三十日在全國各地全面展開,共分為7大系列—原住民、客家、寺
廟、金馬、懷古、鄉情、藝術等300多項活動。
二、加強文化傳播
策劃製作文化性電視節目5個,文化性廣播節目30個,並有國語、客語
、台語、山地語多種語言分別在電視與廣播頻道播出。
三、推展公共場所視覺環境美化
示範辦理臺北市廣告招牌美化工作計畫、環境美化專案;「臺北公用電
話亭國際設計競賽」;輯印「環境與藝術叢書—公共藝術系列」16冊,並完
成公共景觀石雕作品徵選等工作;並從民國八十年起開始籌設「文化藝廊」
,目前已開始營運者計有36處。
四、策辦「八十二年國慶民間遊藝表演活動」
以「人親、土親、文化親」為主題,展現我國文化發展之多元面貌。
五、推展文藝系列活動
建立作家資料檔550位,重編「中華民國作品目錄」、「光復後臺灣
地區文壇大事紀要」,贊助出版作家作品集270冊,籌建現代文學館及文藝
之家。
舉辦「文藝史料整理研習營」、「民間文學整理研習營」、「文藝行
政研習營」、「工廠青年文藝營」等研習活動,開闢文化專刊。
輔導文藝社團策辦活動,推動傑出與績優文化藝術人士獎助計畫。
辦理「臺語書面語用字參考資料研究計畫」,提昇本土語文之研究。
六、策劃推廣劇藝系列活動
加強推動「國劇推展計畫」,編印「京劇二百年史話」。
舉辦「戲劇列車」巡迴演出活動,推動「社區劇團推展計畫」、「兒
童戲劇親子遊巡迴演出計畫」。
七、輔助各地文化中心與民間團體辦理各項藝文活動
文化資產之維護
一、研修法令健全制度
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暨施行細則,,已送立法院審議中;另制定「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對經營或從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傳承及宣揚事務
者,予以獎勵、補助或租稅優惠。現正籌設文化資產研究中心、傳統藝術中
心、南部民俗技藝園及二崁聚落保存區。
二、原住民文化之維護與發展
致力保存原住民文化
1.輔導規劃設立山胞特色文物館。
2.策劃舉辦原住民藝術季以發掘原住民藝術人才。
3.輔導並扶植原住民藝文團體。
4.推動原住民文化之研究調查。
5.補助地方政府、原住民團體從事原住民各族母語傳承計畫。
研究及發揚原住民文化
1.籌設文化資產研究中心、音樂藝術中心,有計畫的發揚原住民九族之
優良傳統藝術。
2.研擬原住民文化藝術傳承方案,有系統的落實原住民文化保存工作。
三、本土文化及母語之保存
本土文化保存方面
1.八十三年度文藝季以研討會、展覽、表演等方式,呈現臺灣本土文化
之多重面貌。
2.在民族藝術及民俗方面,辦理民間劇場、民俗活動之調查、南部民俗
技藝園及傳統藝術中心之籌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古蹟之整修規劃等。
3.加強固有傳統民俗藝術之研習,如南北管音樂戲曲人才培育計畫、崑
曲傳習計畫、布袋戲薪傳計畫、國劇研習計畫。
4.搜編整理固有地方民俗曲藝資料。
5.辦理傳統曲藝「戲劇列車」活動。
6.製作民族音樂系列專輯。
母語保存方面
1.製播本土語言之廣播節目,包括閩南語、客家語及山地語等,供廣播
電臺播放。
2.委託臺北縣立文化中心辦理「臺灣地區本土語文之研究與推廣」研討
會。
3.贊助出版本土語言教材。
4.委託語言研究並贊助本土語言辭典之出版。
四、保存民族藝術,保障藝人生活
透過全面性傳藝計畫之推動,一方面將藝師精湛的技藝及生命史做完
整的保存,另一方面培訓更具專業素養的傳承藝生。
保障藝人生活、傳承民族藝術。
五、輔導辦理民族藝術研習班
六、辦理八十二年民族藝術薪傳獎
鼓勵、表揚造詣資深之民間藝人,計受獎個人11人,團體3個;另配合
薪傳獎舉辦各項民族藝術之展覽演出活動,提供民眾欣賞瞭解傳統藝術文化
之內涵。
七、輔導社教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各項古物保存、維護及宣揚工作
社會藝術教育
一、扶植國家級表演團體,定期演出,以提昇國人欣賞音樂之素養,使
藝術教育資源共享,均衡城鄉發展。
二、輔導大專院校藝術系科策辦音樂、美術、戲劇、舞蹈及工藝等各類
藝術展演活動。
三、規劃策辦全國性不同類型之社會藝術教育與活動。同時輔導補助全
國性演藝社團、民間團體及社教機構等辦理各類藝術展演、研習活動。
圖書館事業
一、成立「教育部圖書館事業委員會」,整體規劃我國圖書館事業之發
展。
二、縣市文化中心,除嘉義縣、新竹縣因受縣升格影響,仍在規劃籌建
中,其餘均已開放營運, 成為各縣市推展文化活動及圖書館事業的重鎮。
而在鄉鎮圖書館方面,民國七十四年臺灣省政府頒布「臺灣省加強文化建設
重要措施」,規定各縣市普設鄉鎮圖書館,以充實鄉區文化資源,自七十五
年度起撥款補助興建鄉鎮圖書館,以達到鄉鄉有圖書館的目標。並自七十八
及八十二年度繼續推動臺灣省加強文化建設第二、三期重要措施,以充實鄉
鎮圖書館,並發揮其功能,臺閩地區各類型圖書館之分布如表5_7。
三、為使公共圖書館充分發揮教育民眾、傳播知識、充實文化及倡導休
閒等功能,經教育部於八十年七月二日發布「公共圖書館營運管理要點」並
函知省市政府教育廳局等有關單位查照辦理。
四、研擬完成圖書館法(草案),奠定圖書館營運之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