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
為預防或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之影響,俾維護國民生活環境之
品質,政府自七十四年起實施「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積極推動環
境影響評估制度。另完成「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於七十九年八月二十一
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目前二讀審議中。另修正「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
方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完成屏東崁頂垃圾資源回收
廠、澎湖尖山火力發電計畫等70件環境影響評估個案之審查,通過52件
,中止審查或程序、格式、內容不符退件28件。
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完成主要事項如下:
一、重大開發利用行為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工作,歷年共完成305件
。
二、公告「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開發計畫」、「垃圾衛生掩埋場」、「
焚化爐」、「水庫工程」、「港灣工程」、「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捷
運系統」、「山坡地開發建築」、「工業區開發」、「河川整治工程」、「
遊憩區開發」、「高爾夫球場開發計畫」、「水泥工業設廠」、「火力發電
計畫」、「金屬冶煉」、「海岸開發」、「新市鎮開發、新市區建設、舊市
區更新」、「墳墓設施開發」、「探礦或採礦工程」、「土石採取或堆積土
石」等20類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及編訂環境影響評估相
關法規彙編。
三、為規劃保護環境敏感地帶,委託辦理完成下列各項工作:�R基隆河
、雙溪、頭前溪、大甲溪等4水源保護區之土地利用屬性航測調查及地理資
訊系統建立計畫及板新水源保護區涵容能力調查計畫。�S海岸地區環境資料
庫之整合建立、西海岸調查與保護示範規劃。�T翡翠水庫與石門水庫污染調
查比較分析。�U水源保護區遊樂區、風景區污染現況查核計畫。
四、落實環境影響評估追蹤考核制度:�R建立環境影響評估追蹤考核自
動申報制度,開發單位定期向環保機關自動申報。�S針對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通過之開發計畫,組成考核委員會進行追蹤考核與查驗,環境保護署查核2
0件,其餘則按轄區分配地方環保單位就近執行。另對五輕、六輕重大開發
計畫組成監督委員會,定期進行監督查核工作。�T修訂「高爾夫球場稽查考
核計畫」,由環保署督察大隊及臺灣省環境保護處、縣市環保局共同進行全
面稽查工作。
當前環保問題
「當前環保重要問題及各部會具體配合措施」,所訂各事項優先順序如
下:
一、最優先事項
推動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措施,妥善處理事業廢棄物。
加速都市垃圾焚化爐及垃圾衛生掩埋場興建。
水污染防治方面,要求污染源排放能符合標準。
都會區空氣品質改善方面,要求污染源排放能符合標準。
改善高雄地區飲用水問題。
二、優先事項
自來水水源水庫集水區管理問題。
合理規劃土地之使用,以防污染。
積極參與及執行國際環保公約。
加強環境教育宣導,建立環保共識。
健全環境保護體系。
三、執行情形
本案由行政院經建會按季追蹤各部會辦理情形。另環保署亦擬定166
項具體子計畫,以有效執行本案,截至八十三年七月止,計有76項具體子
計畫,列為經常性辦理業務,其餘均繼續加強辦理。
充實基層環保人力
辦理「加強基層環保建設—擴大污染源稽查管制計畫」,繼續聘用基層
環保稽查檢驗人員470名,並研擬人力缺乏縣市補充進用署聘稽查檢驗人
員草案爭取補充進用,以維持地方稽查、檢驗人力。
目前臺灣省政府已進行修訂「臺灣省各縣市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及「
臺灣省各縣市環境保護局員額設置基準」以期具體擴編適當之人力。為適應
地方環保單位環保業務稽查之需要,同意由地方稽查罰款中提撥30%,自
行聘用急需之稽查人力。
空氣品質保護及
噪音管制
一、空氣污染防制
八十二年臺灣地區空氣污染指標(PSI)年平均值為66,屬普通等
級,PSI值在50ˍ100佔總測定日數 75.66 %,而PSI大於100
(屬於不良)之日數佔8.18%,較八十一年則減少3.1%,以污染物別來看,
其中以懸浮微粒(PM10)佔PSI大於100日數有 69.67 %影響的比
重較大,而二氧化硫則較八十一年改善,一氧化碳之污染則稍為惡化,主要
以交通頻繁之都會區較為顯著。
在固定污染源管制方面,依據「擴大列管固定空氣污染源督導改善計畫
」,截至八十三年六月底止計列管17,062家工廠。配合「固定污染源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推動,已公告第一、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固定污染源條件表與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並公告「公私場所應設
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條件表」、「固定污染源污染物連續自動監
測設施管理要點及條件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
濃度許可管理要點」及修訂「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加強管
制污染物之排放。
八十三年度共稽查列管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11,639件次,告發831件
次,告發率約7.14%;進行陸空聯合稽查,共稽查11,095件次,處分告發9
78次,告發率為8.81%。
在執行營建工程污染稽查取締方面,執行「營建道路管線工程污染改善
計畫」,八十二年工地稽查件數 27,885 件,告發3,019件,及「營建工程污
染管制稽查計畫」專案,八十三年一月至六月底稽查工地7,496件,告發1,0
87件。在移動污染源管制方面,除了汽車已有嚴格的管制標準外,柴油車自
八十二年七月起採用第二期排放標準,推動機車之排氣保養檢驗,並辦理:
擴大辦理機車排氣定期檢測計畫;
設置機車排氣檢測服務中心;
辦理假日排氣免費調測活動;
推動儀器檢測柴油車排煙污染;
加強稽查取締。
二、噪音管制
噪音污染案件已躍居所有污染源陳情案件首位,政府為改善日益嚴重噪
音問題,辦理的重要措施如下:
修訂「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及制定「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
辦法」。
就環境、道路、航空等噪音設置監測設備,實施24小時連續監測;計
設置59個航空噪音監測站、12個試車噪音監測及6個區域監控中心、2
6處道路交通噪音監測站。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八十二年共核發567張審驗合格證,核章數共計
135,011件。
水污染防治
臺灣地區共有河川129條,八十二年監測71條河川水質調查結果,
50條主、次要河川中,其下游河段未受污染者有18條佔36%,輕度污
染者7條佔14%,中度污染者13條佔26%,嚴重污染者12條佔24
%,已影響到生活環境及水資源利用。
為期儘速改善水污染,八十三年重要措施如下:
一、研修訂水質相關保護法規
修正發布「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標準」及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等。
二、繼續推動河川污染整治計畫
推動淡水河系污染整治計畫先期工程。
推動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計畫,選定中港溪、大甲溪、北港溪、朴子溪
、鹽水溪、二仁溪、高屏溪、東港溪、美崙溪及田寮河等10條河川優先整
治。
三、 執行專案事業廢水管制計畫
八十三年六月底,總列管事業家數為15,024家,已完成改善11,600家。
至八十三年六月底重點列管事業管制情形為:
1養豬業列管6,962家,已完成改善870家。
2金屬表面整理業及電鍍業列管2,271家,已改善1,337家。
3染整業列管586家,已改善370家。
辦理10場「電鍍業減廢省水回收技術研討會」,以提供意見及技術交流
機會,落實電鍍業污染防治工作。
四、生活污水管理
推動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許可制度。
補助地方政府改善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暨化糞池改建。
推動工業區廢水管制計畫。
八十二年六月工業區接用污水處理廠工廠接用率54%,管制後八十三
年六月接用率67%,增加13%。
五、海洋污染防治
完成基隆港、臺中港及高雄港港灣污染整治規劃及設置推動組織。
建立臺灣沿海海域水質基本背景資料。
完成海洋投棄可行地點與管理規劃及海域環境品質監測站網設置規劃
。
進行臺灣地區西部沿海涵容能力之評估。
六、地下水及地層下陷污染防治
進行重要地區地下水污染現況調查,並研擬整治對策。
推動地下水水質監測網之規劃與設置。
進行地下水資料處理及其建檔管理系統開發。
垃圾及水肥處理
臺灣地區垃圾處理方式,掩埋占 91.8%,焚化占3.3%,其他4.9%為任
意傾棄。為解決地方垃圾處理問題,推動八十至八十五年度「垃圾處理計畫
」,預計設置垃圾處理場(廠)101處,包括衛生掩埋場78處,垃圾焚
化廠22座,堆肥廠1座。至八十三年度已執行興建完成垃圾焚化廠3座及
設置衛生掩埋場88處。垃圾妥善處理率已由七十三年之2.4%提升至70%
以上。
水肥處理方面,出糞式廁所比率已逐年降低,每日水肥清運量約653
公噸,64.5%以生化處理或腐熟處理,15.2%出售利用,20.3%為倒棄或其
他處理方式。
廢棄物管理
為解決垃圾處理問題,訂定「一般廢棄物回收管制計畫」,依廢棄物清
理法第十條之一先後公告廢寶特瓶、廢鋁罐、廢鐵罐、廢輪胎、廢潤滑油、
廢鉛蓄電池、含水銀廢電池、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禁藥廢容器、發泡塑膠
廢容器、廢塑膠容器、廢玻璃容器、廢紙容器、廢鋁箔包、廢機動車輛、廢
日光燈管等16項為應回收之一般廢棄物,其中廢日光燈管及廢機動車輛正
積極研訂法令外,餘均已發布回收清除處理辦法,責令相關業者負責回收清
除處理責任中。
土壤污染防治
為有效執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已訂定「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送請立
法院審議中,然在該法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訂定「臺灣地區土壤污染防治
工作推動計畫」,由各相關機關本於權責共同推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並責
成地方環保單位執行土壤污染調查工作及依據相關環保法令加強管制污染源
。
事業廢棄物管制
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實施標準」,指定24類事業
機構應提出清理計畫書,對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採計畫核准制度,更訂定「事
業機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列管計畫」,列管 6,000 家事業機
構推動其事業廢棄物妥善清理。「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於八十二年五月十九日修正發布,輔導成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截至八十三年六月底止,已核准20家處理機構取得操作許可及362
家清除機構許可,核發該項技術人員資格證書630張。另推動「工業減廢
計畫」,訂定減廢技術手冊及規範;完成農藥、皮革業、食品、電弧爐煉鋼
、印刷電路板、廢橡膠、電鍍污染之工業減廢示範技術及推廣。
八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公告「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供事業機構
判別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是否屬有害廢棄物,針對重大污染源產生之有害事
業廢棄物,擬訂「重大污染源有害事業廢棄物清理稽查計畫」予以列管。
毒性化學物質管制
一、 環境衛生用藥及環境衛生微生物製劑管理
「環境用藥品管理法」草案,已送請立法院審議。至八十三年六月底止
,計列管環境用藥製造廠26家,販賣業91家,使用有效成分68種,製
造許可證301張,輸入許可證199張;列管環境衛生用微生物製造許可
文件2件,輸入許可文件8件。
修正公告「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及公告「環境藥效試驗方法規範」
。
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建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制度
1研訂法規
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中。
八十二年十月修正毒性標示樣式及物質安全資料表格式。同年十二月公
告列管氰化銅鈉等13種毒化物。
八十三年三月修正公告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2建立管理制度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架構,主要包括登記許可、申報、紀錄、查核及會報
制度。另建立毒化物會報制度,列管85種毒性化學物質。
3毒性化學物質稽查
執行重大污染源電鍍業列管稽查計畫,並納入「行政院維護公共安全方
案」中推動。
執行多氯聯苯設備篩選調查計畫。
執行臺灣地區染顏料製造有關業者毒化物運作稽查專案計畫。
4毒性化學物質宣導及研究
建立化學災害預防體系
1修正「建立全國化學災害預防及應變體系計畫」。
2執行化學災害現場預防協調諮詢體系制度化推動計畫。
3執行OSPCT工廠化學災害預防技術升級合作計畫。
4規劃完成新竹地區化學災害緊急醫療應變計畫。
5輔導自來水公司16場站完成氯氣緊急應變規劃之研訂,25場站完成
阻絕系統之規劃。
6輔導臺肥公司針對其下游64家工廠進行安全檢測服務分析,以貫徹化
學工業責任照顧制度。
飲用水改善
一、督導台灣省自來水公司辦理「大高雄地區飲用水改善計畫」,主體
工程於八十三年底已完成,餘3.05%小管線工程尚未完成。
二、研修訂飲用水管理條例4種相關子法。
三、補助高雄縣市、苗栗縣、屏東縣、基隆市、花蓮縣、南投縣及嘉義
縣辦理飲用水、簡易自來水及包裝水水源之水質現況調查。督導飲用水水質
改善工程,並進行高級處理對水中微量有機物去除效能評估之研究,以作為
研訂飲用水水質管制標準之參考。
一般環境衛生改善
一、環境清潔維護
「環境清潔維護方案」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實施,結合10個民間團體,
共同推動7項計畫,全面提昇國民小學廁所清潔維護計畫,以及棄犬人道捕
捉及人性化管理方式之研討及推廣等計畫。
二、辦理國家清潔週
八十三年補助53處社區辦理環境衛生改善,並選拔十大環保模範社區
予以獎勵,並舉辦大地清淨活動。
三、辦理公廁環境衛生評鑑
八十一年十月起造冊列管交通、公園、遊憩、市場及加油站5類公廁,
至八十三年度共 1,590 處。每季辦理公廁評鑑競賽,評定清潔公廁20名,
予以獎助,髒亂者由民間團體聯合署名公布於新聞媒體。
病媒管制
一、辦理登革熱病媒防治
訂定「我國登革熱環保防治計畫」,依計畫每季推動「臺灣地區登革熱
病媒防治檢查週」。
二、辦理滅鼠工作
八十三年度家鼠防除工作採「滅鼠宣導週」方式辦理,八十三年度滅鼠
率,臺灣省為79.27%、高雄市為87%、臺北市為58%。
環境檢驗
一、提昇國內環境檢測能力
輔導地方環保機關,充實檢測能力。執行檢測項目有空氣23項、水質
48項、廢棄物10項。
許可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受託檢驗。至八十三年度已許可檢測機構5
7家,目前營業中有45家(48家檢驗室)檢測機構。
二、提昇全國環境檢驗品質
制定環境檢測標準方法
至八十三年度止,計公告水質檢測方法96種152項、空氣檢測方法
32種117項、毒化物土壤及廢棄物檢測方法59種106項、環境用藥
11種11項以及生物檢測方法17種21項。
建立環境數據品質保證制度
包含建立品保方案及組織、推動專案計畫品保作業及進行品保品管評估
。
訓練環境檢驗人員
三、執行環境檢驗工作
八十三年度共完成628,735項環境檢驗工作:包括水質檢測534,629項(
占85.03%)、空氣檢測61,574項(占9.79%)、廢棄物檢測22,595項(占
3.59%)、其他檢測9,937項(占1.58%)。
環境監測及資訊
一、設置66個空氣品質監測站,於八十二年九月正式運轉。完成臺灣
地區8個空氣品質預報分區之劃定,進行大臺北及大高雄地區每日空氣品質
預報作業。
二、完成第一階段高雄市與轄區中油與臺電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連線作
業,規劃推動擴大試辦作業。
三、推動河川水質自動監測計畫,於淡水河系設置完成寶橋與六堵2處
水質自動監測站。
四、完成地理資訊系統應用於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示範計畫—以中港溪
流域為例;出版國家環境地理資訊主題圖輯。
五、建置完成「環保資訊熱線服務站」,並進一步與國際資訊網
路(Internet)連線,達成環境資訊的相互交流。
環保教育
八十三年度推動環境教育工作,除致力於政策制度面上加以建制外,並
分為學校環境教育與社會環境教育二大方面,且舉辦各項獎勵表揚活動,以
鼓勵推動環境保護績優的單位或人員。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
一、管制考核
八十三年度列管重大環保經建計畫、科技計畫及施政計畫計8案。環保
署環保報案中心自八十年七月成立以來,受理民眾陳情公害污染案件,八十
三年度,陳情總件數為 27,247 件,有效(需處理)案件為18,297件,已處理件
數17,382件,處理比率為94.99%。
二、糾紛處理
迄八十三年六月底止,各地公害糾紛個案處理結果統計如表4ˍ16。
公害糾紛事件的發生,常有違法抗爭情事,對社會安寧及環境品質之維
護,往往造成重大影響。環保署與司法院及法務部聯合舉辦「公害糾紛處理
暨預防實務研討會」3梯次,以加強環保與司法人員之學術與實務交流。
逐年出版公害糾紛白皮書,使社會大眾瞭解政府施政措施及成果,並加
強與政府各部門及社會各界溝通,建立共識,促使我國公害糾紛處理更臻完
善境界。
為提高環保機關辦理公害鑑定之效率及公信力,建立公害鑑定相關技術
資訊系統,配合「公害損害查估鑑定技術手冊」之說明,提昇環保人員公害
鑑定基本素養與技能。
環境法令
環保署根據「現階段環境保護政策綱領」有關健全環境保護法律規範體
系之措施,積極制修各有關法規。截至八十三年七月底止,已公(發)布之
法規計86項(法律9項、規章77項),轉請立法院審議之法律7項,行
政院審查之規章5項,會銜相關部會發布者2項,並完成100項法規建制
工作。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
一、八十三年度繼續加強執行計畫性的人才培育,計辦理空氣污染防制
、水污染防治、廢棄物處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噪音振動防制、環境檢驗
、環境影響評估及公害鑑定各類人員之訓練事宜。
二、辦理54班期一般專業講習訓練,2,957人次參加及10大類證照
專業訓練,計完成8,408人次之講習訓練。
三、審查核發下列4類專業證照
廢(污)水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甲級221張、乙級1,220張。
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
1清除技術員:甲級206張、乙級147張、丙級234張。
2處理技術員:甲級92張。
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資格證書:甲級88張、乙級7張。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26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