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 建 行 政

  區域計畫

    區域計畫係承綜合開發計畫之指導, 就區域內之都市與工業發展、產
  業開發、土地利用、自然資源之保育與開發利用、區域性公共設施等事項,
  依區域功能與特性作空間與時序上之實質規劃與建設,以達到區域綜合開發
  之目標,重要工作如下:

  一、加強區域開發規劃

    完成臺灣南、北部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草案,北部區域計畫草案已提內政
  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中。

    督導辦理縣市綜合發展計畫,依「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實施要點」及「推
  動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工作計畫」,八十三、八十四年度協助臺中縣、臺南縣
  、高雄縣辦理縣市綜合發展計畫之規劃,作為其施政之參考依據。

  二、區域計畫之審議與實施

    審議臺灣北部及中部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草案

    1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就臺灣北部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草案,分成 人
  口與經濟;え都市發展與工業;ぉ觀光遊憩與交通運輸;お土地使用與自然
  資源;か綜合審查小組等五組審查完竣。

    2臺灣中部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草案經臺灣省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由內政部審議中。

    辦理10公頃以上非都市土地開發之審查,截至八十三年六月底止共收
  145件,經審查同意案件78件,不同意21件,仍在補正資料46件。

  三、 國土及區域發展政策法令等問題之研究

    研訂「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草案、「非都市土地工業區審議規範
  (草案)」及「非都市土地工商綜合區審議規範(草案)」。

    成立「區域及都市計畫資料庫」推動小組,辦理「區域及都市計畫資料
  庫分組整體規劃暨標準制度」之研究。

  四、實施「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

    修訂頒布「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並督導省市、縣市政府切實推動執
  行。

    核准設置19處棄土場,面積629公頃。

    督導省市、縣市政府儘速成立棄填土資訊交換中心。

  五、 辦理海岸地區立法規劃管制之研究

    研訂完成「海岸法」、「海埔地開發許可審議規範」、「申請海埔地造
  地施工許可書圖文件須知」、「海埔地開發工程設計標準」等草案,並研擬
  「海岸法施行細則」草案。

    辦理海岸地區整體規劃並召開部會協商會議。
    訂頒「海埔地開發許可審查費收取標準」、「海埔地開發造地施工許可
  審查費收取標準表」。

  六、推動都會區建設之規劃協調

    臺北、臺中、高雄都會區計畫分別由內政部及臺灣省政府規劃完成。

    配合行政院人事精簡政策,裁撤「內政部都會區建設指導小組」,有關
  都會區發展與建設之審議、協調事宜,納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運作。

  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係就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
  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合理規劃土地之使用,以
  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之均衡發展為目標,重點如下:

  一、研修(訂)都市計畫相關法規

    研修都市計畫相關法規。

    研訂新市鎮開發條例及其相關子法。

    研訂都市更新條例及其相關子法。

    完成「都市計畫法全面修法重點」之研究案。

    督促省(市)政府檢討省(市)施行細則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臺北、高雄兩市分別完成都市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規則之修正,並發布實施;臺灣省政府亦正積極檢討修訂中。

  二、加強實施都市計畫

    審議都市計畫逕為變更案。

    加強實施容積管制。

    凡新訂都市計畫或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者,均應訂定(增訂)容積管
  制相關規定,以防止都市過度超載;目前臺北、高雄二市已經或即將全面實
  施容積率管制,臺灣省之實施率約49%,內政部已函請臺灣省政府限期辦
  理容積率管制之專案通盤檢討,俾全面落實容積管制之實施。

    推動金、馬地區全面實施都市計畫。

    訂定「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處理原
  則」、「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以為執行之依據。

  三、加速興闢公共設施保留地

    以省市政府執行「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及財務計畫」所取
  得之超過8公尺以上道路、人口20萬以上都市之公園、停車場、廣場、體
  育場、學校等用地為範圍,預估建設總面積約 9,257 公頃;其財源分擔原則
  ,臺灣省部分由中央補助三分之二,臺北市部分自行籌措支應,高雄市部分
  由中央補助三分之一,並由內政部營建署逐年編列預算補助辦理中。

    另據省、市政府統計,截至八十年六月底前已劃設但尚未取得之公共設
  施保留地約有24,972公頃,所需徵購經費以八十一年公告現值估算約需
  39,311億餘元;內政部已函請各省、市政府依各項取得方式,儘速研提分年
  取得及財務計畫暨建設計畫,俾積極推動辦理。

  新市鎮、新社區開發

  一、推動新市鎮之開發建設

    推動淡海、高雄兩處新市鎮開發

    新市鎮開發之土地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淡海新市鎮於八十二年八月三
  日公告區段徵收計畫書,八十三年四月全面施工;高雄新市鎮工程規劃設計
  均鏡完成,視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議通過後,即行開工。

    督導現有新市鎮建設
    督導臺灣省政府就林口、臺中港、大坪頂等3處新市鎮開發缺失,研提
  具體復甦計畫,俾利推動以市地重劃方式進行整體開發建設。

  二、新社區開發計畫

    六年國建期間計劃開發13處新社區,計畫面積762.3公頃,政府預計
  可取得174.1公頃之住宅用地,可供興建36,459戶中低收入住宅。

  三、新社區開發情形

    截至八十三年六月底止,已開發臺中國安段、高雄鳳山農場、高雄小港
  、南港一號公園及基隆河截彎取直等5處新社區,共計 10,199 戶中低收入住
  宅已發包施工,部分社區將於八十四年度完工,提供當地國宅等候戶申購。

  國民住宅建設

    國民住宅係政府照顧較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環境,提高生活品質所興
  辦,以安定國民生活,增進社會福祉。政府自六十五年度開始有計畫興建國
  民住宅,及自七十九年度開辦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以來,迄八十三年六月
  底止,共協助20萬餘戶家庭解決居住問題。國宅建設之主要工作如下:

  一、推動國民住宅年度計畫

    七十九至八十三年度國民住宅計畫(含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實際執行
  89,642戶,其中政府直接興建33,774戶、貸款人民自建8,273戶、獎勵投資
  興建26,223戶、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21,372戶(詳表4_8)。

  二、訂定八十四年度國宅計畫

    八十四年度計畫辦理國民住宅(含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26,409戶,
  其中政府直接興建12,000戶、貸款人民自建1,779戶、獎勵投資興建6,600戶
  、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6,030戶。計畫所需資金約706.5億元,其中省市政
  府土地增值稅提撥款21.7億元,國宅貸款回收循環運用及承購戶自備款
  128.4億元,中央國宅基金貸款 6.7 億元,省市政府向銀行融資 398.8 億元,
  及銀行提供購屋貸款 150.9 億元。另外,尚需由省市國宅基金貼補輔助人民
  貸款自購住宅利息12.4億元。

  三、加速辦理老舊眷村合建國宅

    為取得國宅用地,增加國宅供應,並間接促進都市更新,大力推動老舊
  眷村合建國宅計畫。自民國六十九年實施以來至八十三年度止,共興建72
  個社區4萬戶;施工中20個社區8,100戶;計畫中40個社區19,500戶。

  四、研修「國民住宅條例」

    為解決現存國宅用地取得困難、資金提撥不足、管理維護造成行政負荷
  、出租國宅下濾功能不彰等問題,研擬「國民住宅條例修正草案」,於八十
  二年九月十四日函送立法院審查。

  五、 設置「住宅資訊服務站」,提供住屋交換資訊服務

    設置住宅資訊服務站

    輔導設立「省市、縣市政府住宅資訊服務站」,臺灣省各縣市、臺北市
  及高雄市均已於八十一年底設置完成,除蒐集有關住宅資訊資料外,並提供
  民眾有關住宅資訊之服務。

    提供住屋交換資訊服務

    為導正房屋交易秩序,避免購屋、租屋產生糾紛,各住宅資訊服務站自
  八十二年起,全面提供「住屋交換資訊」服務,為當地民眾提供房屋出售、
  出租與承購、承租資訊。

  六、 推動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住宅建設計畫之規劃

    鑑於國內目前尚無住宅供需計畫,以為指導公私部門從事住宅建設之依
  據,乃完成「推動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住宅建設計畫之規劃工作計畫
  」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實施住宅建設計畫之執行要點」。

    本計畫分兩階段辦理,第一階段於八十二、八十三年度選擇臺北都會區
  之臺北市、臺北縣及基隆市3區先行辦理示範性規劃,已於八十三年六月完
  成;第二階段於八十四年度辦理高雄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臺中縣
  、臺中市、臺南縣、臺南市、高雄縣、屏東縣等縣市;八十五年度辦理苗栗
  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
  、澎湖縣等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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