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間 團 體

    我國人民團體中之職業團體與社會團體,係由發起人向各該主管機關申
  請許可,但其目的事業,仍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的指導監督。目前政府積極
  輔導各級人民團體健全組織,擴展業務,俾發揮功能,協助政府宣揚政令,
  倡導社會革新。職業團體及社會團體依組織區域,可分為全國性團體及地區
  性團體(表4_5;4_6)。

  社會團體

    包括文化、學術、宗教、社會服務、慈善、體育、醫療、衛生聯誼等團
  體;這些團體主要任務是以造成我們的社會有組織、有活力為目標,並協助
  改善社會風氣(表4_5;4_6)。

  職業團體

    包括農民、漁民、勞工、工業、商業、自由職業等團體(表4_5;4_6)。

  合作事業團體

    我國合作事業於八十三年六月底,共有5,210單位(包括全國性18單位
  、臺灣省4,477單位、臺北市503單位、高雄市211單位及金馬地區1單
  位),社員6,354,315人,股金總額達新臺幣31,248,400元。其經營之業務,
  目前有農業生產、工業、生產、運銷、供給、利用、勞動、運輸、消費、公
  用、信用等10種專營業務之合作組織,與區域性及合作農場2種兼營業務
  之合作組織(表4_7)。

  政治團體

    「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於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實
  施,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為「人民團體法」,開放政治團體及政
  黨的組設,奠定政黨政治之基礎。政治團體採許可制,政黨採備案制;截至
  八十三年六月底,備案之政黨計有74個,立案之全國性政治團體計有27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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