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 會 福 利

    政府為謀求社會之安定發展,於民國五十四年訂頒「民生主義現階段社
  會政策」,以建立社會安全制度、增進人民福祉為目標。我國社會安全制度
  ,以社會保險、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為主要措施。

  社會救助

    社會救助,消極方面係對低收入之民眾予以適當救助,以安定其正常生
  活;在積極方面,則協助其恢復工作潛能,參加生產,服務社會。

  一、災害救助

    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失重大、影響生活
  者,予以災害救助。其救濟金發放標準為:因災死亡者每人發給遺屬救濟金
  20萬元,失蹤者每人20萬元,重傷者每人10萬元;住屋全毀者每人2
  萬元,半毀者每人萬元,最多以5口為限,一時無家可歸之災民,則設置臨
  時災害收容所,供應膳宿。八十二年臺灣地區發放災害救濟經費計
  259,962,500元。

  二、低收入民眾施醫

    七十九年七月開始,列冊有案低收入者均參加「低收入戶健康保險」,
  如患傷病,可持福保單至特約醫療院所接受醫療服務。至於一般民眾因患嚴
  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之親屬所能負擔者,可申請醫療
  補助。八十二年臺灣地區低收入民眾健康保險計 884,145,403 元,醫療補助
  計2,123,663,469元。

  三、家庭補助

    為改善低收入戶民眾生活,政府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用,以維持其最低
  標準生活。八十二年臺灣省係按其戶內人口每月發給每人 4,650 元;二款每
  戶每月發給3,400元;二、三款兒童1,600元(每戶限2名);臺北市每月發
  給戶長及戶內人口每人4,920元;高雄市則每月發給每人4,650元,二類每戶
  每月3,400元。八十二年臺灣地區救助金額數達2,042,079,000元。

  四、大陸災胞救助

    大陸災胞救助係委託「中國災胞救助總會」辦理。至八十三年底止經救
  助受益者累計9,760,173人。主要業務包括:

    接運大陸及海外各地來臺同胞共190,027人,均予妥善安置。

    扶助來臺同胞接受大、中、小學教育者,累計為267,940人。

    兒童福利中心收養難童41,851人。

    設立職訓中心,並輔導安置就業。

    設立老人安養中心。

    對大陸同胞來臺探病、奔喪暨滯留大陸臺籍前國軍人員及眷屬返臺定居
  ,提供接待服務。

  福利服務

    社會福利服務乃是對個人、家庭、社區,甚至對整個社會之各種有計畫
  的專業服務活動,期使個人與社會皆能高度發揮其本身的潛能與資源,以獲
  致個人生活的改善及社會的安全和進步。

  一、兒童福利

    根據兒童福利法之規定,自胎兒至未滿12歲之兒童,均應受到妥善之
  照顧與維護,其辦理情形如下:

    育幼院迄至八十三年六月底,臺澎金馬共有公私立育幼院43所,收容
  貧苦無依兒童約 2,810 人,以出生至15歲為限,負責教養至國中畢業後,
  分別輔導其升學或就業,並撥付專款補助育幼院辦理院舍改善。

    托兒所至八十二年底止,省市共有公私立一般托兒所 1,318 所,收托兒
  童 122,098 人;社區村里托兒所 2,445 所,收托兒童 118,492 人,八十三年
  度並補助約650所社區村里托兒所充實設備與教保內容,另迄八十三年度
  底補助興建51所示範性托兒所。

    八十三年度辦理貧苦兒童重病醫療補助18,000萬元,並續辦兒童家庭補
  助名額約4萬餘人(次)。

    督導省市繼續辦理兒童家庭寄養並開辦兒童收養轉介服務。

    補助省市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兒童保護工作,以建立兒童保護網絡
  。

    補助省市政府辦理兒童福利工作人員短期在職訓練,以提昇服務品質。

  二、少年福利

    少年福利法於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實施,凡12歲以上未滿
  18歲之少年,根據此法得以健全身心發展與受到父母及監護人之愛護。少
  年福利工作辦理情形如下:

    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自七十五年度起在臺灣地區規劃籌設54處青少年福
  利服務中心,提供青少年綜合性之福利服務。

    策劃並補助省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單位設置各類少年福利機構,每一年
  度補助教養育樂機構經費約1億元,提供安置、保護等服務。

    失依少年生活扶助自八十二年度起,針對貧困家庭並具特殊困難之少年
  予以生活扶助,以鼓勵就學就業。
    中低收入家庭少年醫療補助,對家庭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 2.5 倍家庭之
  少年,提供醫療補助。

    依據「加強家庭教育促進社會和諧五年計畫實施方案暨修正計畫」,訂
  定獎助要點,落實家庭教育,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八十三年度共獎助
  74單位。

  三、婦女福利

    依據憲法與相關法令,保障與提昇女性之工作權益、社會地位,經濟安
  全,實施婦女福利政策與措施如下:

    八十三年度補助6所婦女福利服務中心。

    獎助29個政府及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團體與財團法人推展不幸婦女工
  作,督導成立專業輔導中心,為單親家庭與離婚不幸婦女提供服務。

    獎助25個政府及民間團體推展各項婦女新知講座,以提昇婦女兩性平
  權、親職等觀念。

    將助52個社區發展協會辦理社區媽媽教室,為城鄉之婦女提供適地適
  宜之各項婦女研習活動。

  四、老人福利

    老人福利法於民國六十九年一月公布實施後,各級政府積極推展各項老
  人福利:

    老人醫療保健,包括健康檢查、傷病醫療費用優待及中低收入老人醫療
  補助、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

    老人收容安養,目前公私立老人扶養機構43所,可收容1萬餘人,療
  養機構及設施29處,可收容約2千人,老人公寓3處,社區安養堂25所
  ,可收容約1,600人。

    老人乘車及遊覽觀光遊樂地區半價優待。

    繼續補助省市改善老人療養機構,獎助社區設置老人休養機構、社區安
  養設施,增建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充實老人社區休閒機構之設施、設備,擴
  大辦理老人在宅服務日間照顧措施及推動老人營養餐食服務;另為加強照顧
  前線老人,補助金門、馬祖老人扶養機構。

    對罹患長期慢性病老人提供生活照顧及醫療保健等服務。

    補助辦理長青學苑、老人大學,成立長青志願服務團、長青運動會及屆
  齡退休研習營等,充實老人精神生活。

    對年滿65歲中低收入老人實施生活津貼措施,改善住宅設施、設備。

  五、殘障福利

    我國自民國六十九年公布殘障福利法以來,重要措施包括:
    辦理殘障者鑑定與統計:截至八十三年六月,領有殘障手冊者計272,
  501人。

    醫療復健:八十三年度計補助14,900人,其中臺灣省9,634人,臺北市
  2,780人,高雄市2,486人。

    特殊教育:殘障福利機構附設特殊教育班者有21所,其中臺灣省16
  所,臺北市3所,高雄市2所。

    收托養護:對因家人無法照料之中重度殘障者,給予適當之收容養護,
  全省計有80餘所殘障收容教養機構;八十三年度接受政府補助者計7,043
  人(次),其中臺灣省5,927人次,臺北市926人次,高雄市190人次。

    職業訓練:配合全省30餘所公私立殘障職訓機構,免費提供殘障者習
  得一技之長外,並補助訓練期間所需膳食費,八十三年度補助參加職業訓練
    者計1,813人,其中臺灣省1,483人,臺北市156人,高雄市174人。

    就業輔導:需要就業或創業之殘障者,八十三年度申請創業者計166
  人,其中臺灣省144人,臺北市12人,高雄市10人。另有福利(庇護
  )工廠7所,總共安置189人。

    推展生活福利服務:於全省設置5所殘障諮詢服務中心,提供殘障者就
  學、就醫、就業、就訓等各方面之服務。積極改善公共設施、建築物及活動
  場所,設置便於殘障者行動及使用的各項設施,以擴大殘障者生活領域,促
  使其參與社會。

    其他:各級政府與全省89所公私立殘障福利機構及155個殘障福利
  團體,除積極推展各項殘障福利服務外,亦鼓勵殘障者組織自助團體,推展
  相關福利服務。

  農民健康保險

    為落實農民健康保險制度,自七十八年七月一日起,以立法方式,全面
  實施農民健康保險。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規定,其加保範圍,除農會會員外
  ,已擴及於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並不設加保最高年齡限制
  。給付項目包括生育給付、醫療給付、殘廢給付及喪葬津貼等4項。而其保
  險費,被保險農民負擔30%,政府補助70%。截至八十三年六月底止,
  加保農民已達1,718,750人。

    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實施後,現行農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僅餘現金給付
  部分,內政部已依據各方反應並參酌全民健保法內容,研擬完成修正草案,
  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中。

  國民年金保險

    內政部於八十三年二月完成「建構我國國民年金保險制度建議書」暨「
  國民年金保險法立案要點」草案。國民年金保險之實施將採社會保險方式辦
  理,兼具儲蓄與互助的雙重效果,以提供基礎年金的保障為主,給付項目以
  老年年金為主,兼及殘障年金及遺屬年金。行政院業指定經建會就各主管機
  關研提之年金保險制度加以協調整合,目前規劃工作正積極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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