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近年來,我國工商業蓬勃發展,產業結構激變,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邁
向自由化與國際化,政府於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四日開始施行公平交易法(以
下簡稱公平法)。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反托拉斯法」部分
規範事業之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等。原則上,公平法容許獨、寡占事
業之存在,但事業不得濫用其獨占地位而有害市場競爭;且一定規模之事業
結合亦須事前申請許可;至聯合行為則因對競爭影響較大,原則上予以禁止
,惟若符合公平法第十四條例外許可規定,且有益於公共利益者,得向公平
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申請例外許可。
二、「不公平競爭法」部分
規範內容包括限制轉售價格行為,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仿冒他人
商品或服務表徵行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或表徵行為、陳述或散布足
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行為、不當多層次傳銷行為及其他足以影響
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等。
重要措施
一、審慎處理各項涉法案件
至八十三年七月底止,計收辦 3,828 件申訴、申請及請釋案,其中已辦
結者計3,314件,結案率達 87%,較之八十二年的83%提高。各類案件處理
情形如下:
申訴案收辦2,973件,結案計2,538件,結案率85%。
聯合行為申請案收辦30件,結案計25件,結案率83%。
結合行為申請案收辦255件,結案計241件,結案率95%。
請釋案收辦570件,結案計510件,結案率89%(如表3_49、表3_50)。
二、研擬完成公平法修正草案
為使公平交易法之施行,更能吻合當前經濟發展環境之需要,於廣徵相
關政府部門、工商業團體及專家學者意見,研擬完成「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主要修
正內容為:
刪除獨占事業及市場佔有率達五分之一事業之公告規定。
確立「先行政後司法」之處理原則。
增訂公平會對違反公平法之事業得逕處罰鍰之規定。
三、進行國際學術交流合作
為提昇公平會執法效能及積極進行各項國際交流活動,增進國內外學者
專家就公平交易法學術研究領域暨實務經驗之交流,於八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至十四日假臺北國際會議中心,舉辦「公平交易法國際學術研討會」。與會
各國之主管官員及學者專家,除就各國公平交易法之理論、實務進行研討外
,並充分交換各國之執行經驗,為公平交易法之國際交流奠定良好的基礎。
四、繼續加強法規宣導
為廣泛宣導公平交易法規,除賡續編印相關文宣資料、進行各項法規宣
導外,並以舉辦說明會方式,進行擴大宣導,累計至八十三年七月底止,辦
理162場次。另陸續於臺灣地區各縣市辦理「公平交易法執行成果與案例
解析講習會」,對於落實公平交易法之執行,已發揮實質助益。
五、進行事業行為導正
由於公平交易法在我國尚屬首創,國內部分行業基於其歷史背景、交易
習慣與產業的特殊性等因素,致仍存有若干行為,妨礙市場效能競爭。
公平會自八十二年起主動針對燈飾、衛浴器材、眼鏡業標價與實際售價
差距懸殊等不公平競爭行為,進行整體行業導正,並要求各該行業自本年起
改正其行為外,為樹立市場公平競爭模式,公平會已訂定「事業行為重點查
察與導正計畫」。選定之重點查察產業包括銀行業、保險業、大型流通業、
公共工程招標行為、輪胎業、機車業、瓦斯器材業、電器商品連鎖零售業、
電腦技能補習業、建築業及多層次傳銷事業等11個行業或行為態樣,將分
別進行深入的調查與研究,期以重點查察方式,導正事業不公平競爭行為。
公平交易法之施行成效
一、處理事業聯合行為,維護市場競爭機能
同業競爭者間所為之聯合訂價行為,由於嚴重影響市場競爭機能,公平
會業已處理過若干業者或同業公會針對利率、貨櫃貨運等的價格聯合行為,
而部分行業如理髮、美容、洗染、照相等積習已久之聯合訂價行為,經由公
平會的處理及宣導,亦已主動廢止。另對於臺灣電力公司配電管路工程56
家承包商,作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處分,並移送檢察機關追訴。此
一處理結果,對於現存公共工程所存在的圍標行為,亦已產生嚇阻作用。
二、檢討消除市場進入限制,提供事業平等競爭機會
以往各種法令的頒行,均有其不同的時空背景需要。惟自公平交易法施
行之後,依據該等法令所為之多項行為,未必能完全吻合公平交易的精神,
為落實公平交易法之施行,排除不合時宜的市場進入障礙,俾建立公平合理
的競爭環境,公平會爰依公平交易法第九條規定,與相關主管機關就若干不
利市場自由競爭的行為進行協商,並促請其斟酌修訂相關規定。其重要案例
包括:
就中油公司指定退輔會液供處為其家用桶裝瓦斯之總經銷案,促請中油
公司修正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的經銷辦法,充分開放市場,以改善液化石油
氣供銷體系中,原存在之限制競爭行為。
就退輔會以其核發之「氣源證明」作為煤氣事業之公司設立登記要件,
並僅發予其投資設立之相關公司,造成他事業進入市場之不當障礙案,促請
經濟部函知相關單位取消「氣源證明」之申設規定。
就復華證券金融公司被檢舉獲利過高案,促請證券金融主管機關檢討修
訂管理規定,中央銀行已就個別銀行對復華之短期融通上限,從原定之銀行
淨值25%調降為5%,且財政部已開放證券金融公司之申請設立。凡此措
施均有助於當前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市場之開放與增進其間公平合理之競爭。
就三家票券金融公司被檢舉共同訂定簽證手續費及貼現利率等涉嫌違反
公平交易法規定案,經召開「有關貨幣市場票券承銷業務競爭不足問題之會
商」會議,與會各單位已就儘速開放第二階段之票券承銷業務及擴大專業票
券商業務範圍等問題,獲至共識。
就救國團被檢舉辦理旅遊等業務是否違反公平法乙案,除函請財政部針
對財團法人納稅問題及公有土地使用問題儘速檢討處理外,並請救國團對其
旅遊設施在辦理公益活動之餘,應儘量開放給一般民眾及旅行社使用,另函
請教育部轉知各級學校,對於青少年於假期參與正當有益身心之休閒活動,
學校對於相關校園廣告之刊登應一視同仁,以促進公平競爭。
三、取締妨礙價格競爭行為,促進商品自由訂價
處理損害市場價格機能發揮之案例,對於促進商品之自由訂價已發揮實
質助益。例如:
對於化妝品、減肥藥、維他命及書籍業者限制轉售價格案的處理,使得
過去常見之上游業者限制下游經銷商銷售價格的情形大幅減少,將可促進銷
售階段之價格競爭。
對於國內雷射唱片及錄音帶發行廠商,運用其市場地位,要求下游零售
商接受最低售價,而不為價格競爭案之處理,將可遏阻上游業者利用不正當
方法,迫使下游業者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
四、禁止不公平競爭行為,建立市場公平交易秩序
對於房地產業不實廣告案件之處理,將可導正不動產市場交易秩序及保
護消費者利益,確保建築業界公平競爭環境。
對於家電維修業者於提供家電產品維修服務之過程中,所從事足以影響
交易秩序欺罔行為之處理,將可維護著名家電公司多年辛苦經營所建立之商
譽及顧客群。
對於瓦斯器材公司以銷售瓦斯器材為名,不當促銷瓦斯器材案之處理,
將有助於該業正常交易秩序的建立,維護消費者利益。
五、管理多層次傳銷業,保障參加人權益
近年來,國內多層次傳銷業之發展頗為迅速。至八十三年六月底止,向
公平會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計有399家,較之八十二年底增加47家(
增加13%)。據統計,臺灣地區目前約有160萬人參加過多層次傳銷公
司,亦即18歲以上人口中平均每百人中即有 8.84人參加過傳銷,為避免此
一行銷方式,為少數不肖業者所利用,成為變質之老鼠會組織,公平會乃成
立專案小組,對於多層次傳銷業之經營,採「全面查核」、「事前防範」之
作法,俾予以有效監督管理。至八十三年六月止,已檢查153家多層次傳
銷事業,自八十三年一月起已進一步增加每月檢查家數,以加強對於多層次
傳銷事業之管理。公平會以往依據民眾檢舉、主動調查或以例行檢查方式,
曾陸續查獲19家多層次傳銷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或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並給予適當之處分。對於保障合法經營業者,嚇阻不當傳銷,以及維護參加
人權益,已獲得具體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