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七十六年十一月二日政府開放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探親,七年來,兩
岸關係變化甚大。鑑於大陸工作有予以強化之必要,總統於七十九年十月七
日設置任務編組性質之「國家統一委員會」,負責向總統提供國家統一大政
方針之諮詢建議。行政院的「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經立法院通過並於八十
年一月二十八日頒布施行。另為解決因兩岸交流而衍生之問題,但不宜由政
府出面處理之事務,復於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協助民間籌組「財團法人
海峽交流基金會」,接受政府委託處理涉及公權力之交流事項及其他有關兩
岸之事務。
總統府的國家統一委員會、行政院的大陸委員會與各部會,及財團法人
海峽交流基金會三者,形成執行大陸政策與推動大陸工作的一個完整體系,
就功能而言,超黨派的國家統一委員會是各界領袖就國家統一大政方針向總
統提供諮詢建言的任務編組;而大陸委員會與各部會則在法令賦予的職掌下
,負責大陸政策研究、規劃、審議、協調及部分大陸工作的執行;至於「海
峽交流基金會」,則在既定的大陸政策與法令下,接受政府的委託,處理兩
岸民間交流衍生的事務,大陸委員會並對辦理兩岸事務之中介團體負指示與
監督的責任,使兩岸民眾的權益受到確切的保障。
兩岸交流現況
依據現階段大陸政策,分文教、經濟、法政、港澳、大陸政策宣導、大
陸工作研究等6方面採取下列措施:
一、文教方面
大陸人民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與臺灣人民赴大陸從事文教活動如表2ˍ2
5。
| 項目 | 統計數 | 83年與82年同期 增減人數及比例 |
82年各 項目所 佔百分 比例(%) |
|||
|---|---|---|---|---|---|---|
| 82年 (全年) |
82年 1-6月 |
83年 1-6月 |
人數 | 比例(%) | ||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文教活動 (核准人數) |
3548 | 1832 | 1513 | -319 | -17 | 100 |
| 海外學人留學生 | 391 | 253 | 156 | -97 | -38 | 11 |
| 學術人士 | 1762 | 724 | 579 | -145 | -20 | 49.7 |
| 演藝人士 | 822 | 579 | 649 | +70 | +12 | 23.2 |
| 體育人士 | 133 | 53 | 34 | -19 | -36 | 3.75 |
| 學生 | 110 | 74 | 10 | -64 | -86 | 3.1 |
| 隨文物來臺展覽人士 | 33 | 12 | 3 | -9 | -75 | 0.9 |
| 延攬來臺科技人士 | 12 | 6 | 2 | -4 | -67 | 0.3 |
| 民族藝術/民俗技藝傳習人士 | 2 | 0 | 2 | +2 | +200 | 0.05 |
| 宗教人士 | 78 | 25 | 6 | -19 | -76 | 2.2 |
| 大眾傳播人士 | 205 | 106 | 72 | -34 | -32 | 5.8 |
| 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從事文 教活動(申請人數) |
1966 | - | 181 | - | - | - |
資料來源: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
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觀摩之數量如表2ˍ26。
大陸演藝團體來臺演出方面,八十二年共核准18團,八十三年一至六
月共核准12團來臺。
大陸保存之中華古物,八十二年共有3批核准來臺,八十三年一至六月
核准1批來臺展覽。
重要開放措施
1開放中共「國務院」所屬之文教機關(構)中,實際從事文教各專業
領域之規劃、研究、訓練人員,並具專業造詣者,得予專案許可來臺。
2開放我電影事業赴大陸地區拍攝之電影片,獲得國產電影片暨電影事
業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要點規定第一類國際影展影片競賽單元獎項者
,可不受僱用臺灣地區編劇、導演、主角、配角人數之限制。
二、經濟方面
兩岸經香港轉口貿易額如表2ˍ27。
| 年別 | 對香港出口 | 自香港進口 | 對香港進出口合計 | ||||||
|---|---|---|---|---|---|---|---|---|---|
| 金額 | 轉出口大陸 | 金額 | 自大陸進口 | 金額 | 大陸轉口 | ||||
| 金額 | 佔對香港出 口金額(%) |
金額 | 佔對香港出 口金額(%) |
金額 | 佔對香港出 口金額(%) |
||||
| 七 十 | 1897 | 384.15 | 20.3 | 309 | 75.18 | 24.3 | - | - | - |
| 七十五 | 2921 | 811.33 | 27.8 | 379 | 144.22 | 38.1 | 3300 | 955.55 | 28.96 |
| 七十八 | 7030 | 2896.5 | 41.2 | 2205 | 586.90 | 26.6 | 9248 | 3483.4 | 37.67 |
| 七十九 | 8556 | 3278.3 | 38.3 | 1446 | 765.36 | 52.9 | 10002 | 4043.6 | 40.42 |
| 八 十 | 12430 | 4667.2 | 37.5 | 1944 | 1126.00 | 57.9 | 14375 | 5793.1 | 40.30 |
| 八十一 | 15416 | 6287.9 | 40.8 | 1781 | 1118.97 | 62.8 | 17196 | 7406.9 | 43.07 |
| 八十二 | 18455 | 7584.4 | 41.1 | 1728 | 1103.60 | 63.9 | 20183 | 8689.0 | 43.05 |
| 八十三 (一至六月) |
9930 | 3965.0 | 39.9 | 730 | 605.00 | 82.9 | 10660 | 4569.0 | 42.90 |
資料來源: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兩岸通信往來情形如表2ˍ28。
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之電報、電話、電報交換統計如表2ˍ29。
臺灣地區郵局及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情形如表2ˍ30。
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廠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情形如表2ˍ31。
修正或訂定兩岸經貿來往規定
1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
接匯款作業準則」。
2八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
3八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公告施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申請專利商標註冊
作業要點」。
4八十三年七月四日修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累計至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共開放農業130項、製造業 3,811 項、服
務業14項(按中類分項)准許廠商赴大陸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另開放
1,788 項大陸產物品及農工原料間接進口臺灣地區。
三、法政方面
兩岸關係法規之訂定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於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奉總
統公布,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嗣於八十二年二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十
八條條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配合母法於八十
一年九月十八日施行。
2在政府堅持與中共政權不接觸的前提下,各主管機關依據「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授權或依其職權訂定之許可辦法:
就養榮民進入大陸地區定居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
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
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許可辦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管理辦法。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
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
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回任時服務年資採計辦法。
修訂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定居數額表,計分為3類,並於八十二年十
二月二十九日及八十三年六月十日公告其數額。
大陸入出境申請案件統計如表2ˍ32。
四、港澳工作
因應港澳新情勢,訂定「港澳工作方案」,以為「九七」、「九九」前
後推動港澳工作之依據,並由陸委會協調相關機關,策訂具體工作計畫,重
要成果有:
經貿交流合作方面:促進臺港工商團體互訪,支持香港總商會與我工業
總會在港臺兩地定期舉辦「經貿合作委員會議」及輔導香港「臺灣工商協會
」加強聯繫在港澳臺商,以發揮整體力量。同時透過「亞太經貿合作會議」
之關係,加強與香港經貿單位之接觸。
金融服務方面:核准國內及香港銀行設立分支機構,加強臺港金融證券
等業界交流往來。
學術交流方面:輔導「中華民國港澳協會」及「中華港澳之友協會」健
全會務發展,並推動對港澳問題之研究。訂定「補助臺灣地區與港澳地區學
術研究交流活動作業要點」,積極推動與港澳間之學術交流與相互研究。此
外,並成立「港澳研究小組」強化情勢研析能力與學術機構合辦大型研討會
,邀請臺、港、澳三方學者菁英參加,會議之結論提供決策參考。
行政措施方面:協調修訂「國入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
要點」及「居住港澳地區人民來臺短期停留及長期居留補充規定」,放寬港
澳人民來臺多次入出境證之核發及居留、定居之申請,另依前項「補充規定
」訂定「居住港澳地區專業人士來臺長期居留資格」之審核標準,以便利港
澳專業人士返國服務。
聯繫交流方面:訂定「增進臺港澳交流邀訪計畫」及「加強對港澳社團
聯繫工作計畫」,擴大港澳民意代表、文教、學術及各界人士及媒體記者來
訪建立聯繫管道,提昇聯繫層次,擴大交流面,以增進彼此之瞭解與合作。
舉辦「港澳工作會談」,協調國內主管機關及各駐港澳機構人員,共同
檢討及規劃未來港澳工作。
研訂「港澳關係條例草案」(名稱暫定)作為「九七」、「九九」後與港
澳間來往之規範。
擬訂各項肆應措施:就「九七」、「九九」後,我駐港澳機構之留駐工
作整合、航權問題,及港府實施新政改方案後,香港發展民主政治等情勢之
掌握與研擬因應措施。
大陸政策宣導
一、規劃大陸政策宣導目標及重點,擬定大陸政策宣導計畫年度重點,
協調相關機關共同配合推動。
二、辦理各階層大陸政策說明會、座談會,並安排宣講人員赴各地向民
眾、團體說明大陸政策。累計八十三年度宣導約達600場次,聽講人數約
達20萬餘人次。
三、邀請各團體參訪拜會,及接見來訪外賓、國外媒體記者,聽取大陸
政策及大陸工作簡報,並交換意見,八十三年度接待之人士約達 1,000 餘人
次。
四、製作宣導短片(如「大陸房地產隱藏之風險」、「大陸旅行潛在的
風險」)、廣告片(國統綱領宣導「針線情篇」、「齒輪篇」、「交通號誌
篇」)、錄影帶(如「國統綱領與大陸政策」、「大陸旅行須知」),透過
媒體播出,或分送相關機關團體運用,另並租用機場、車站、交通要道之電
視牆、電子看板播放。
五、編印宣導資料如陸委會簡介、「大陸政策與兩岸關係」、「國統綱
領知多少」等宣導資料及兩岸民間團體臺北會談背景說明,分送有關單位及
提供民眾參考運用。
大陸工作研究
一、辦理專案調查及政策規劃
完成「民眾對大陸政策與兩岸關係的看法」面訪式大型民意調查、「民
眾對統獨問題的看法」、「民眾對千島湖事件及兩岸關係的看法」等多次民
意調查。委託學者從事大陸政策專案研究,進行「從抗戰期間到大陸撤退期
間的國共談判研究」、「大陸資料資源現況調查與館際合作可行性探討」、
「日本產官學對中國大陸經濟的評估與展望」等多項研究案;完成「兩岸表
演藝術交流現況之研究」、「烏拉圭回合談判TRIPS條約與兩岸著作權保護
」等項專案研究。擴大辦理省市政府國統綱領與大陸政策宣導活動,辦理大
陸工作研討會,凝聚行政院各部會對大陸工作的瞭解與共識,俾便推動大陸
工作。並辦理「八十三年大陸工作會議」,以檢視現階段政府大陸工作,就
未來兩岸關係發展應有之作為,研擬整體策略及工作重點,共計研討16項
議題、62項計畫及115項工作重點或具體建議。
二、大陸情勢研判
陸委會與政大國關中心、臺大政治系等學術研究機構合作辦理「一九九
四年中國大陸情勢國際研討會」、「務實外交與兩岸關係學術研討會」,針
對大陸情勢發展,與學者專家廣泛交換意見,並進行研討,作為研訂肆應對
策之參考。
三、成立「大陸資訊及研究中心」
研究中心」。該中心包括行政與研究兩大部門,集中人力與財力長期投
入對大陸資訊作廣泛的蒐集、整理、研究,作為政府大陸政策之智庫,並對
外開放,以成為臺灣地區具整合性的大陸資訊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