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各機關為民服務工作
加強為民服務為政府重要施政之一。除先後訂頒「各級行政機關推行便
民工作實施要點」(七十六年修正為「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加強為民服務工
作實施要點」)、「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等法規,作為推動為
民服務工作的依據外,於六十七年八月設置「行政院加強為民服務督導小組
」,負責為民服務的策劃、督導、協調、研究與考核工作。
六十九年十月頒布「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推行為民服務工作考核與獎懲要
點」,據以定期考核各機關為民服務績效,擇優敘獎,公開表揚,至八十二
年已辦理13次考核,共計獎勵績優機關882個次,績優人員471人次
(表2ˍ23),對各機關為民服務工作的推動,具有督促與激勵作用。八
十至八十二年間並辦理191個機關平時考核,提昇各機關服務品質。
為使各機關在推行為民服務工作的作法上能相互參考,乃自七十一年度
起彙編「各機關推行為民服務之工作績效」。八十二年推行為民服務工作績
效中,重要而具體者計 1,766 項,包括簡化修訂法令以應業務需要者387
項,簡化行政程序縮短作業流程者427項,簡化人民申請書表者96項,
加強櫃台作業者217項,改善服務態度者156項,改進為民服務工作訓
練者179項,不屬上述項目者304項(表2ˍ24);此外,為使推行
為民服務工作有一隨時可供查閱的法規依據,七十八年更新「行政院所屬各
級機關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有關規定輯要」,供各機關參考。
臺灣省政府 為民服務工作
一、為民服務績效
推動省政革新,提昇為民服務績效
「臺灣省推行省政革新實驗示範實施要點」自民國六十四年創行以來,
共完成106項革新實驗計畫,其中全面擴大實施者46項,逐年推廣實施
者27項,總計蔚為制度者73項,占實驗項目 68.86 %。八十三年度執行
完成之革新項目有:
1試辦山地鄉小型國民小學合併計畫。
2試辦籌建臨終關懷組織計畫。
3勞資關係診斷與咨詢服務。
4加強環保行政罰鍰稽催作業電腦化貫徹執行公權力計畫。
5軍眷村及空置營地改建國宅計畫。
6光牒檔案之建立與發展實驗。
推行各級首長會見民眾制度
七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函頒「臺灣省政府各級首長會見民眾實施要點」
乙種,並於同年三月起實施;截至八十三年六月底止,共收件 2,371 件,其
中符合要點規定予以受理者 2,130 件,因未述明詳情或非屬要點所列會見範
圍而予以退件者計241件,因案情單純或時效緊迫需立即處理,由主管業
務機關逕予適當處理函覆申請人者978件,已安排會見者計 1,146 件,正
作業中者6件,已會見之案件中,有 91.13 %的案件已獲致解決,對於維護
民眾權益及疏導民怨,已發揮預期功效。
加強櫃台及服務台功能
1省府自六十年起即通令省屬各直接與民眾接觸之機關,實施櫃台化作
業,各機關分別依其業務特性與便利服務民眾之要求,實施聯合服務、立即
作業及一元化責任窗口等改進措施。
2輔導各鄉鎮市區公所提高櫃台化作業效率,並配合資訊化和自動化之
實施,修正櫃台化作業。
加強省民與政府雙向溝通
1對於與民眾接觸較多、關係較密切之工作@bs2 ,@bs2 如工商登記、
建築管理等,進行抽樣調查及統計分析,了解民眾對機關為民服務之意見,
藉以研究改進各項施政措施。
2製播「周日劇場」、「省政信箱」、「鄉親鄉情」等68個電視及廣
播節目,加強省政暨交通宣導,使民眾充分瞭解省政府的施政。
3辦理「省政信箱」解答民眾所詢問題,並編印「省政信箱彙編」及省
政建設叢書與宣傳手冊贈閱。
二、法規整理
訂定八十三年度臺灣省法規整理作業計畫,計修正省法規107種,廢
止19種,新訂8種,合計整理法規134種。現行省法規數量迄八十三年
六月三十日止為476種,配合社會發展情勢,仍繼續檢討修正。
三、為民服務訓練
依行政院頒「加強基層為民服務人員訓練實施計畫」規定,將「公務人
員的修為」、「人群關係」、「如何做好為民服務」等列入訓練課程;並規
定以行政院八十三年度選定為民服務工作重點項目有關人員為優先調訓對象
,由各業務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以單獨開班或併入專業訓練、職前訓練及
業務研討會方式加強辦理。
四、處理民眾申請與陳情案件
依據「人民或法團申請案件處理作業效率指標」,明定各案辦理最高時
限。八十三年度省屬各機關及縣市政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計1,014,834件,依
限辦結者971,857件,結案率95.77%。八十三年度受理陳情案件計11,457件,
依限辦結者11,371件,結案率99.25%。
五、為民服務工作考核
臺灣省政府對所屬各機關推行為民服務工作,八十二年主要考核工作重
點業務為稅務、醫療保健、文化教育、監理、交通運輸、地政、戶政等11
類904個單位,經行政院核定之績優機關有32個,省府自行表揚獎勵之
機關有51個;個人部分經行政院核定之績優人員有20名,省府自行表揚
獎勵績優人員37名。
福建省政府
為民服務工作
一、為民服務績效
福建省政府現所轄金門、連江兩縣,自民國四十五年七月,金門、馬祖
地區實施戰地政務,地方行政暫由國防部管轄督導,迨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
七日,金、馬地區終止戰地政務,金門、連江兩縣回歸福建省政府管轄,逐
步實施地方自治,辦理為民服務項目如下:�q就醫服務金、馬兩地民眾遇有
重病或意外傷害及特殊病患,由地方政府協調軍方派遣軍機、直昇機後送臺
灣地區各大醫院診治,福建省政府則派員聯繫安排住院,並發給慰問金及經
常協助就醫有關事宜。
就學服務
金門、馬祖及閩籍來臺升學僑生,凡請求協助者,均予適切協助。福建
省政府設有大專院校優秀學生獎學金,每名獎學金新臺幣1萬元,每年頒發
一次,八十三學年獲獎學生計40名。閩籍僑胞聯繫民國八十二年十月慶典
,閩籍華僑團體回國,計有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美國、日本
等地78人,由福建省政府協助或指導辦理往返金門有關手續,並提供必要
之服務。
閩籍同鄉會服務
每年春節邀請全省閩籍旅臺同鄉會社鄉親,舉行團拜聯歡,八十三年春
節並頒獎績優同鄉會5單位,個人服務獎72人。
二、發行福建省政府公報
為使政府之法令、規章、公告能廣為宣達,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開
始發行福建省政府公報,迄八十三年六月已發行42期。
三、處理民眾陳情案件
為維護人民合法權益,有效處理民眾陳情訴願案件,「福建省政府訴願
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於八十二年五月奉核定實施,迄八十三年
六月底止,辦理陳情48案、訴願11案、再訴願3案,其中駁回10案、
撤銷2案,2件尚在審決中。
四、修訂法規
配合金、馬地區戰地政務終止,辦理廢止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組
織法規計69種,修正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各種法規118種,報請核定
發布,截至八十三年六月底止,已施行者計108種。
臺北市政府 為民服務工作
一、為民服務績效
1改善居住環境品質:對行道樹如有妨礙交通安全者,均適時修剪,直
接服務市民,另對公園維護訂定方針—「照顧全盤,把握重點」,從清理鄰
里公園著手,徹底改善市民生活品質,擴大活動空間。
2加強老人福利服務:除委訓看護、在宅服務人員,以提昇服務品質外
,並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居家環境,使老人
居住安全;另主動提供各項老人福利措施及資訊,舉辦多項講座活動(如醫
療保健、心理專題、理財、休閒活動等),以強化老人福利。
3加強推動托兒工作:為提昇家庭托育人員之品質與數量,委託4個民
間專業機構辦理培訓,另輔導10所私立托兒所,協助改進行政、環境、設
備,加強安全措施。
4改善公立醫院就診服務:為達加強便民服務,各醫院均採開放式服務
櫃台,提供預約掛號專線,並積極開發電話語音服務系統,且延長部分預約
30天之診號,方便慢性病患之就診;另為簡化看診及收費程序,開辦「先
看診後繳費」及「預約掛號患者免至掛號櫃台報到」等便民措施。
二、為民服務訓練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於八十三年度開辦有關為民服務班期計1
00期、97梯次,參訓人數計8854人,受訓類別包含專業訓練、發展
訓練、管理訓練、專題訓練、新進人員訓練等。
三、法規整理
臺北市政府八十三年度修正法規計41種,廢止法規計15種,新訂法
規計6種。
四、處理民眾申請、陳情與行政革新案件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八十三年度共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計6,533,390件,
辦結案件6,517,636件(占99.76%),待辦案件15,754件((占0.24%);列
管人民陳情案件 15,022 件,辦結案件14,602%件(占97.20%),待辦案件
42件(占2.80%);列管行政革新案件5,298 件,辦結案件5,129件(占
96.8%),待辦案件計169件(占3.20%)。
五、為民服務工作考核
臺北市政府八十二年為民服務工作年終考核,對府屬99個機關進行實
地初核,初核結果:優等計29個機關、甲等42個機關、乙等26個機關
、丙等2個機關;同時推荐8個績優機關及8位績優人員參加行政院複核,
複核結果,獲院核定之優等機關1個、甲等機關3個,優等個人1位、甲等
個人2位;另由市府自行核定之績優機關計29個,績優人員計50位。
高雄市政府 為民服務工作
一、為民服務績效
高雄市政府各機關為提供民眾更便捷之服務管道,採用電話、傳真機、
無線電呼叫器等機具設備,積極加強辦理以電話及通訊方式受理申請案件,
如地政處電傳視訊地籍地價系統、監理處的觸摸式公路監理業務語音查詢服
務、小港區公所提供免費影印機等便民洽公用具及三民戶政事務所開發設置
電話語音查詢系統等,深獲民眾肯定。
為擴大為民服務層面,高雄市政府各機關除賡續設置殘障專用停車位、
導盲磚、殘障步道外,另在圖書館設置智障兒童玩具圖書館。
又各機關為貫徹市長「把市民的小事當做政府的大事來辦」之為民服務
理念,成立「立即處理中心」,24小時處理可能肇致市民立即危險的公共
設施事務,如路燈不亮、路面坑洞、路燈、路樹傾倒、地下道積水、交通號
誌故障、重大交通事件、公害事件等,立即動員市府人力、物力排除危險,
以維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另為提供市民各項查詢及陳情事項服務,由建設、
工務、社會、衛生、地政、稅捐、自來水等相關單位編組聯合服務,主動協
調、聯繫、會勘,積極為市民解決問題,成效甚佳,深獲市民肯定與稱讚。
二、法規整理
八十三年度計修正法規62種,廢止12種,新訂7種。
三 、為民服務訓練
高雄市政府各機關除不定期舉辦為民服務訓練外,公務人員訓練中心八
十三年度舉辦為民服務訓練課程計有65班次,訓練人數總共2,440人次。
四、處理民眾申請與陳情案件
八十三年度高雄市政府辦理人民陳情案件13,082件;辦結者12,887件,
占總數98.51%;待辦者195件,占總數1.49%。
八十三年度高雄市政府各機關共受理人民申請案件601,384件,辦理結
案者計595,572件,其中依限辦出者 592,840 件,占總數98.58%;逾限辦出
者2,732件,占總數0.45%;待辦者5,812件,占總數0.97%。
五、為民服務工作考核
舉辦八十二年為民服務工作年終考核,機關部分共計47個機關;個人
部分由有關機關推薦為民服務績優人員1至2名接受考核。考核評定結果績
優機關計36個,績優個人計16名。經行政院複核及審議,其中獲獎機關
計優等獎3個,甲等獎4個;個人方面優等獎4名,甲等獎3名。
六、舉辦為民服務工作示範觀摩會
為展示為民服務工作績優機關工作績效,提供工作經驗,作為各機關業
務改進參考,八十三年六月在高雄市監理處、小港區公所及三民戶政事務所
3機關,分別舉辦「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為民服務工作示範觀摩會」,展示
為民服務績效書面資料、簡報、圖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