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地方自治選舉

    臺灣省民國三十九年起實行地方自治並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自三十
  九年至八十三年底,先後辦理10屆省議員、12屆縣市長、13屆縣市議
  員、12屆鄉鎮市長、15屆鄉鎮縣轄市民代表及15屆村里長選舉等多種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臺北市政府於民國五十六年改制直轄市後,已辦理7屆
  市議員及里長選舉。高雄市於民國六十八年改制為直轄市後,已辦理4屆市
  議員及里長選舉。福建省金門、連江縣於八十二年辦理第一屆縣長選舉,八
  十三年辦理第一屆縣議員選舉。金門縣自六十年至八十三年,先後已辦理6
  屆鄉鎮民代表、鄉鎮長及村里長選舉。連江縣自六十六年至八十三年,先後
  已辦理5屆鄉民代表、鄉長及村長選舉。

    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屆國民大會臨時會通過制定中華民國憲
  法增修條文,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七條:省縣地方制度,應包含下列各款
  ,以法律定之。

  一、省設省議會、縣設縣議會,省議會議員、縣議會議員分別由省民、縣民
    選舉之。
  二、屬於省、縣之立法權,由省議會、縣議會分別行之。
  三、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省長、縣長分別
    由省民、縣民選舉之。
  四、省與縣之關係。
  五、省自治之監督機關為行政院,縣自治之監督機關為省政府。

    為配合上述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八十三年七月經制定公布「省縣自治法
  」、「直轄市自治法」兩項法律,並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作為省
  長、直轄市長選舉的法規依據。臺灣省省長、臺北市、高雄市市長及省市議
  員之選舉,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完成;省市政府、議會之組織規程亦經行
  政院備查或核定(議會),並由省市政府(議會)分別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至
  二十三日間發布實施。各項選舉成效實施地方自治選舉40餘年,其成效如
  下:

  一、臺灣省議會議員選舉

    臺灣省議會,初為臨時省議會,其議員由各縣市議會議員選舉產生。第
    二屆以後,改由各縣市公民直接選舉;至民國四十八年六月,始正名為
    灣省議會,同時將當時之第三屆臨時省議會改稱為第一屆省議會,各屆
    選舉情形如表2ˍ5。

  二、臺北市議會議員選舉

    民國五十六年七月一日臺北市改制為直轄市,第一屆市議員於五十八年
    十一月選出48人,六十二年、六十六年、七十年、七十四年、七十八年
    、八十三年分別辦理第二∼七屆市議員選舉,各屆選舉情形如表2ˍ6
    。

  三、高雄市議會議員選舉

    民國六十八年七月一日,高雄市改制為直轄市,第一屆議員於七十年十
    一月選出42人,七十四年、七十八年、八十三年辦理第二、三、四屆
    市議員選舉,選舉情形如表2ˍ6。

  四、省長暨直轄市市長選舉

    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辦理首屆省長及直
    轄市市長選舉。選舉情形如表2ˍ7。

  五、臺灣省暨福建省金門、連江縣各縣市議會議員選舉臺灣省第一屆縣市議
    員選舉於民國三十九年起開始辦理,由各縣市公民直接選舉,至八十三
    年底已辦理13屆。福建省金門、連江縣於八十三年起辦理第一屆縣議
    員選舉。選舉情形如表2ˍ8。   六、臺灣省暨福建省金門、連江縣縣市長選舉臺灣省各縣市於民國三十九年
    實施自治,第一屆縣市長選舉於民國三十九年十月起由縣市公民直接選
    舉產生,至八十三年十二月已辦理12屆。福建省金門、連江縣於八十
    二年起辦理第一屆縣長選舉,選舉情形如表2ˍ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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