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述

    政治建設的主要目標為貫徹民主憲政及厲行行政革新,八十二年九月行
  政院第2347次會議審議通過「行政革新方案」,以「建立廉能政府」為
  總目標,並以「廉潔」、「效能」、「便民」為重點要求。

    在中央公職人員選舉方面,民國三十六年依據憲法規定辦理第一屆中央
  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選舉。五十八年依據動員戡
  亂時期臨時條款規定辦理中央公職人員增、補選,自六十一年起定期辦理中
  央公職人員增額選舉及其改選。八十年起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辦理
  第二屆中央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選舉,而監察院監察委員自
  第二屆起改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

    在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方面,民國三十九年發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
  治綱要開始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臺北市與高雄市分別於五十六年及六十
  八年改制為直轄市,並發布其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辦理公職人員選
  舉。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於八十一年十一月終止戰地政務,訂定實施地方
  自治綱要辦理公職人員選舉。八十三年七月配合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制訂公
  布「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並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作為八十三年十二月省長、直轄市長選舉的法規依據。

    在法務工作方面,因應社會變遷需要,繼續研修民法;研擬「二二八事
  件處理條例草案」、「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肅清煙毒條例修正草案
  」等,完成「刑法假釋章再修正」、「監獄行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部分
  條文修正」等,並成立「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研討兩岸重要法律問題。

    在人事行政方面,推動行政革新,增進服務效能,有效管制員額,貫徹
  依法用人,強化訓練進修,提高人力素質,合理改善待遇,激勵工作士氣,
  辦理住宅輔建,安定公教人員生活,厲行退休制度,促進人事新陳代謝。

    在行政規劃與評估方面,重點工作為加強政策性問題的研究;推動前瞻
  性、整體性及連貫性的綜合規劃;實施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使年度施政計畫
  與預算密切配合;加強施政管考與績效評估;推動建立行政資訊體系;健全
  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

    在為民服務方面,訂頒多種為民服務規定,並設置督導小組積極推動,
  以簡化法令及行政程序、縮短作業流程、加強櫃台作業、改善服務態度、簡
  化申請書表、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為主要工作內容。

    八十年三月通過的「國家統一綱領」,為現階段大陸政策與大陸工作最
  高指導原則,為有效推動大陸工作,由「國家統一委員會」、「大陸委員會
  」以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三者構成推動大陸工作決策及執行的完
  整體系,以謀求國家富強及民族長遠發展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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