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之地方組織,依憲法規定,中央之下設省及直轄市,省之下設
縣及省轄市。三十九年臺灣省實施地方自治,訂定「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
自治綱要」,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為「省縣自治法」,奉總統令公布
,省為法人,省以下設縣、市,縣以下設鄉、鎮、縣轄市;市以下設區。鄉
、鎮、縣轄市、區以內之編組為村、里。五十六及六十八年臺北與高雄兩市
分別升格為直轄市,依據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通過之「直轄市自治法」規
下劃分為區;基單位為里。福建省金門、連江兩縣於八十一年十一月終止戰
地政務後,則依「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規定實施地方
自治。
省
省設省議會及省政府。省議會為省之立法機關,由省議員組成;省議員
由省之選舉人選舉之,任期4年。八十三年底第十屆臺灣省議會省議員選舉
共選出議員79人。省政府為省之行政機關,置省長1人,綜理省政,並指
導所轄縣〈市〉自治,由省民依法選舉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置
副省長2人,襄助省長處理省政。省政府組織規程由省政府擬訂,經省議會
同意後,報請行政院備查。臺灣省政府組織系統如表1ˍ7。福建省則因轄
區不完整,暫不設省議會,省政府亦僅負責中央及地方事務之承轉及所轄縣
自治之協調事項。
直轄市
直轄市設市議會及市政府。市議會為市之立法機關。市議員由市之選舉
人選舉之,任期4年。市政府為市之行政機關,置市長1人,由市之選舉人
選舉之,綜理全市事務,任期4年。
市之下設區;區以內之編組為里,里以內之編組為鄰。區設區公所,置
區長1人,由市政府任命之。里設里辦公處,置里長1人,由里之選
舉人選舉之,任期4年。里辦公處並置里幹事1人,承里長之命,辦理里公
務及交辦事宜。直轄市政府組織系統如表1ˍ8。
縣(省轄市)
縣〈市〉設縣〈市〉議會及縣〈市〉政府。縣〈市〉議會為縣〈市〉之
立法機關,由縣〈市)議員組成;縣〈市〉議員由縣〈市〉之選舉人選舉之,
任期4年。縣〈市〉政府為縣〈市〉之行政機關,置縣〈市〉長1人,由縣
〈市〉之選舉人選舉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
鄉、鎮(縣轄市)、區
鄉〈鎮、市〉設鄉〈鎮、市〉民代表會及鄉〈鎮、市〉公所,省轄市之
下設區,區設區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由鄉〈鎮、市〉民代表組成;
鄉〈鎮、市〉民代表由鄉〈鎮、市〉之選舉人選舉之,任期4年。鄉〈鎮、
市〉民代表會為鄉〈鎮、市〉立法機關。鄉〈鎮、市〉公所為鄉〈鎮、市〉
行政機關。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1人,由鄉〈鎮、市〉之選
舉人選舉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區公所置區長1人,由市長依法
任命。
鄉之下設村,鎮〈縣轄市〉及區之下設里。村、里設村、里辦公處,置
村、里長1人,由村、里之選舉人選舉之,任期4年。村、里辦公處並置村
、里幹事1人,承村、里長之命,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