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府 組 織

    中華民國肇建於公元1912年,為亞洲創立最早的共和國。政治制度
  係遵照 國父孫中山先生所倡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而釐訂,具有4項特點
  :

    主權在民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權能區分 國民大會依照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總統及
     中央政府之五院共同行使治權。政權與治權區分的體制,符合人民有
  權、政府有能的意義。

    五權分立 中央政府組織為五權分立制,係遵照 國父孫中山先生融合
  西方三權分立制精神與我國固有之考試、監察兩種優良制度的另一嶄新制度
  。

    均權制度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力之劃分,係採均權制度。凡事務有
  全國一致之性質者,權屬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權屬地方。

    中華民國建國八十三年來,遵循三民主義為建國最高指導原則。三十五
  年制定憲法,選舉總統,實施憲政。其政府組織系統如表1_4。

  國民大會

    國民大會,依憲法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依照憲法規定,國民大會之職權@ps8 (註1)@ps9,10,7 ,列舉如次:

    憲法第四條規定: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

    補選副總統。

    提出總統、副總統罷免案。

    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修改憲法。

    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依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總統
  提名任命之人員,行使同意權。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於三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至二十三日由各地普遍選
  出,按當時應選出之代表法定名額3,045人,實際選出人數為 2,961 人,第1次
  會議報到人數2,841人。國民大會歷經 8 次大會,除依法行使選舉總統及副總統
  之職權外,歷屆年會及憲政研討會均向政府提送決議案與研究案,供施政參考
  。

    第二屆國民大會召開4次臨時會,完成修憲任務,並行使考試院、監察院
  、司法院等提名人選同意權,截至八十三年六月底國民大會代表共有321人
  。

  中央政府—總統

    總統、副總統由國民大會選舉,任期6年 @ps8〈註2〉@ps9,10,7 。總統
  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
  宣布戒嚴,任免文武官員,授與榮典,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並
  依憲法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總統府之組織如表1_5。

  中央政府—五院

  一、行政院

    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
  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副院長、各
  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
  ,由行政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
  主席,議決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
  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事項。

    現行行政院組織包括8部2會,不管部會政務委員7人。至於行政院內部
  之組織,依行政院組織法規定,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1人,均應列席行政院
  會議,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襄助
  之。院內設秘書處、參事單位、訴願審議委員會、法規委員會、會計室、人事
  室等處理幕僚業務。另依法設立中央銀行、主計處、人事行政局、新聞局、衛
  生署、環境保護署,以及各特設委員會等〈表1_6〉。

  二、立法院

    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
  權。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務之權。三十七年選出第一屆立法委員760人;八十一
  年十二月選出第二屆立法委員161人。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立
  法委員互選之。院長綜理院務,並為立法院會議之主席。立法院會議,每年2
  次,每次4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立法院遇有總統之咨請或委員總數四分之
  一以上之請求,得開臨時會議。立法院得設立各種委員會,並得邀請政府人員
  及社會上有關人士到會備詢。

  三、司法院

    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以及公務員之
  懲戒。司法院有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權。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
  各1人,並設大法官會議,由大法官若干人組織之,均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
  會同意任命〈註3〉。
    八十三年十月一日,總統任命16位大法官,任期9年。大法官會議以司
  法院院長為主席,行使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職權,並組成憲法法
  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司法院設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
  院及其分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四、考試院

    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任免、考績、級俸、
  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等事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
  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註4〉。七十九年九月一日
  ,總統任命19位考試委員,任期6年。考試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為考試院會
  議主席,考試院下設考選、銓敘兩部,分別掌理全國考選行政與全國文職公務
  員之銓敘,以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五、監察院

    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三十六年選出監察委員
  180人,第二屆監委,則由總統提名,國民大會同意任命〈註5〉 ,共有2
  9人,任期6年。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院長綜理院務,並為監察院
  會議主席。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監察院並
  按行政院各部會之工作,分設各種委員會。

  地方政府

    我國地方政府,遵照 國父孫中山先生手訂建國大綱,規定為省、縣2級
  。現有省級之政府為35行省,14直轄市,西藏、蒙古兩地方以及海南特別
  行政區。另於察、綏邊區各省中設置之盟部、特別旗亦均直隸於中央。

  註1.依83.8.1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規定,國民大會對總統
     提名之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等人員行使同意權。

  註2.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規定,自第九任總統、副總統起,由中華民國
     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註3-5. 見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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