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機關組織及合理調配員額實施計畫


                      主辦機關:行政院研考會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壹、依據:行政革新方案。

  貳、工作目標
   �@一、賡續完成五個主管機關組織及員額調整案、六類中央與地方機關組
      織及員額調整案審查作業。
   �A二、賡續精簡措施,按八十三年度職員預算員額為準,三年內精簡百分
      之五預算員額。 �B   三、全面凍結預算員額,並檢討精簡約聘僱員額。

  參、實施範圍
   �@一、本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
   �A二、釐清中央與地方政府相關業務職掌,如民政、戶政、地政、役政、
      社政、國宅、營建、警政、稅捐、商業、水利、礦業、監理、港務
      、觀光、衛生、環保、農林、文化及勞工等類業務。

  肆、實施策略
�@   一、因應國內外環境變遷所產生政務需求,以整體性及整合性之觀點,
      協調各機關依執行計畫重行調整機關組織架構,增強組織功能。
�A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法之修正,調整機關組織及移撥職掌。
�B   三、依憲法所定,釐清中央與省市政府相關業務職掌,以提高工作效率。
�C   四、依據業務消長配置定額人員,在抑制員額總數膨脹之同時,並謀求
      人與事配置之適當。
   �D五、擬訂員額精簡目標,精簡員額所餘人事經費優先用於待遇調整,以
      提振員工之工作士氣。

  伍、精簡措施
�@   一、組織部分:機關或單位之增減依左列原則調整
�@     (一)簡併原則
         1、配合行政院組織法之修正業務應予移撥者。
         2、機關組織法規仍未法制化經檢討應予裁併者。
         3、機關或單位設置其階段性任務業已完成或政策業已改變
           者。
         4、機關或單位業務和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者。
         5、機關或單位職掌應以委託或授權方式辦理較符經濟效益
           者。
         6、地區性派出機關或單位管轄區域應予調整者。
         7、任務編組已無存在必要應予裁併者。
         8、曾經專案評估績效不佳應予裁併者。
�A     (二)增設原則
         1、除依法應予設置或政策上及國家建設迫切需要設置之機
           關外,一律不得請增設機關或單位。
         2、已報准成立之機關而尚未成立者,除係將原有機關改制
           而成立新機關,且未增加員額者,准予按計畫成立外,
           餘應重行檢討報院;尚未報准成立者,除符合前款情形
           外,暫緩成立為原則。
    二、員額部分
      (一)賡續精簡措施
         1、以主管機關為單元,按八十三年度職員(含約聘僱)預
           算員額為基礎,三年內精簡預算員額百分之五,第一年
           精簡比率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原則。第三年依據精簡員
           額計畫表賡續精簡員額。
         2、各機關實際應精簡之員額,由各主管機關依各該機關業
           務及人力運用狀況統籌檢討決定之;業務萎縮者應相對
           精簡員額。
      (二)凍結年度預算員額,落實檢討員額配置
         1、各機關之職員、駐衛警、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之預
           算員額,自八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止均予凍結。
         2、各機關如因新增業務確須增加員額者,應以各部會行處
           局署及省市政府等主管機關為單元,就主管機關暨所屬
           機關八十三年度預算員額總數,扣除原訂精簡百分之五
           後之範圍內統籌調配運用,並報院備查。其係因應國家
           重大工程建設及新增機關者,仍須依上述規定檢討辦理
           ,如仍確實人力不敷時,始得專案報院核辦。
         3、專案列管各項工程計畫,於計畫完成時,應即由主管機
           關相對減列其員額,或檢討移撥至其他工程建設單位,
           避免人力閒置。
         4、各機關辦理資訊業務所需人力,應儘可能由現職人員訓
           練轉化運用或採用外包方式,以求節約用人。因推動業
           務資訊化,相關業務經改以自動化方式處理者,其相對
           節餘之人力,應予檢討刪除。
         5、各主管機關辦理本機關暨所屬機關人力評鑑後,應配合
           業務消長在不增加各主管機關暨所屬機關總員額前提下
           ,合理調配員額;對於各機關節餘人力(含因機關、單
           位裁併之剩餘人力),應移撥至人力不足之機關,或依
           法予以遣退。
         6、各機關經檢討分層負責及逐級授權,其相對節餘之員額
           應予檢討調整。
      (三)全面檢討精簡約聘僱員額
         1、各機關約聘、僱員額(包括中央機關專案補助地方機關
                       之約聘僱人員)應全面檢討精簡,並依據分年裁減計畫
           實施;其中聘用人員,除為辦理專案計畫或接受政府機
           關委託或該機關之組織法(條例)明定得聘用人員者外
           ,超過各該機關職員預算員額百分之五部分,至遲應於
           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裁減完竣。
         2、各機關現有約聘僱人員,其計畫已結束者,應即解聘僱
           ,並將其員額予以裁減。
         3、各機關經常性業務現由約僱人員擔任者,除情形特殊者
           外,應即改由現有編制內正式人員辦理。
         4、中央機關宜避免就主管業務,編列專款補助地方政府聘
           僱人員辦理業務;前已編列補助地方機關之約聘僱員額
           ,應會同受補助主管機關檢討裁減地方機關接受中央機
           關專款補助辦理專案業務而聘僱之人員,於該項補助結
           束時,應即解聘僱,機關不得自行編列經費予以續聘僱。

  陸、作業程序與進度
    一、各主管機關所提報組織及員額調整檢討報告,以及如所掌業務涉及
      中央與地方者應擬具之中央與地方機關組織調整報告,交由行政院
      組織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審議。
    二、行政院組織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賡續審議作業,預定作業進度如次:
      1、八十五年八月底前完成內政部、財政部、新聞局、農委會及福
        建省政府五個主管機關組織及員額調整案審查作業。
      2、八十五年八月底前完成社政、稅捐、商業、監理、觀光及衛生
        六類中央與地方機關組織及員額調整案審查作業。
    三、前開專案小組決議經簽奉 院長核定後,凡涉及組織裁撤、整併、
      改隸、改制、民營化及功能調整部分,各機關應研擬執行計畫報院
      ,俾循組織修編程序辦理,其中涉及兩機關以上組織職掌員額移撥
       者,由接受移撥業務之主管機關邀請移撥業務之機關及相關機關
      研商辦理。

  柒、管制考核
    一、各機關實施本計畫應由研考單位實施管制考核。
    二、本院有關機關得會同組成專案小組至各機關實地查核。
    三、本計畫有關考核獎懲作業程序依行政革新方案有關規定辦理。

  捌、附則
    一、因執行本精簡計畫而裁撤機關(單位)或精簡員額之現職人員,應
      由主管機關依其所具資格、專長等條件,予以安置至其他需用機關
      ,專長未能符合者應予訓練以便安置,其未能安置者,應依規定辦
      理退休(職)或資遣。因機關裁撤而退休(職)或資遣之人員,以
      屆滿退休(職)限齡日期為準,每提前一個月退休(職)或資遣,
      加發一個月俸(薪)給(含俸薪額、專業加給,主管人員另加主管
      職務加給)之慰助金,最高以加發六個月俸(薪)給之慰助金為限。
    二、機關裁撤時,其現職人員如於機關裁撤後一年內符合自願退休條件
      者,得由其主管機關就所屬機關檢討占缺留用至符合自願退休條件
      時,即予辦理退休(職);但不適用前款加發慰助金之規定。
    三、各級學校及事業機構之職員、駐衛警、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及
      工員之預算員額亦應比照凍結。
    四、各級學校增員,以新增學校及增班增系者為限,惟仍以精簡為原則。
    五、各機關學校原已進用之超額技工、工友,應出缺不補,並依照「行
      政院所屬機關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及「各級公立學校事務
      勞力替代措施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六、各公營事業機構由各主管機關參照本計畫另訂精簡計畫實施,如因
      新增業務必須增員者,亦參照本計畫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