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機關組織及合理調配員額實施計畫
主辦機關:行政院研考會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壹、依據:行政革新方案。
貳、工作目標
�@一、賡續完成五個主管機關組織及員額調整案、六類中央與地方機關組
織及員額調整案審查作業。
�A二、賡續精簡措施,按八十三年度職員預算員額為準,三年內精簡百分
之五預算員額。
�B 三、全面凍結預算員額,並檢討精簡約聘僱員額。
參、實施範圍
�@一、本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
�A二、釐清中央與地方政府相關業務職掌,如民政、戶政、地政、役政、
社政、國宅、營建、警政、稅捐、商業、水利、礦業、監理、港務
、觀光、衛生、環保、農林、文化及勞工等類業務。
肆、實施策略
�@ 一、因應國內外環境變遷所產生政務需求,以整體性及整合性之觀點,
協調各機關依執行計畫重行調整機關組織架構,增強組織功能。
�A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法之修正,調整機關組織及移撥職掌。
�B 三、依憲法所定,釐清中央與省市政府相關業務職掌,以提高工作效率。
�C 四、依據業務消長配置定額人員,在抑制員額總數膨脹之同時,並謀求
人與事配置之適當。
�D五、擬訂員額精簡目標,精簡員額所餘人事經費優先用於待遇調整,以
提振員工之工作士氣。
伍、精簡措施
�@ 一、組織部分:機關或單位之增減依左列原則調整
�@ (一)簡併原則
1、配合行政院組織法之修正業務應予移撥者。
2、機關組織法規仍未法制化經檢討應予裁併者。
3、機關或單位設置其階段性任務業已完成或政策業已改變
者。
4、機關或單位業務和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者。
5、機關或單位職掌應以委託或授權方式辦理較符經濟效益
者。
6、地區性派出機關或單位管轄區域應予調整者。
7、任務編組已無存在必要應予裁併者。
8、曾經專案評估績效不佳應予裁併者。
�A (二)增設原則
1、除依法應予設置或政策上及國家建設迫切需要設置之機
關外,一律不得請增設機關或單位。
2、已報准成立之機關而尚未成立者,除係將原有機關改制
而成立新機關,且未增加員額者,准予按計畫成立外,
餘應重行檢討報院;尚未報准成立者,除符合前款情形
外,暫緩成立為原則。
二、員額部分
(一)賡續精簡措施
1、以主管機關為單元,按八十三年度職員(含約聘僱)預
算員額為基礎,三年內精簡預算員額百分之五,第一年
精簡比率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原則。第三年依據精簡員
額計畫表賡續精簡員額。
2、各機關實際應精簡之員額,由各主管機關依各該機關業
務及人力運用狀況統籌檢討決定之;業務萎縮者應相對
精簡員額。
(二)凍結年度預算員額,落實檢討員額配置
1、各機關之職員、駐衛警、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之預
算員額,自八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止均予凍結。
2、各機關如因新增業務確須增加員額者,應以各部會行處
局署及省市政府等主管機關為單元,就主管機關暨所屬
機關八十三年度預算員額總數,扣除原訂精簡百分之五
後之範圍內統籌調配運用,並報院備查。其係因應國家
重大工程建設及新增機關者,仍須依上述規定檢討辦理
,如仍確實人力不敷時,始得專案報院核辦。
3、專案列管各項工程計畫,於計畫完成時,應即由主管機
關相對減列其員額,或檢討移撥至其他工程建設單位,
避免人力閒置。
4、各機關辦理資訊業務所需人力,應儘可能由現職人員訓
練轉化運用或採用外包方式,以求節約用人。因推動業
務資訊化,相關業務經改以自動化方式處理者,其相對
節餘之人力,應予檢討刪除。
5、各主管機關辦理本機關暨所屬機關人力評鑑後,應配合
業務消長在不增加各主管機關暨所屬機關總員額前提下
,合理調配員額;對於各機關節餘人力(含因機關、單
位裁併之剩餘人力),應移撥至人力不足之機關,或依
法予以遣退。
6、各機關經檢討分層負責及逐級授權,其相對節餘之員額
應予檢討調整。
(三)全面檢討精簡約聘僱員額
1、各機關約聘、僱員額(包括中央機關專案補助地方機關
之約聘僱人員)應全面檢討精簡,並依據分年裁減計畫
實施;其中聘用人員,除為辦理專案計畫或接受政府機
關委託或該機關之組織法(條例)明定得聘用人員者外
,超過各該機關職員預算員額百分之五部分,至遲應於
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裁減完竣。
2、各機關現有約聘僱人員,其計畫已結束者,應即解聘僱
,並將其員額予以裁減。
3、各機關經常性業務現由約僱人員擔任者,除情形特殊者
外,應即改由現有編制內正式人員辦理。
4、中央機關宜避免就主管業務,編列專款補助地方政府聘
僱人員辦理業務;前已編列補助地方機關之約聘僱員額
,應會同受補助主管機關檢討裁減地方機關接受中央機
關專款補助辦理專案業務而聘僱之人員,於該項補助結
束時,應即解聘僱,機關不得自行編列經費予以續聘僱。
陸、作業程序與進度
一、各主管機關所提報組織及員額調整檢討報告,以及如所掌業務涉及
中央與地方者應擬具之中央與地方機關組織調整報告,交由行政院
組織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審議。
二、行政院組織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賡續審議作業,預定作業進度如次:
1、八十五年八月底前完成內政部、財政部、新聞局、農委會及福
建省政府五個主管機關組織及員額調整案審查作業。
2、八十五年八月底前完成社政、稅捐、商業、監理、觀光及衛生
六類中央與地方機關組織及員額調整案審查作業。
三、前開專案小組決議經簽奉 院長核定後,凡涉及組織裁撤、整併、
改隸、改制、民營化及功能調整部分,各機關應研擬執行計畫報院
,俾循組織修編程序辦理,其中涉及兩機關以上組織職掌員額移撥
者,由接受移撥業務之主管機關邀請移撥業務之機關及相關機關
研商辦理。
柒、管制考核
一、各機關實施本計畫應由研考單位實施管制考核。
二、本院有關機關得會同組成專案小組至各機關實地查核。
三、本計畫有關考核獎懲作業程序依行政革新方案有關規定辦理。
捌、附則
一、因執行本精簡計畫而裁撤機關(單位)或精簡員額之現職人員,應
由主管機關依其所具資格、專長等條件,予以安置至其他需用機關
,專長未能符合者應予訓練以便安置,其未能安置者,應依規定辦
理退休(職)或資遣。因機關裁撤而退休(職)或資遣之人員,以
屆滿退休(職)限齡日期為準,每提前一個月退休(職)或資遣,
加發一個月俸(薪)給(含俸薪額、專業加給,主管人員另加主管
職務加給)之慰助金,最高以加發六個月俸(薪)給之慰助金為限。
二、機關裁撤時,其現職人員如於機關裁撤後一年內符合自願退休條件
者,得由其主管機關就所屬機關檢討占缺留用至符合自願退休條件
時,即予辦理退休(職);但不適用前款加發慰助金之規定。
三、各級學校及事業機構之職員、駐衛警、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及
工員之預算員額亦應比照凍結。
四、各級學校增員,以新增學校及增班增系者為限,惟仍以精簡為原則。
五、各機關學校原已進用之超額技工、工友,應出缺不補,並依照「行
政院所屬機關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及「各級公立學校事務
勞力替代措施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六、各公營事業機構由各主管機關參照本計畫另訂精簡計畫實施,如因
新增業務必須增員者,亦參照本計畫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