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機關組織、精簡現有員額


一、加強組織調整及員額精簡措施
  1、專案小組業完成外交部等二十二個機關組織及員額檢討報告與環保類等
    十三類中央與地方機關組織調整報告初審作業,初步結論計將裁撤三個
    機關、三十六個單位、三十個任務編組;民營化一個單位、一個任務編
    組;改制一個單位;改隸九個機關、二個單位、二個任務編組;調整七
    個機關功能;另三十個機關、十四個單位、十二個任務編組整併為十四
    個機關、五個單位、一個任務編組。
  2、第一年中央行政機關精簡四、五三九人,精簡比率為四.三一%,嗣為
    應學校增班增系及新成立機關、新增業務之需要,另增加各類預算員額
    一、二八九人,增減相抵仍計淨減三、二五0人。國營事業機構精簡四
    、四八0人,精簡比率為二.五三%,地方行政機關精簡二、八六六人
    ,精簡比率為二、四一%。第二年中央行政機關精簡三、四五一人,精
    簡比率為三.二八%,嗣為應學校增班增系及新成立機關、新增業務之
    需要,另核准增加各類預算員額八六三人,增減相抵仍計淨減二、五八
    八人;國營事業機構精簡五、四四九人,精簡比率為三.0七%,地方
    行政機關精簡一、七九三人,精簡比率為一.五一%。以上合計,中央
    行政機關增減相抵後淨減五、八三八人,累計精簡比率五.五五%;國
    營事業機構精簡九、九二九人,累計精簡比率為五.六0%;地方行政
    機關精簡四、六五九人,累計精簡比率為三.九二%。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組織法制化作業
  1、促使各機關重視組織法制化作業,落實機關組織法制化工作,裁撤無存
    在必要之任務編組,有效精簡組織。
  2、組織法制化部分,已完成「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條
    例」、「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觀光局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
    管理處」、「東海岸風景特定區管理處」、「澎澎風景特定區管理籌備
    處」、「經濟部工業局工業污染防制小組」、「經濟部工業局資訊小組」
    、「經濟部工業局法制室」等八案送請立法院審查。行政院國科會之「
    國家高速電腦中心」、「實驗動物繁殖及研究中心」、「國家地震工程
    研究中心」及「毫微米元件實驗室」等四案合併擬具國家實驗研究中心
    設置管理條例草案,業經政務委員審查完竣,正依決議修正中。
  3、組織裁撤部分: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組織法制化(或裁徹)時程表」
    ,業已裁撤「交通部航管系統工程隊」等任務編組及「高雄技術學院籌
    備處」等臨時機關,與去年比較,八十四年度新裁撤三個任務編組及三
    個臨時機關。

三、辦理人力評鑑實施員額移撥
  1、計有內政部等三十七個主管機關依規定將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力評鑑辦理
    結果報院核辦,均經本院人事局參酌有關機關意見逐一核復,對增進本院
    整體組織及員額之合理化,有所助益。
  2、為協助各機關診斷改進組織員額問題,經訂定「行政院人力評鑑服務團實
    施計畫」一種,成立行政院人力評鑑小組,並選定職業訓練、飛航安全、
    保安警察、衛生醫療、行政院退輔會所屬機關、台灣省政府所屬機關、財
    稅機關等若干重點機關(構)(計有職業訓練局、民航局、保安警察第二
    總隊、省市政府衛生處局所屬醫療院、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榮民印刷廠、
    台灣省物資局、台灣省政府糧食局、財政部所屬三區國稅局等),由本院
    人事局會同本院研考會等機關進行實地查訪、評鑑工作,除逐案撰妥實地
    查訪報告,並將實地查訪評鑑所獲致之結論簽院函請各有關機關查照辦理
    外,復要求尚有精簡空間之機關,逐年配合精簡預算員額共計三、二五八
    人。
  3、依各機關報院之人力評鑑辦理結果顯示,分別有法務部、經濟部、教育部
    、行政院退輔會、農業委員會及高雄市政府等機關擬就機關之間實施員額
    移撥,初步統計擬移撥之員額計有三五七人。
  4、經由本次人力評鑑,各主管機關均能在不增加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總員額及
    達成精簡要求之前提下,配合業務消長,合理調配員額,達到彈性運用人
    力之目標。
  5、各機關遇有新增業務時,多能經由人力評鑑,優先就現有人力調配運用,
    避免請增員額,樹立用人成本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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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機關組織及合理調配員額實施計畫


                      主辦機關:行政院研考會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壹、依據:行政革新方案。

  貳、工作目標
   �@一、賡續完成五個主管機關組織及員額調整案、六類中央與地方機關組
      織及員額調整案審查作業。
   �A二、賡續精簡措施,按八十三年度職員預算員額為準,三年內精簡百分
      之五預算員額。 �B   三、全面凍結預算員額,並檢討精簡約聘僱員額。

  參、實施範圍
   �@一、本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
   �A二、釐清中央與地方政府相關業務職掌,如民政、戶政、地政、役政、
      社政、國宅、營建、警政、稅捐、商業、水利、礦業、監理、港務
      、觀光、衛生、環保、農林、文化及勞工等類業務。

  肆、實施策略
�@   一、因應國內外環境變遷所產生政務需求,以整體性及整合性之觀點,
      協調各機關依執行計畫重行調整機關組織架構,增強組織功能。
�A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法之修正,調整機關組織及移撥職掌。
�B   三、依憲法所定,釐清中央與省市政府相關業務職掌,以提高工作效率。
�C   四、依據業務消長配置定額人員,在抑制員額總數膨脹之同時,並謀求
      人與事配置之適當。
   �D五、擬訂員額精簡目標,精簡員額所餘人事經費優先用於待遇調整,以
      提振員工之工作士氣。

  伍、精簡措施
�@   一、組織部分:機關或單位之增減依左列原則調整
�@     (一)簡併原則
         1、配合行政院組織法之修正業務應予移撥者。
         2、機關組織法規仍未法制化經檢討應予裁併者。
         3、機關或單位設置其階段性任務業已完成或政策業已改變
           者。
         4、機關或單位業務和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者。
         5、機關或單位職掌應以委託或授權方式辦理較符經濟效益
           者。
         6、地區性派出機關或單位管轄區域應予調整者。
         7、任務編組已無存在必要應予裁併者。
         8、曾經專案評估績效不佳應予裁併者。
�A     (二)增設原則
         1、除依法應予設置或政策上及國家建設迫切需要設置之機
           關外,一律不得請增設機關或單位。
         2、已報准成立之機關而尚未成立者,除係將原有機關改制
           而成立新機關,且未增加員額者,准予按計畫成立外,
           餘應重行檢討報院;尚未報准成立者,除符合前款情形
           外,暫緩成立為原則。
    二、員額部分
      (一)賡續精簡措施
         1、以主管機關為單元,按八十三年度職員(含約聘僱)預
           算員額為基礎,三年內精簡預算員額百分之五,第一年
           精簡比率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原則。第三年依據精簡員
           額計畫表賡續精簡員額。
         2、各機關實際應精簡之員額,由各主管機關依各該機關業
           務及人力運用狀況統籌檢討決定之;業務萎縮者應相對
           精簡員額。
      (二)凍結年度預算員額,落實檢討員額配置
         1、各機關之職員、駐衛警、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之預
           算員額,自八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止均予凍結。
         2、各機關如因新增業務確須增加員額者,應以各部會行處
           局署及省市政府等主管機關為單元,就主管機關暨所屬
           機關八十三年度預算員額總數,扣除原訂精簡百分之五
           後之範圍內統籌調配運用,並報院備查。其係因應國家
           重大工程建設及新增機關者,仍須依上述規定檢討辦理
           ,如仍確實人力不敷時,始得專案報院核辦。
         3、專案列管各項工程計畫,於計畫完成時,應即由主管機
           關相對減列其員額,或檢討移撥至其他工程建設單位,
           避免人力閒置。
         4、各機關辦理資訊業務所需人力,應儘可能由現職人員訓
           練轉化運用或採用外包方式,以求節約用人。因推動業
           務資訊化,相關業務經改以自動化方式處理者,其相對
           節餘之人力,應予檢討刪除。
         5、各主管機關辦理本機關暨所屬機關人力評鑑後,應配合
           業務消長在不增加各主管機關暨所屬機關總員額前提下
           ,合理調配員額;對於各機關節餘人力(含因機關、單
           位裁併之剩餘人力),應移撥至人力不足之機關,或依
           法予以遣退。
         6、各機關經檢討分層負責及逐級授權,其相對節餘之員額
           應予檢討調整。
      (三)全面檢討精簡約聘僱員額
         1、各機關約聘、僱員額(包括中央機關專案補助地方機關
           之約聘僱人員)應全面檢討精簡,並依據分年裁減計畫
           實施;其中聘用人員,除為辦理專案計畫或接受政府機
           關委託或該機關之組織法(條例)明定得聘用人員者外
           ,超過各該機關職員預算員額百分之五部分,至遲應於
           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裁減完竣。
         2、各機關現有約聘僱人員,其計畫已結束者,應即解聘僱
           ,並將其員額予以裁減。
         3、各機關經常性業務現由約僱人員擔任者,除情形特殊者
           外,應即改由現有編制內正式人員辦理。
         4、中央機關宜避免就主管業務,編列專款補助地方政府聘
           僱人員辦理業務;前已編列補助地方機關之約聘僱員額
           ,應會同受補助主管機關檢討裁減地方機關接受中央機
           關專款補助辦理專案業務而聘僱之人員,於該項補助結
           束時,應即解聘僱,機關不得自行編列經費予以續聘僱。

  陸、作業程序與進度
    一、各主管機關所提報組織及員額調整檢討報告,以及如所掌業務涉及
      中央與地方者應擬具之中央與地方機關組織調整報告,交由行政院
      組織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審議。
    二、行政院組織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賡續審議作業,預定作業進度如次:
      1、八十五年八月底前完成內政部、財政部、新聞局、農委會及福
        建省政府五個主管機關組織及員額調整案審查作業。
      2、八十五年八月底前完成社政、稅捐、商業、監理、觀光及衛生
        六類中央與地方機關組織及員額調整案審查作業。
    三、前開專案小組決議經簽奉 院長核定後,凡涉及組織裁撤、整併、
      改隸、改制、民營化及功能調整部分,各機關應研擬執行計畫報院
      ,俾循組織修編程序辦理,其中涉及兩機關以上組織職掌員額移撥
       者,由接受移撥業務之主管機關邀請移撥業務之機關及相關機關
      研商辦理。

  柒、管制考核
    一、各機關實施本計畫應由研考單位實施管制考核。
    二、本院有關機關得會同組成專案小組至各機關實地查核。
    三、本計畫有關考核獎懲作業程序依行政革新方案有關規定辦理。

  捌、附則
    一、因執行本精簡計畫而裁撤機關(單位)或精簡員額之現職人員,應
      由主管機關依其所具資格、專長等條件,予以安置至其他需用機關
      ,專長未能符合者應予訓練以便安置,其未能安置者,應依規定辦
      理退休(職)或資遣。因機關裁撤而退休(職)或資遣之人員,以
      屆滿退休(職)限齡日期為準,每提前一個月退休(職)或資遣,
      加發一個月俸(薪)給(含俸薪額、專業加給,主管人員另加主管
      職務加給)之慰助金,最高以加發六個月俸(薪)給之慰助金為限。
    二、機關裁撤時,其現職人員如於機關裁撤後一年內符合自願退休條件
      者,得由其主管機關就所屬機關檢討占缺留用至符合自願退休條件
      時,即予辦理退休(職);但不適用前款加發慰助金之規定。
    三、各級學校及事業機構之職員、駐衛警、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及
      工員之預算員額亦應比照凍結。
    四、各級學校增員,以新增學校及增班增系者為限,惟仍以精簡為原則。
    五、各機關學校原已進用之超額技工、工友,應出缺不補,並依照「行
      政院所屬機關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及「各級公立學校事務
      勞力替代措施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六、各公營事業機構由各主管機關參照本計畫另訂精簡計畫實施,如因
      新增業務必須增員者,亦參照本計畫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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