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貪瀆、端正政風


  一、肅貪方面
    1、八十三年十月至八十四年九月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共新收貪瀆案件
      一、七三三件,經偵查終結起訴六七0件,被告一、五0六人,
      較上年度同期(八十二年十月至八十三年九月)之新收貪瀆案件
      一、五九四件,起訴六一八件,被告一、五四九人,新收貪瀆件
      數及起訴件數分別增加八.七二%、八.四一%,被告人數減少
      二.七八%。自八十二年十月肅貪行動方案實施後至八十四年九
      月止,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共新收貪瀆案三、二二七件,經偵查終
      結起訴一、二八八件,被告三、0五五人,較實施前同期(八十
      年十月至八十二年九月)之新收貪瀆案二、一0九件,起訴八八
      二件,被告一、五一一人,分別增加五三.0一%、四六.0三
      %、一0二.一八%,顯示密集檢肅貪瀆已獲成果。
    2、各地方法院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八十三年十月至八十四年九月
      底止,執行羈押被告的平均百分比僅五.四0%,較一般案件之
      六.八二%為低,顯示檢方對貪瀆案執行羈押極為慎重。
    3、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八十三年十月至八十四
      年九月底止,對於自首、自白被告於起訴時,請求法院宣告緩刑
      者有五四人,請求從輕量刑者二七四人,對鼓勵自首、自白頗有
      助益;對於易滋舞弊之十六類公務員重大貪瀆案件,於起訴時請
      求法院從重量刑者則有七八三人。
    4、八十四年十月民調,有四七•六%表示滿意,三七•七%表示不
      滿意。另根據「亞洲情報(Asian Intelligence)」雙週刊一
      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對亞洲國家貪污情形所作的調查,這三年來
      我國貪污指數從五•七分逐年降至五•一分、四•二分,清廉度
      提升,且一九九五年進步幅度在亞洲各國中名列第一,超過馬、
      泰而與南韓並駕齊驅。

  二、防貪部分
    1、各機關多能針對貪瀆案件及民眾接觸頻繁易生弊端業務,分析其
      弊端發生原因與癥結,研編「預防貪瀆調查專報」,送請有關單
      位參考。年度共研編三九0件,較去年同期二九二件,增加三三
      %。
    2、要求各機關依據「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業
      規定」成立「稽核小組」,經統計全國應成立二、三00個,業
      成立一、九七六個,完成率八六%,另尚未成立單位亦積極辦理
      中。此對防杜營繕、採購弊端,將產生莫大功效。
    3、各機關均能針對各項易滋弊端業務訂定具體防弊措施,並確實辦
      理,有效防杜弊端發生,年度增修訂防弊措施計一、六八0種。
    4、年度各政風機構共受理登錄請託關說七、九二四件,贈受財物一
      、六五九件,飲宴應酬一四六件。
    5、自八十二年施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以來,各政風機構暨指定單位
      受理申報二六、九0一人,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經法務部裁處罰
      鍰者有二二人;屬故意申報不實,裁處罰鍰者一二人。

  三、宣導部分
    1、法務部定期舉辦四四場次記者會或談話會,另各級檢察機關為加
      強肅貪宣導,亦舉辦一四六次記者會,並分別舉辦媒體記者參訪
      法務機構活動,使其深入瞭解各地執行工作情形。
    2、行政院新聞局己運用該局位於全省大都會區之十台LED電子視
      訊牆,播放有關肅貪及檢舉專線之文字或電腦動畫;並運用該局
      六0個委製公共服務性廣播節目,於各電台適時插播肅貪廣播插
      播稿。
    3、行政院新聞局已於中央各部會之四十輛交通車廂外張貼肅貪車廂
      廣告,加強宣導。製作相關主題海報共一萬份分發各機關張貼。
    4、法務部已完成廉政海報三萬份之印製分送工作,另由各部會機關
      加印十二萬份分送張貼加強宣導。所屬各級檢察機關共製作、分
      送張貼肅貪海報及宣導品共約一二三、九四五份。
    5、法務部編印完成「以決心挽民心」、「檢肅貪瀆績效專刊」、
      「廉政手冊」,並增印「八十三年廉政工作年報」及「八十二年
      廉政工作年報」英文版,擴大分送國內、外有關機關、學術團體
      等,使各階層人士方便尋得檢肅貪瀆相關訊息。
    6、法務部正副首長及各級單位主管接受電視、廣播電台專訪計五九
      次,積極宣導該部肅貪、防貪之政策。
    7、調查局辦理機關團體或民眾參訪活動共五五八案次,約六0、八
      九一人次,由局長或專任人員適時說明肅貪工作情形並鼓勵民眾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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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施「 肅 貪 行 動 方 案 」績 效 簡 報

資 料 提 供 : 法 務 部
提 供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五 日
聯 絡 電 話 : (02)3888273

壹 、 前 言

「 肅 貪 行 動 方 案 」 自 八 十 二 年 九 月 三 日 實 施 以 來 ﹐ 迄 今 年 十 一 月 底 止 ﹐ 二 十 六 個 月 間 各 地 檢 署 偵 辦 貪 瀆 案 件 的 統 計 數 字 顯 示 ﹐ 無 論 新 收 案 件 、 起 訴 件 數 及 起 訴 人 數 ﹐ 都 創 下 歷 年 來 最 高 的 紀 錄 ﹐ 且 增 幅 均 在 五 成 至 一 倍 之 間 ﹐ 這 些 事 實 具 體 反 映 了 政 府 肅 貪 的 決 心 ﹐ 與 全 體 執 法 人 員 夜 以 繼 日 的 努 力 。 雖 然 民 眾 認 為 政 風 已 稍 有 改 善 ﹐ 但 貪 污 仍 未 絕 跡 ﹐ 民 眾 有 更 高 的 期 待 ﹐ 政 府 應 進 一 步 強 化 肅 貪 與 防 貪 措 施 。 有 鑑 於 此 ﹐ 在 防 貪 方 面 ﹐ 經 檢 討 發 覺 當 前 行 政 機 關 內 部 請 託 關 說 事 件 與 贈 受 財 物 之 風 氣 均 未 顯 著 改 善 ﹐ 其 個 中 原 因 ﹐ 除 因 宣 導 不 夠 落 實 、 部 份 規 範 不 夠 具 體 明 確 、 政 風 機 構 未 能 主 動 查 察 外 ﹐ 另 一 主 要 因 素 是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中 ﹐ 若 干 首 長 對 防 貪 工 作 態 度 不 夠 積 極 ﹐ 因 此 本 部 乃 積 極 修 正 「 肅 貪 行 動 方 案 」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 並 已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備 中 。

貳 、 績 效

一 、 肅 貪 方 面

(一) 肅 貪 案 件 先 升 後 降
1. 二 年 二 個 月 來 起 訴 案 件 及 人 數 均 創 歷 史 新 高 八 十 二 年 十 月 至 八 十 四 年 十 一 月 全 國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 肅 貪 執 行 小 組 」 新 收 貪 瀆 案 件 件 數 為 三 、 四 八 二 件 ﹐ 較 「 肅 貪 行 動 方 案 」 實 施 前 廿 六 個 月 ( 八 十 年 八 月 至 八 十 二 年 九 月 ) 之 二 、三 五 五 年 增 加 四 七 • 八 六 % ﹐ 起 訴 件 數 為 一 、 三 六 六 件 ﹐ 較 實 施 前 廿 六 個 月 之 九 三 五 件 增 加 四 六 • 一 0 % ﹐ 起 訴 人 數 為 三 、 一 九 八 人 ﹐ 較 實 施 前 廿 六 個 月 之 一 、 六 四 三 人 增 加 九 四 • 六 四 % 。


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十月-八十四年十一月
偵辦貪瀆起訴案件統計表



項目
起訴
件數
起訴
人數
層次 貪瀆金額
(新臺幣)
備註
高層
簡任(相當)以上
中層
荐任(相當)以上
基層
委任(相當)以下
普通民眾
時間 公務人員 民意代表
82年10月 68件 171人 13人 0人 29人 47人 82人 248,233,835元 另積架小客車一輛、音響一套價值約新台幣九千元、
長壽香煙十四 條、R一四四二通信無線接收機一部
82年11月 35件 73人 3人 0人 13人 19人 38人 41,676,467元 另啤酒804瓶、米酒16瓶
82年12月 40件 60人 3人 0人 14人 23人 20人 19,521,686元  
83年1月 30件 46人 0人 0人 9人 28人 9人 310,932,028元 另BMW三二三型中古車一部價值約新台幣二十萬元
、蘋果十一箱、玫瑰 桃一箱、金項鍊一條
83年2月 30件 66人 2人 1人 14人 36人 13人 39,416,181元 另蘋果十一箱、玫瑰桃一箱
83年3月 58件 217人 0人 76人 31人 42人 68人 576,000,779元 另二公升半漢尼士XO洋酒一瓶、歐塔XO洋酒一瓶
、茶葉一罐
83年4月 73件 309人 8人 218人 27人 30人 26人 456,050,426元 另高級汽油票一六九二六四公升、高梁酒一袋及得以
多使用一公頃山 胞保留地之不法利益
83年5月 50件 128人 4人 25人 17人 38人 44人 243,867,174元 另食品禮盒一盒及得以不法使用十筆公有耕地之不正
利益
83年6月 62件 149人 27人 24人 19人 54人 25人 126,524,878元 另勞力士牌金質手錶一只及大陸酒十九箱
83年7月 50件 83人 10人 5人 20人 28人 20人 186,850,637元  
83年8月 65件 141人 8人 5人 30人 39人 59人 229,146,623元 另價值新台幣十萬元啤酒券及非法取得二筆私有道路
用地之不正利益
83年9月 57件 106人 10人 0人 29人 39人 28人 49,583,192元 另照相機一台、三角架一付、七星牌香煙五條
83年10月 94件 221人 16人 9人 63人 62人 71人 1,177,324,349元 另安非他命0.5公克
83年11月 45件 98人 3人 0人 38人 42人 15人 60,237,331元 另退關成衣一百八十九箱
83年12月 79件 151人 7人 0人 49人 65人 30人 305,430,617元 另泰國進口紅木傢俱一批價值約新臺幣十萬元、金項
鍊一條及美金一 五0元
84年1月 19件 67人 4人 0人 17人 33人 13人 152,538,890元 另檳榔二十三噸
84年2月 28件 94人 2人 13人 11人 45人 23人 45,319,700元  
84年3月 48件 97人 2人 1人 20人 38人 36人 926,551,258元  
84年4月 58件 153人 3人 0人 36人 68人 46人 1,987,117,237元  
84年4月 58件 153人 3人 0人 36人 68人 46人 1,987,117,237元  
84年5月 56件 116人 5人 0人 15人 44人 52人 132,386,924元  
84年6月 67件 162人 3人 0人 25人 74人 60人 31,162,542元 另價值二萬零三百五十元之煙酒
84年7月 63件 120人 8人 0人 20人 59人 33人 77,846,524元 另價值10公斤銅線
84年8月 51件 91人 4人 0人 25人 47人 15人 29,253,765元 另電話等物件共22件
84年9月 62件 136人 6人 0人 22人 64人 44人 202,458,796元 另價值5,000元之煙、酒、水果
84年10月 31件 59人 2人 0人 10人 35人 12人 73,236,041元 另汽油270.4公升
84年11月 47件 84人 2人 1人 15人 37人 29人 47,912,912元 另三萬元洋酒、一瓶洋酒、一萬元茶葉、209平方公
尺磊基工地
總計 1,366件 3,198人 155人 378人 618人 1,136人 911人 七十七億七千六百
五十八萬零千七百
九十二元
 
4.85% 11.82% 19.33% 35.53% 28.49%


說明:一、(1)26個月,每月平均件數:52.54件,人數:123.00人.比率為1:2.4 左右
     (2)792天,每日平均件數:1.73件,人數:4.04人.比率為1:2.4左右
   二、本資料係肅貪行動方案核定實施後,各肅貪執行小組辦理貪瀆案件依 法起訴之資料
   三、本資料包括(1)以貪污治罪條例或瀆職罪起訴之公務人員及民意代表
          (2)檢察官以貪瀆案件偵辦而以其他罪名起訴之公務人員 及民意代表
          (3)普通民眾


執行肅貪行動方案前後26個月各地檢署偵辦貪瀆起訴案件成 果比較表

項目 執行肅貪行動方案
後26個月績效
執行肅貪行動方案
前26個月績效
增減率 備註
82.10~84.11 80.8~82.9
新收案件 3482件 2355件 +47.86%  
起訴件數 1366件 935件 +46.10%  
起訴人數 3198件 1643件 +94.64%  

2. 近 十 一 個 月 來 起 訴 案 件 及 人 數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已 開 始 下 降 始 以 「 肅 貪 行 動 方 案 」 實 施 二 十 六 個 月 來 前 後 之 比 較 而 論 ﹐ 新 收 案 件 數 雖 仍 微 幅 增 加 ﹐ 惟 實 際 起 訴 案 件 及 人 數 已 在 減 少 中 ﹐ 以 八 十 四 年 一 月 至 十 一 月 來 看 ﹐ 新 收 案 件 一 、 五 九 0 件 ﹐ 起 訴 五 三 0 件 、 一 、 一 七 九 人 ﹐ 分 別 比 八 十 三 年 同 期 增 0 • 九 六 % 、 減 十 三 • 六 八 % 及 減 二 四 • 六 一 % ﹐ 此 一 現 象 顯 示 肅 貪 行 動 已 發 揮 應 有 的 嚇 阻 力 ﹐ 尚 符 合 本 部 原 先 的 預 期 。

執行肅貪行動方案同期11個月各地檢署偵辦貪瀆起訴案件成 果比較表

項目 執行肅貪行動方案
前11個月績效
執行肅貪行動方案
後11個月績效
增減率 備註
83.1~83.11 84.1~84.11
新收案件 1575件 1590件 +0.96%  
起訴件數 614件 530件 -13.68%  
起訴人數 1564件 1179件 -24.61%  


(二) 涉 案 人 員 階 層 分 布 狀 況 仍 呈 金 字 塔 狀 ﹐ 比 例 變 化 不 大 二 十 六 個 月 來 起 訴 之 三 、 一 九 八 人 中 ﹐ 其 身 分 ( 官 等) 以 基 層 公 務 員 ( 委 任 以 下 ) 一 、 一 三 六 人 占 三 五 • 五 三 % 為 最 多 ﹐ 中 層 ( 薦 任 ) 六 一 八 人 占 一 九 • 三 三 % 居 次 ﹐ 高 層 ( 簡 任 以 下 ) 一 五 五 人 占 四 • 八 五 % 最 少 ﹐但 高 層 如 加 上 比 照 簡 任 官 的 民 意 代 表 三 七 八 人 ( 占 一 一 • 八 二 % ) ﹐ 合 計 則 為 一 六 • 六 七 % 。 另 有 民 眾 九 一 一 人 ﹐ 占 二 八 • 四 九 % 。 貪 瀆 總 金 額 高 達 新 台 幣 ( 下 同 ) 七 十 4七 億 七 千 六 百 五 十 八 萬 零 七 百 九 十 二 元 。

(三) 定 罪 率 大 幅 提 升 過 去 三 十 多 年 中 ﹐ 貪 瀆 案 件 起 訴 後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的 比 率 ( 定 罪 率 ) 在 四 成 二 左 右 ﹐ 這 二 十 六 個 月 來 起 訴 的 案 件 雖 然 大 部 分 尚 未 判 決 確 定 ﹐ 但 已 判 決 確 定 的 三 三 三 人 ﹐ 其 定 罪 率 已 提 升 至 六 一 • 二 一 % ﹐ 上 升 達 十 九 個 百 分 點 ﹐ 起 訴 的 正 確 性 已 大 幅 提 升 。

「貪污治罪條例」施行三十二年來臺灣地區各檢察署貪瀆案辦理情形

年別 新收偵查件數 起訴人數 執行案件裁判確定有罪人數
52年 634 646 225
53年 661 572 240
54年 763 981 287
55年 762 1,122 295
56年 684 592 363
57年 788 689 326
58年 P 413 1,001 356
59年 P 478 961 391
60年 P 431 1,017 423
61年 956 934 570
62年 978 786 568
63年 794 721 458
64年 868 677 323
65年 815 648 299
66年 789 495 314
67年 783 570 312
68年 813 634 280
69年 1,025 721 282
70年 1,053 1,027 292
71年 986 749 310
72年 1,024 782 281
73年 1,102 677 439
74年 1,235 863 294
75年 1,086 682 322
76年 1,145 572 433
77年 1,312 717 319
78年 1,436 632 311
79年 1,604 647 273
80年 1,684 963 262
81年 1,130 702 254
82年 917 626 266
83年 1,699 1,476 206

說明:(1)本表係指以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瀆職罪起訴件數及人數之資料包括公務員
    反檢察官辦理「行賄」或「貪瀆」案件中之普通民眾,但不包含以貪瀆案件
    偵辦,而偵辦結果以其他普通罪名起訴,例如偵辦結果不構成貪瀆罪名,而以
    偽造文書、詐欺或背信...等罪名起訴者(統計歸類於其起訴罪名中)
   (2)58、59、60年新收偵查件數,本處公務統計報表因故未編列,本表係以各該
    年貪瀆偵查終結起訴件數資料為估計數
   (3)貪污案件審判費時,故年起訴人數(第二欄)多半無法在同年裁判確定.因此
    ,比較同年之有罪人數(第三欄)與起訴人數(第二欄)所得之百分比,並不代表
    該年之「定罪率」(或「起訴正確率」),此一「定罪率」請參見附表二之二.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貪污瀆職案件裁判確定有罪及無罪人數統計表

  執行貪污瀆職案件裁判確定有罪及無罪人數 定罪率(一)
[(3)+(6)]/[(2)+(5)]*100
定罪率(二)
[(3)+(6)+(9)]/(1)*100
合計
(1)=(2)+(5)+(8)
以圖利罪起訴 以非圖利罪起訴 以非貪瀆罪起訴
小計(2) 裁判有罪(3) 裁判無罪(4) 百分比
(4)/(2)*100
小計(5) 裁判有罪(6) 裁判無罪(7) 百分比
(7)/(5)*100
小計(8) 裁判有罪(9) 裁判無罪(10) 百分比
(10)/(8)*100
% % % % %
81年 613 206 50 156 75.73 278 144 134 48.20 129 60 69 53.49 40.08 41.44
82年 598 138 40 98 71.01 349 189 160 45.85 111 37 74 66.67 47.02 44.48
83年 492 101 30 71 70.30 314 154 160 50.96 77 22 55 71.43 44.34 41.87
82年10月1日
至84年11月底
544 102 32 70 68.63 305 203 102 33.44 137 98 39 28.47 57.74 61.21
84年1月1日
至84年11月底
417 78 22 56 71.79 230 145 85 36.96 109 75 34 31.19 54.22 58.03
84年11月 70 6 1 5 83.33 58 28 30 51.72 6 2 4 66.67 45.31 44.29

附註:A.本表圖利罪係以刑法131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1項4,5款(81年7月22日以前
    係指3,4款)為範圍.非圖利罪係指刑法瀆職罪章及貪污治罪條例中除前揭範圍
    以外者.非貪瀆罪係指刑法瀆職罪章及貪污治罪條例以外罪名者.
   B.本表81,82,83年資料僅指臺灣地區,係以當期貪污瀆職罪終審裁判確定有罪及
    無罪案件為對象,以電腦讀檔追溯其起訴主要法條屬上揭範圍者.
   C.82年10月1日至84年11月底欄資料包含金門地檢署部分,係以同期貪瀆案件起
    訴人數為對象,於同期終審裁判確定有罪及無罪情形;臺灣地區各地檢署資料
    係由電腦讀檔追溯產生,金門地檢署部分以人工方式追蹤產生.
   D.84年1月1日至84年11月底欄,係同以附註C之貪瀆案件起訴人數為對象,唯於
    84年1月1日至11月底期間裁判確定資料.
   E.84年11月欄,亦係同以附註C之貪瀆案件起訴人數為對象,唯於84年11月期間
    裁判確定資料.
   F.定罪率(一)係扣除以非貪瀆罪起訴資料計算.



二 、 防 貪 方 面

(一) 關 於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統 計 分 析

自八 十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 至 八 十 四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止 ﹐ 監 察 院 受 理 四 、 一 六 0 人 次 ﹐ 各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暨 指 定 單 位 受 理 四 九 、 0 二 三 人 次 ﹐ 其 中 屬 無 正 當 理 由 而 逾 期 申 報 ﹐ 經 監 察 院 裁 處 罰 鍰 者 有 四 十 三 人 ﹐ 本 部 裁 罰 者 有 二 十 二 人 ; 屬 故 意 申 報 不 實 ﹐ 經 監 察 院 裁 處 罰 鍰 者 有 七 十 人 ﹐ 本 部 裁 罰 者 有 十 二 人 。

(二) 關 於 受 理 請 託 關 說 、 贈 受 財 物 、 飲 宴 應 酬 事 件 統 計 分 析 二 十 六 個 月 來 請 託 關 說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者 共 一 七 、 一 六 九 件 ﹐ 贈 受 財 物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者 共 三 、 五 五 0 件 ﹐ 飲 宴 應 酬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者 共 三 三 八 件 。 另 外 ﹐ 對 生 活 違 常 公 務 人 員 一 、 0 二 六 人 建 卡 列 管 ﹐ 並 訂 定 四 、 0 七 0 種 防 弊 措 施 ﹐ 以 預 防 貪 瀆 。

參 、 檢 討 與 改 進

一 、 檢 討 事 項

(一) 肅 貪 方 面

1. 應 恢 復 「 抓 紅 包 」 條 款

「 紅 包 文 化 」 產 生 的 原 因 很 多 ﹐ 其 中 之 一 就 是 「 花 錢 買 效 率 」 ﹐ 因 此 肅 貪 工 作 一 定 要 與 行 政 革 新 結 合 ﹐ 以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 而 為 消 弭 「 紅 包 文 化 」 ﹐ 除 依 現 行 法 處 罰 收 賄 者 外 ﹐ 亦 應 處 罰 行 賄 者 ﹐ 才 能 同 時 嚇 阻 賄 賂 行 為 的 「 供 給 」 與 「 需 求 」 。

2. 提 升 定 罪 率 貪 瀆 罪 確 定 案 件 的 定 罪 率 不 到 六 成 四 ﹐ 較 之 三 十 二 年 來 平 均 定 罪 率 百 分 之 四 十 二 ﹐ 雖 已 大 幅 提 升 十 九 個 百 分 點 ﹐ 但 仍 遠 低 於 非 貪 瀆 罪 的 九 成 ﹐ 這 顯 示 檢 調 單 位 必 須 再 加 強 蒐 證 ﹐ 同 時 ﹐ 重 大 貪 瀆 案 件 應 由 起 訴 的 檢 察 官 蒞 庭 論 告 ﹐ 對 判 決 無 罪 案 件 也 應 加 強 上 訴 。

3. 強 化 保 護 檢 舉 人 從 八 十 二 年 九 月 至 今 年 十 一 月 ﹐ 檢 舉 貪 瀆 獎 金 已 發 出 二 千 四 百 八 十 七 萬 七 千 元 ﹐ 比 前 二 十 六 月 增 加 了 二 倍 多 ﹐ 從 檢 舉 案 件 大 幅 成 長 ﹐ 可 見 獎 勵 措 施 確 實 有 效 。 但 檢 舉 資 料 仍 有 不 少 匿 名 、 冒 名 及 內 容 空 泛 者 ﹐ 造 成查 證 工 作 的 困 難 ﹐ 亟 待 加 強 宣 導 。 也 有 極 少 數 檢 舉 人 身 分 因 有 關 機 關 疏 忽 而 曝 光 ﹐ 致 使 部 分 有 心 檢 舉 的 人 裹 足 不 前 。

(二) 防 貪 方 面

1. 應 以 行 政 肅 貪 補 強 司 法 肅 貪

涉 嫌 貪 瀆 的 公 務 員 ﹐ 因 證 據 不 足 而 處 分 不 起 訴 或 或 判 無 罪 ﹐ 機 關 首 長 往 往 認 為 刑 事 責 任 既 了 ﹐ 即 未 再 追 究 其 行 政 責 任 ﹐ 使 程 序 簡 便 快 速 的 「 行 政 肅 貪 」 (例 如 調 職 或 記 過 ) ﹐ 未 能 有 效 彌 補 繁 複 費 時 的 「 司 法 肅 貪 」 的 不 足 。

2. 應 加 強 防 貪 規 範 「 肅 貪 行 動 方 案 」 有 關 防 貪 措 施 之 規 定 不 夠 明 確 ﹐ 宣 導 也 不 足 ﹐ 一 般 公 務 員 均 不 甚 了 解 ﹐ 影 響 成 效 ; 為 免 「 肅 貪 行 動 方 案 」 形 同 具 文 ﹐ 應 針 對 方 案 中 防 貪 方 面 缺 失 加 以 修 正 ﹐ 如 將 「 請 託 關 說 」 定 義 擴 大 ﹐ 並 要 求 應 一 律 以 書 面 為 之 ﹐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並 責 成 政 風 機 構 嚴 格 執 行 登 記 列 管 工 作 及 追 蹤 處 理 結 果 。 有 關 贈 受 財 物 部 分 ﹐ 凡 來 自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人 者 ﹐ 一 律 不 准 收 受 。 此 外 ﹐ 應 加 強 對 公 務 員 的 防 貪 宣 導 ﹐ 以 預 防 貪 瀆 行 為 。

3. 應 加 強 公 職 人 員 申 報 財 產 資 料 之 實 質 審 查 自 建 立 財 產 申 報 制 度 以 來 ﹐ 監 察 院 對 受 理 申 報 財 產 資 料 之 審 查 ﹐ 顯 較 政 風 機 構 為 徹 底 。 監 院 院 受 理 之 人 數 僅 為 政 風 機 構 受 之 十 三 分 之 一 ﹐ 但 裁 罰 之 人 數 卻 為 政 風 機 構 裁 罰 人 數 之 三 倍 。 由 於 絕 大 多 數 ( 占 九 十 三 % ) 之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表 皆 在 政 風 機 構 保 管 ﹐ 實 質 審 查 如 範 圍 太 小 或 執 行 不 徹 底 ﹐ 財 產 申 報 將 流 於 形 式 。

4. 應 落 實 績 效 考 核 在 績 效 考 核 方 面 訂 定 機 關 首 長 配 合 推 動 下 ﹐ 改 善 風 氣 進 而 落 實 「 肅 貪 行 動 方 案 」 。

二 、 肅 貪 方 面

1. 有 效 修 正 肅 貪 法 令 積 極 修 法 ﹐ 適 度 降 低 貪 污 罪 刑 度 ﹐ 以 增 加 貪 瀆 嫌 疑 人 自 首 或 自 白 之 誘 因 ﹐ 並 減 少 審 判 者 「 法 重 情 輕 ﹐ 判 不 下 去 」 的 心 理 障 礙 ﹐ 以 提 高 定 罪 率 ; 同 時 將 「 圖 利 罪 」 界 定 為 「 圖 私 人 不 法 利 益 」 外 ﹐ 並 將 其 改 為 「 結 果 犯 」 (也 就 是 必 須 圖 到 利 才 有 罪) ﹐ 且 不 處 罰 未 遂 犯 ﹐ 使 公 務 員 不 致 因 擔 心 「 圖 利 人 民 」 而 自 縛 手 腳 ﹐ 怯 於 任 事 ﹐ 因 「 防 弊 」 而 忽 略 「 便 民 」 與 「 興 利 」 ; 其 次 ﹐ 恢 復 「 抓 紅 包 條 款 」 ﹐ 處 罰 對 公 務 員 不 違 背 職 務 行 為 行 賄 的 人 ﹐ 以 杜 絕 賄 賂 的 「 供 給 面 」 ﹐ 並 以 立 法 方 式 保 護 檢 舉 人 。 在 修 法 進 度 方 面 ﹐ 「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 修 正 案 自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後 ﹐ 迄 今 已 逾 一 年 ﹐ 仍 未 完 成 二 讀 ﹐ 亟 應 積 極 推 動 修 法 工 作 。

2. 提 升 肅 貪 組 織 層 級

於 行 政 院 成 立 「 中 央 廉 政 會 報 」 ﹐ 由 行 政 院 政 務 委 員 擔 任 召 集 人 ﹐ 並 由 層 級 較 高 及 與 廉 政 業 務 繁 重 之 相 關 部 會 首 長 ﹐ 另 邀 請 社 會 專 業 、 公 正 人 士 組 成 ﹐ 負 責 全 國 廉 政 工 作 之 規 劃 、 諮 詢 與 評 議 等 事 項 ﹐ 充 分 展 現 政 府 強 化 肅 貪 作 為 之 決 心 ﹐ 並 整 合 各 機 關 防 貪 工 作 ﹐ 以 爭 取 全 國 人 民 之 支 持 與 信 賴 。 本 部 此 一 建 議 已 獲 行 政 院 同 意 ﹐ 本 部 並 已 提 出 「 行 政 院 中 央 廉 政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 報 院 ﹐ 業 奉 行 政 院 於 八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廿 一 日 核 定 成 立 會 報 ﹐ 並 於 八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廿 七 日 召 開 第 一 次 會 議 。

(二) 防 貪 方 面

1. 積 極 追 究 行 政 疏 失

擬 修 正 「 肅 貪 行 動 方 案 」 肆 、 具 體 行 動 二 、 防 貪 方 面 (四) – 6.為 (五) 之 規 定 始 下 :

(1) 涉 嫌 貪 瀆 的 公 務 員 ﹐ 因 證 據 不 足 而 處 分 不 起 訴 或 獲 判 無 罪 ﹐ 仍 得 追 究 其 行 政 責 任 。 (2)對 於 依 法 簽 結 或 不 起 處 分 之 貪 瀆 案 件 ﹐ 應 由 「 肅 貪 執 行 小 組 」 檢 討 有 無 行 政 疏 失 ﹐ 若 有 疏 失 ﹐ 即 送 涉 案 公 務 員 所 屬 之 機 關 ﹐ 由 該 機 關 首 長 指 定 定 人 員 組 成 小 組 ﹐ 依 法 追 究 其 行 政 責 任 。 政 風 機 構 應 將 辦 理 情 形 按 季 陳 報 。 2.修 正 防 貪 法 令 在 請 託 關 說 方 面 ﹐ 凡 公 務 員 遇 有 涉 及 本 機 關 業 務 具 體 事 項 之 請 託 關 說 ﹐ 不 論 其 內 容 有 無 違 法 或 產 生 不 當 影 響 之 虞 ﹐ 該 事 項 應 一 律 依 規 定 處 理 ﹐ 不 受 請 託 關 說 影 響 ﹐ 且 任 何 請 託 關 說 均 如 非 以 書 面 為 之 ﹐ 即 不 予 受 理 並 嚴 格 執 行 登 記 列 管 工 作 ﹐ 使 請 託 關 說 透 明 化 及 避 免 公 務 員 遭 受 不 當 壓 力 。 3.有 效 執 行 績 效 考 核 責 成 機 關 首 長 以 身 作 則 ﹐ 全 力 配 合 防 貪 工 作 ﹐ 上 級 機 關 應 逐 級 督 導 考 核 ﹐ 執 行 成 效 良 好 者 應 從 優 敘 獎 ﹐ 成 效 欠 佳 者 追 究 機 關 首 長 責 任 ﹐ 從 嚴 議 處 ﹐ 以 期 落 實 防 貪 工 作 。 (三) 修 改 「 肅 貪 行 動 方 案 」 基 於 提 升 「 肅 貪 行 動 方 案 」 實 施 成 效 的 要 求 及 有 必 要 持 續 擴 大 加 強 實 施 ﹐ 本 方 案 的 名 稱 擬 改 為 更 能 顯 示 積 極 意 義 的 「 端 正 政 風 行 動 方 案 」 ﹐ 並 修 正 方 案 內 容 。

肆 、 結 語

「 肅 貪 行 動 方 案 」 的 策 略 是 採 「 肅 貪 與 防 貪 兼 籌 並 顧 ﹐ 執 行 與 修 法 同 時 進 行 」 ﹐ 目 的 在 根 本 解 決 「 貪 污 」 這 個 老 問 題 ﹐ 實 施 二 十 六 個 月 來 ﹐ 貪 污 案 件 已 開 始 下 降 ﹐ 政 風 確 有 改 善 ﹐ 但 修 法 工 作 仍 未 完 成 ﹐ 民 眾 對 若 干 政 府 部 門 的 貪 污 ﹐ 仍 覺 嚴 重 。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瞭 解 ﹐ 推 動 肅 貪 是 一 項 長 期 性 與 整 體 性 的 工 作 ﹐ 必 須 持 之 以 恆 ﹐ 繼 續 貫 徹 執 行 ﹐ 才 能 贏 回 人 民 對 政 府 的 信 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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