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追蹤與考核獎懲
一、本方案修正發布實施後,各主辦機關應依實施要項,擬定具體實施計畫
,送本院研考會彙整報院備查。各主管機關依現行為民服務工作考核規
定已訂定年度計畫者,得免另訂實施計畫。
二、各主辦機關應依實施計畫按季彙填績效報告,送本院研考會彙辦後提報
院會或政務會談;執行期間本院研考會、主辦機關、各級執行機關得進
行實地查證,以了解執行情形,並提出改進建議。
三、行政院研考會得配合每季執行績效報告,指定實施要項主辦機關,就革
新工作執行成果,專案提報政務會談。
四、各實施要項主辦機關於執行四季後,應依據該要項各執行機關前四季執
行情形及實地查證結果,彙整績效檢討報告,提送本院研考會;本院研
考會得就報告內容選擇重點項目,赴有關機關實地查證後,彙整總檢討
報告。
五、各機關首長對所屬人員就本方案規劃、推動、執行事項,應本監督職責
,詳加考核,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獎勵:
(一)對於行政革新從事專案研究,擬就具體方案,確有採行價值,或經
採行具有革新績效者。
(二)推動改善行政管理、提升行政效率、加強為民服務,具有革新績效
且有具體事蹟者。
(三)其他執行行政革新工作有特殊貢獻且有具體事蹟者。
六、本方案執行不力或績效不彰者,各機關應對相關人員依法予以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