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追蹤與考核獎懲


  一、本方案修正發布實施後,各主辦機關應依實施要項,擬定具體實施計畫
    ,送本院研考會彙整報院備查。各主管機關依現行為民服務工作考核規
    定已訂定年度計畫者,得免另訂實施計畫。

  二、各主辦機關應依實施計畫按季彙填績效報告,送本院研考會彙辦後提報
    院會或政務會談;執行期間本院研考會、主辦機關、各級執行機關得進
    行實地查證,以了解執行情形,並提出改進建議。

  三、行政院研考會得配合每季執行績效報告,指定實施要項主辦機關,就革
    新工作執行成果,專案提報政務會談。

  四、各實施要項主辦機關於執行四季後,應依據該要項各執行機關前四季執
    行情形及實地查證結果,彙整績效檢討報告,提送本院研考會;本院研
    考會得就報告內容選擇重點項目,赴有關機關實地查證後,彙整總檢討
    報告。

  五、各機關首長對所屬人員就本方案規劃、推動、執行事項,應本監督職責
    ,詳加考核,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獎勵:
    (一)對於行政革新從事專案研究,擬就具體方案,確有採行價值,或經
      採行具有革新績效者。
    (二)推動改善行政管理、提升行政效率、加強為民服務,具有革新績效
      且有具體事蹟者。
    (三)其他執行行政革新工作有特殊貢獻且有具體事蹟者。

  六、本方案執行不力或績效不彰者,各機關應對相關人員依法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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