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肅清煙毒條例」,是一部反映三十年代過時禁毒思想的法 律,不論就毒品的定義、分類、品項,或毒梟財產之追徵、抵償, 均已不符三十年來之世界潮流,尤其是聯合國反毒公約所代表之趨 勢。對於目前社會上新型態毒品之犯罪,例如以強暴、脅迫、欺瞞 等非法方法使人施用毒品、引誘他人施用毒品、轉讓毒品罪等,亦 未規定,造成執法困難,顯已不足以適應現今社會之需要。又近年 來由於販毒等犯罪集團漂白黑錢之行為日益猖獗,世界各主要國家 紛紛制定有關防制洗錢之法律,已蔚為趨勢。我國目前尚缺乏一部 有效規範洗錢活動之法律,可能使日益自由開放之金融體系成為國 內外犯罪集團洗錢之溫床,對我國家形象影響至鉅。故制定防制洗 錢之法律,實為維護法律秩序及追訴重大犯罪所必需,尤其我國在 全面反毒之際,如何有效防杜毒梟洗錢,進而追查並摧毀販毒集團 ,斷絕毒梟運用不法資金再次犯罪之機會,將是刻不容緩之工作。
另外,現行的「肅清煙毒條例」對於施用毒品者之刑度過重(三次 吸食海洛因可判死刑),使大多數有心戒毒的人嚇得不敢公開求治 ,只有躲在陰暗的角落繼續沈淪。因此,如何在刑事政策上鼓勵有 心戒毒者主動出面戒治,以及針對吸毒者兼有「病人」與「犯人」 特性之事實,進而制定「有條件除刑而不除罪」之法律,使吸毒者 能在專業的藥癮治療體系之矯治下,徹底戒除毒癮,亦屬當務之急 。


據法務部資料顯示,八十年依「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判決確定者 ,有三百二十四名,僅三十四人判處無期徒刑;八十一年有六百零 六名,其中有四十人判處無期徒刑;八十二年有九百三十三名,其 中死刑一人,成為民國六十九年以來的首案;另有一百二十人判處 無期徒刑,八十三年有一千四百二十二名,其中判處死刑一人,無 期徒刑二百零六人。八十四年有六百二十二人,其中判處死刑一人 ,無期徒刑一百二十九人,顯見判處死刑的毒梟已隨著政府「向毒 品宣戰」嚴懲毒品犯罪而逐漸增加。法務部已透過檢察體系繼續督 導各級檢察官,對於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犯罪應從嚴、從速偵 查起訴,並具體從重求刑。此外,法務部復函請司法院秘書長在不 違背審判獨立之原則下,提示各級法院對於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的案件,應從速審理,並從重科刑,期能因應當前環境,有效遏阻 毒品犯罪。


行政院送請審議的「毒品防制條例」草案(立法院二讀會通過將條 文名稱改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毒品的定義、品項、處罰 的刑度、吸毒者的定位、勒戒與戒治等均作大幅修正,另採納對純 吸毒犯「有條件除刑不除罪」的理念,並增定新型態毒品犯罪的處 罰及販毒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財物追繳等規定,其中內容已 符世界潮流。該條例草案能否儘速通過施行,對於反毒工作至關重 要,惟該條例經行政院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六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已 歷經一年有餘,仍未完成全部條文之二讀立法程序,致使政府的全 方位反毒政策缺乏新法之配合。法務部已將之列入立法院優先審議 的法案,希望在本會期能完成立法,使我國反毒運動邁入新的里程 。又美國今年的「毒品管制策略報告」中亦提到販毒組織牟利的一 項重要條件,就是洗錢的能力,而台灣地區可供洗錢的金融網路則 甚為發達。因此法務部提出之「洗錢防制法」草案,亦應與「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同樣重要,該法亦已在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送請 立法院審議,目前尚未完成一讀,允宜儘速立法。另亦應參酌外國 立法例,研究訂定保護秘密證人及打入犯罪集團「臥底」治安人員 之立法,使反毒之法律健全完備,再配合政府積極的反毒政策,以 及法院對販毒者逐漸採從重量刑的趨勢下,必能遏阻毒品氾濫,促 使毒品犯罪持續下降。


加強查緝毒品犯罪嚴懲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