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活動期
     間,應舉辦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其所需費用由本會負責。
     前項電視時段由本會洽商臺灣電視公司、中國電視公司、中華電視
     公司及財團法人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分別提供。

第三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應舉辦四場,其中總統候選人三場、副總統候選人
     一場。每一候選人於每場電視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之時間為三十分
     鐘。
     電視政見發表會之錄製、播放由前條所定之電視公司負責,每一電
     視公司負責之場次以抽籤決定之。

第四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電視臺以現場立即方式播出。候選人應於指定時
     間內,到達指定之政見發表會會場,並於政見發表會開始前,依候
     選人簽到順序舉行抽籤,以決定政見發表之次序,經抽定之次序不
     得變更。候選人如於抽籤時未到達指定會場時,其次序由主持人代
     為抽籤決定。

第五條  候選人應依抽定之次序發表政見,不得提前或延後。如該號次候選
     人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臺發表政見者,應以棄權論。
     候選人未到場發表政見或經三次唱名仍未上臺或未滿規定時間提前
     結束時,由次一順序之候選人接續發表政見或即結束政見發表,其
     剩餘時間由本會作為選舉宣導之用。

第六條  候選人參加電視政見發表會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
     請求以錄影帶播出。
     候選人發表政見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
     俗之行為。
     政見發表時除主持人、本會指定之選務人員外,他人不得在場。現
     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本會協調電視臺負責安排決定之。

第七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本會推派委員為主持人,負責主持,並維持現場
     秩序。

第八條  政見發表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候選人發言開始計時;並於候
     選人發表政見規定屆滿前五分鐘,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
     二長聲,候選人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如仍不
     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立即制止,不予播出。
     政見發表會進行中,如遇停電或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
     候選情事發生,致使候選人演講中斷時,應於恢復正常後繼續進行
     ,該人發表政見之時間重行起算。

第九條  電視臺播放電視政見發表會時,中途不得插播廣告。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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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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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            文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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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明定本辦法之法源。總統副總統選舉│
│   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罷免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總統副總統│
│                     │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
│                     │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候│
│                     │選人發表政見,同一組候選人每次時│
│                     │間不得少於三十分鐘,受指定之電視│
│                     │臺不得拒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
│                     │會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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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在│一、明定本會於辦理總統、副總統選│
│   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活動期間,應舉辦│  舉時,在競選活動期間應以公費│
│   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其所需費用由本│  辦理電視政見發表會。    │
│   會負責。              │二、明定電視政見發表會之時段,分│
│     前項電視時段由本會洽商臺灣電視公│  別由本會洽商三台及廣電基金分│
│   司、中國電視公司、中華電視公司及財團│  別提供。          │
│   法人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分別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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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            文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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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應舉辦三場,其中總│一、明定電視政見發表會應舉辦之場│
│   統候選人二場、副總統候選人一場。每一│  次及每位候選人於每場電視政見│
│   候選人於每場電視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之│  發表會之時間。       │
│   時間為三十分鐘。          │二、明定電視政見發表會錄製、播放│
│     電視政見發表會之錄製、播放由前條│  之負責單位。        │
│   所定之電視公司負責,每一電視公司負責│                │
│   之場次以抽籤決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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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電視臺以現場立即│明定電視政見發表會以現場方式播出│
│   方式播出。候選人應於指定時間內,到達│,以及候選人發表政見之次序以抽籤│
│   指定之政見發表會會場,並於政見發表會│方式為之。           │
│   開始前,依候選人簽到順序舉行抽籤,以│                │
│   決定政見發表之次序,經抽定之次序不得│                │
│   變更。               │                │
│     候選人如於抽籤時未到達指定會場時│                │
│   ,其次序由主持人代為抽籤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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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            文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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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候選人應依抽定之次序發表政見,不│明定候選人未按時間到場發表政見之│
│   得提前或延後。如該號次候選人經主持人│處理規定。           │
│   唱名三次,仍未上臺發表政見者,應以棄│                │
│   權論。               │                │
│     候選人未到場發表政見或經三次唱名│                │
│   仍未上臺或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由│                │
│   次一順序之候選人接續發表政見或即結束│                │
│   政見發表,其剩餘時間由本會作為選舉宣│                │
│   導之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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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候選人參加電視政見發表會由本人親│一、明定電視政見發表會必須候選人│
│   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請求以錄影│  親自參加。         │
│   帶播出。              │二、明定候選人發表政見時應遵守之│
│     候選人發表政見時,不得攜帶危險物│  規定。           │
│   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三、明定電視政見發表會在場之人員│
│     政見發表時除主持人、本會指定之選│  、以及現場之道具背景等由電視│
│   務人員外,他人不得在場。現場使用之道│  臺負責安排。        │
│   具背景,由本會協調電視臺負責安排決定│                │
│   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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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            文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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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本會推派委員為主│明定電視政見發表會由本會委員主持│
│   持人,負責主持,並維持現場秩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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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政見發表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一、明定發言時間屆滿之處理方式。│
│   候選人發言開始計時;並於候選人發表政│二、明定電視政見發表會因故中斷時│
│   見規定屆滿前五分鐘,按鈴一短聲示意,│  之處理方式。        │
│   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候選人應即結束發│                │
│   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如仍不停│                │
│   止發言時,主持人應立即制止,不予播出│                │
│   。                 │                │
│     政見發表會進行中,如遇停電或其他│                │
│   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事發生,│                │
│   致使候選人演講中斷時,應於恢復正常後│                │
│   繼續進行,該候選人發表政見之時間重行│                │
│   起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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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電視臺播放電視政見發表會時,中途│明定播放電視政見發表會時,中途不│
│   不得插播廣告。           │得插播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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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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