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法規


考選部組織法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十八條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十八條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七一四五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第 一 條 考選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

第 二 條 考選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
      之權。

第 三 條 考選部設下列各司、處、室:
    一、考選規劃司
    二、高普考試司
    三、特種考試司
    四、專技考試司
    五、總務司
    六、題庫管理處
    七、資訊管理處
    八、秘書室

第 四 條 考選規劃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事項。
    二、關於考選制度之資料蒐集、編譯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考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項。
    四、關於考試類科、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之研究
         事項。
    五、關於考試方式及考試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六、關於考選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七、其他有關考選調查及研究發展事項。

第 五 條 高普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升資考試事項。
    五、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
         事項。
    六、關於掌理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第 六 條 特種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事項。
    二、關於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事項。
    三、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
         事項。
    四、關於掌理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第 七 條 專技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事項。
    四、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
         事項。
    五、關於掌理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第 八 條 總務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保管
         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六、不屬其他司、處、室主管之事項。

第 九 條 題庫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題庫之建立事項。
    二、關於題庫命題人選之遴聘規劃事項。
    三、關於題庫試題之便用管理及疑義處理事項。
    四、關於題庫試題使用效果之分析評估事項。
    五、關於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命題、使用
         管理、疑義處理及分析評估事項。
    六、關於已試試題之發布及彙編事項。
    七、關於命題方式及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第 十 條 資訊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考選業務資訊作業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事項。
    二、關於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行政管理自動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事項。
    四、關於資訊設備之管理及操作事項。
    五、關於系統分析、系統設計及程式設計事項。
    六、關於資訊作業有關人員之訓練事項。
    七、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第十一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文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及彙轉事項。
    三、關於部務會議、工作檢討會議及業務會報之
         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撰擬
         事項。
    五、關於施政計畫及各項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新聞發布及公共關係聯繫事項。
    七、關於文書稽催、資料蒐整及保管事項。
    八、部、次長交辦事項。

第十二條 考選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
        職員。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
        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三條 考選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七人,司長五人,
        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
        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司
        長五人,副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十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
        一職等:編纂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
        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
        十一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
        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
        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五人至二十九人,職務列薦
        任第九職等:分析師二人,管理師二人,專員二
        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九職等:設計師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八職等:科員五十六人至七十四人,職務列委任
        第五職等,其中二十人人至三十七人得列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管理員二
        人,助理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六人至二十六人,
        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法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十一人至十
        七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
        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十四條 考選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
        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五條 考選部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六條 考選部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及實
        地考試委員資料之調查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
        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七條 考選部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
        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八條 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斯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
        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
        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
        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九條 考選部為因應各種業務或特殊需要,得設各種委
        員會,分別辦理各有關業務之審議或研議等事項。


         前項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由部長聘請
        專家學者或指定部內高級人員擔任之,均為無給
        職。第一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本法所定員額內
        派充之。

第二十條 考選部處務規程,由考選部擬訂,報請考試院核
        定。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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