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本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 月十七日考試院(八五)考合組壹一字0三四七三號令修正發布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下列各等類; .     ,
     一、三等考試:
       (一)外交領事人員。
       (二)同國際新聞人員。
     二、四等考試:
    外交行政人員。
     三、五等考試:
    外交行政人員。
    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五等考試
    相當於初等考試。
第三條 本考試各等類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分別依附表一、附表二之規
    定。
第四條 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核准克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
    滿者。
第五條 本考試分工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第一拭除二等考試國際新聞人員視聽資料製作科,廣播電視科及四、五等考試
    外交行政人員為筆試外,其餘各類科為筆試及外語或專業知識口試。
第六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後,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辨理體格檢查,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外,凡患有小
    兒麻痺、身體發育不全或其他身體畸形,致有不堪勝任工作之虞者,均為體格檢查
    不合格。
第七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外交部、行政院新
    聞局分別依序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有關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前條應訓練人員於接獲訓練通知後,除現役軍人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
    練機關報到。
       現役軍人退伍後,應於一年內向主管訓練機關申請訓練。
第九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並不得轉調外交部、行政院
    新聞局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十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十一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請考
    試院核備。
第十二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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