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本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考選部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各種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之審議。
二、各種考試應考資格擬定之諮詢及建議。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派常務次長兼任,委員九至十五
人,由部長就本部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員中遴派兼任。
前項人員之任期均為一年。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高級職員
遴派兼任之。所需其他工作人員由部長就本部員額內派充之。
第五條 本會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指定委
員一人為主席。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得通知與議案有關單位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
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第八條 本會開會時,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九條 本會決議事項,經部長核定後,送由原提案單位執行。部長認為
有修正必要時,得交付復議。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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