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業務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務人員高等與普通考試及格者,按錄
取類、科,接受訓練,訂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請書,分發任用(第一項)。
前項訓練辦法,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 (第二項)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筆試及
格人員訓練有關業務,自八十五年七月起由新成立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掌理。

  又為彌補未受正規中醫教育之中醫師特考筆試及格者臨床經驗不足,現規定
對非中醫系科畢業之中醫師特考及格者,施以「年半之訓練,以提昇中醫師之素
質及執業水準,由考選部委託中醫院校或公立中醫醫院,以及健全之私立中醫醫
院,協助辦理訓練事宜。此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引水人特考錄取人員,亦須
接受為期三個月之學習,學習期滿成績合格,始發紿考試及格證書。專技人員之
訓練則仍屬本部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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