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憲法第八十六條明定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
銓定,依七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分為
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二種,為適應特殊需要,得舉行特種考試。專技人員考試
種類,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前項考試,並得以檢覈行之。
目前,以考試定其資格之專技人員,係指下列各種人員,律師、會計師、
建築師、各類技師、醫師、牙醫師、藥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用放射線
技術師、護士、助產士、醫事檢驗生、中醫師、獸醫師、獸醫佐、航海人員、
引水人、驗船師、漁船船員、船舶電信人員、營養師、「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專責報關人員、保險從業人員、物理治療人員、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以
及其他依法規應領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及格,僅取得執業資格,而非公務人員任用
資格;其雖無任用計畫之依據,但錄取名額亦有社會需求量及T標準分數常態
分配理論之參酌考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考,包括航海人員、驗船師、引
水人、船舶電信人員、漁船船員、營養師、中醫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專
責報關人員、保險從業人員、物理治療人員等。
檢覈之原意,本指以審查申請人之學歷及經歷證件方式,核定其執業資格
,基本上除具有與應考試相同之學經歷條件外,尚須具有一定之工作或實習經
歷,其考試始得以檢覈行之,經審查學、經歷證件完全符合應檢覈之規定後,
並得以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方式,核定其執業資格,但對已具檢覈之學經歷
,又另具有特殊條件(如經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相同類科考試及格者,或領有外
國政府相等之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准予全部免試或部分免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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