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
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
考試及格,不得任用。換言之,進政府機關擔任公職,除若干特別人事制度不受
任用資格限制外,不論其為行政工作或技術工作,均須先經國家考試及格,始得
任用。
公務人員考試分高等考試(再區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普通考試及初等
考試,為適應特殊需要,得舉行特種考試,特種考試分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五級共五等。高普考試為公務人員考試之主體,僅在為適應特殊需要,才辦理
特考試。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每年八月定期舉行,特種考試則視用人需要不定期辦
理,為達特考特用、維護考試公平及鼓勵久任等目的,特考及格者,不得轉調其
他機關或職系。
至於升等考試部分,包括中央暨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升等考試、公立學校職員
升等考試、關務人員升等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雇員
升等考試、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升等考試,其中目的在使現職人員,經
由此考試升任高一官等或高一資位之任用資格,以鼓勵久任。
另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每年報名、及格人數甚少
,以往僅以審查學經歷證件方式為之,現則從嚴辦理,增加筆試、口試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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