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就業安養•照顧榮民生活

改善榮家設施,充實榮民精神生活

設 立 公 費 榮 民 之 家 十 四 所 及 自 費 安 養 中 心 四 所 , 並 加 強 照 顧 殘 癱 榮 民 。
設 立 三 所 榮 總 , 十 一 所 榮 院 , 對 榮 民 榮 眷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
辦 理 「 生 涯 輔 導 」 及 各 項 職 訓 , 拓 展 榮 民 就 業 管 道 。
設 置 二 十 二 所 榮 民 服 務 處 , 積 極 服 務 榮 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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