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公共安全•建立防救體系

嚴格執行建築物安檢
強化防災、救災演練

八 十 四 年 度 嚴 格 執 行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三 一 、 三 ○ 六 次 , 複 查 六 、 四 二 一 件 次 , 移 送 法 院 二 ○ 一 件 次 。
加 強 營 造 業 管 理 及 資 格 審 查 , 定 期 辦 理 全 國 性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評 鑑 , 確 保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增 修 訂 「 建 築 法 」 、 「 消 防 法 」 、 「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 等 公 共 安 全 法 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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