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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四月一四日考試院(七六)考台秘議字第0七七七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考試院(八五)考台組壹字第0二七五八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口試以個別口試或集體口試方式行之,必要時得兼採之。 個別口試係指個別應考人按預定口試方式,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 儀表、言辭、才識及其他能力。集體口試係指由二位以上之應考人,依預定之口試 主題,共同討論,藉以評量其儀表、言辭、才識、團體適應及解決問題等能力。 第 三 條 口試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由典(主)試委員 長推定典(主)試委員或口試委員若干人主持,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除稀少性或特 殊語文科目外,個別口試每組口試委員不得少於三人,集體口試每組口試委員不得 少於五人。 口試委員之遴聘,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請辦考試機 關或用人機關簡任級以上公務員選聘之。 第 四 條 個別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儀表(包括禮貌、態度、舉止):占二十分。 二、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占二十分。 二、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等能力):占六十分。 集體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儀表(包括禮貌、態度、舉止):占十分。 二、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占二十分。 三、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等能力):占五十分。 四、團體適應能力(包括溝通、說服及應變能力):占二十分。 前二項之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得視考試性質變更之。 口試評分表如附表一、附表二。 第 五 條 舉行口試前應召開口試預備會議,會商研定口試主題、評分標準、進行時間, 並得擬定書面問題,交應考人回答。 第 六 條 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十五至六十分鐘。集體口試每組應考人口試時間 二至四小時。 前項口試時間必要時得增減之。 第 七 條 口試委員應按口試評分表所列項目單獨評分並加評語。每一應考人之得分,以 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第 八 條 口試平均成績不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第 九 條 口試委員及辦理試務人員,如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應行迴避 。口試委員為應考人現任機關直屬長官或為應考人學位論文之指導教授者亦同。 第 十 條 典(主)試委員與口試委員及辦理試務人員,對於口試評分情形,應嚴守秘密。 第十一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考試名稱: 應考人編號: 等別類科: 考試日期: 年 月 日
項 目 | 配 分 | 評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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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 表(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 20分 | |
言 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 20分 | |
才 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等能力) | 60分 | |
合 計 | 100分 | |
評 語: | ||
備註:每一應考人之得分,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
口試委員 簽章
考試名稱: 應考人編號: 等別類科: 考試日期: 年 月 日
項 目 | 配 分 | 評 分 |
---|---|---|
儀 表(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 10分 | |
言 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 20分 | |
才 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等能力) | 50分 | |
團體適應能力(包括溝通能力、說服能力、應變能力) | 20分 | |
合 計 | 100分 | |
評 語: | ||
備註:每一應考人之得分,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
口試委員 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