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台灣早期家具


45 .墨繪翹頭案

93 × 55 × 64 公 分
台 灣 稱 翹 頭 案 為 帖 案 或 官 事 桌 , 通 常 其 形 式 窄 而 面 寬 呈 長 條 狀 , 案 面 用 厚 板 , 兩 端 起 翹 相 當 明 顯 , 昂 起 有 力 , 而 四 腿 縮 進 於 兩 端 之 內 半 尺 有 餘 , 外 側 有 鎪 出 卷 雲 形 的 唐 草 紋 牙 頭 , 形 大 而 厚 實 。 常 放 置 在 門 廳 屏 牆 之 下 或 側 廳 門 的 對 牆 ; 而 書 齋 裡 臨 窗 處 或 粉 牆 邊 也 可 放 置 , 以 展 讀 字 畫 卷 軸 遣 興 。 本 件 家 具 筆 者 認 為 是 經 退 漆 改 裝 增 添 另 件 重 新 製 作 而 成 , 因 面 板 簿 , 翹 頭 用 料 不 同 , 尤 其 四 腿 與 案 面 板 的 接 合 結 構 極 為 軟 弱 , 與 傳 統 作 法 相 去 太 遠 ; 可 能 是 將 眠 床 上 倒 吊 的 多 格 架 板 直 接 取 下 裝 上 新 做 的 四 腿 加 上 管 腳 棖 而 成 ; 其 側 腳 四 個 雕 花 角 牙 與 通 體 造 形 甚 不 調 和 也 太 無 力 , 應 是 立 屏 式 家 具 的 部 份 品 拆 下 再 兜 合 的 。 整 體 而 言 , 無 論 是 造 形 、 結 構 、 比 例 、 做 工 、 紋 飾 均 突 兀 , 盡 失 傳 統 家 具 厚 實 的 風 味 , 只 是 將 各 種 家 具 的 部 份 湊 攏 而 已 。

由 於 本 博 物 館 情 境 說 明 的 需 要 , 在 尚 未 蒐 藏 到 真 品 前 , 暫 時 一 併 展 出 , 當 做 比 較 參 考 用 的 輔 助 展 示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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