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的藥癮治療團隊,應包括接受過藥癮治療專業訓練的醫師、護 理人員、臨床心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職能治療人員、生活輔導人員 、安全戒護人員等。換言之,接受過適當專業訓練之精神醫療專業人員 ,再加上生活輔導及管理人員,才能夠提供從生理解毒、心理復健到追 蹤輔導三階段完整的藥癮治療服務。在人員培訓方面,目前仍普遍存在 著下列問題︰

(一)藥癮治療人力短缺、員額不足
藥癮治療專業人員以精神醫療團隊人員為主。迄八十四年六月,台 灣地區精神科醫師六0八名、精神科護理人員一、七二0名、臨床心理 人員一五五名、社會工作人員一六三名、職能治療人員一九七名,就整 體精神醫療所需人力而言,顯然嚴重不足,而真正能夠投注在藥癮者醫 療之人力就更為有限。精神科醫院員額編制不足。目前一般公立綜合醫 院之病床與員額(含技工、工友) 編制比為1:1.28,公立精神醫療機構 之員額編制,台北巿立療養院為1:1.14,台灣省立桃園療養院為1:0.53 ,台灣省立草屯療養院為1:0.48,高雄巿立凱旋醫院為 1:0.64 。因此 ,公立精神科醫院員額編制偏低,且藥癮病人其特性較精神病人更難照 顧,需要在醫療人員之外再配置生活輔導與管理人員,方能提供較妥適 的服務。

(二)藥癮治療人員專業知能不夠
由於藥物濫用與成癮問題日趨嚴重,是近幾年來的現象,藥癮治療 人員缺乏相關知識與實務經驗,需要給予積極訓練。

(三)訓練制度應繼續發展
國內藥癮治療人員訓練工作才正起步,訓練規模有限,各項制度, 諸如訓練課程標準、訓練機構指定、專業資格認定雖開始建立,惟訓練 課程標準及辦法仍需繼續發展,並擴大辦理各項訓練工作。


(一)人力配置

1醫院附設勒戒處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即將完成立法程序,通過施行, 依據該條例規定,勒戒處所由法務部委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或省市政府於醫院內附設,在未設立完成 前,得先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內附設,並由行政院衛生署、省(市 )政府衛生處(局)或國防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勒戒處 所所需員額及經費,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其戒護業務由法務部 負責。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研商『毒品防制條例 』完成立法程序後勒戒業務如何迅即配合事宜會議」決議,行政院 衛生署已函請省(市)政府衛生處(局)依據戒癮需求,指定醫院附設 勒戒處所,並請其儘速研提設置勒戒處所計畫包括經費及人員需求 依法務部所提需求,以生理解毒約需十天推估,勒戒床位需設置一 、七五六床;所需醫師、護理人員及戒護人員數依「醫事機構辦理 藥癮治療業務評估標準」計算,全日住院治療之醫師人數每十床應 有一名,護理人員每三床至少一名,共需醫師一八四人、護理人員 五九二人。戒護人員依全日住院治療三十床以內,每日三班,每班 一至二名計算,三0床以上,每增加十床,增加戒護人員一名,共 需戒護人員二四六名。此外,臨床心理、 社會工作及職能治療人員 以每三0床至少一名計算,需要六十一名。

2支援法務部所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之醫療業務
依上述會議決議,在指定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尚未設立完成前, 法務部所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之醫療業務,由本署 精神醫療網七個責任區域包括台北、北部、中部、南部、高雄、澎 湖、東部等地區之核心醫院,協調其醫療責任區域內之醫療機構予 以支援。醫療機構選派醫師、護理人員及臨床心理人員或社會工作 人員支援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藥癮治療業務;每星期 以支援二至三個半天為原則,支援業務實際之進行由看守所、少年 觀護所與支援醫院分別簽訂醫療合作契約,契約範本由法務部與行 政院衛生署共同研訂。支援所需醫師、護理人員數係依看守所及少 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生理解毒治療之人數每五0床一名醫師,每 五0床一名護理人員之標準辦理,臨床心理或社會工作人員則至少 乙名。依法務部所提需求,以生理解毒約十天推估,勒戒床位數需 一、七五六床,依上述人力需求標準,支援醫療業務需醫師四十名 、護理人員四十名及臨床心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二十三名。醫師 之職責為吸毒犯生理解毒治療並判定其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護 理及臨床心理或社會工作人員之職責為協助醫師執行上述藥癮治療 業務。

(二)人力培訓

行政院衛生署推動的藥癮治療人員訓練工作,基本上包括繼續 教育及專案訓練兩部分。在繼續教育方面,自八十三年度起,在每 年均例行辦理之精神醫療專業人員繼續教育計畫中,將藥癮治療列 為重點課目,民國八十三年度訓練七七0人次;民國八十四年度訓 練八八0人次,民國八十五年度迄八十四年十二月底為止,已訓練 五十九人次。在專案訓練方面,民國八十三年度委託中華民國精神 醫學會在台灣北、中、南、東四區域各辦理了一場次「藥癮治療訓 練班」,共計訓練六九四人。
為期訓練工作能夠制度化,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度協助台北 巿立療養院成立「藥癮治療人員訓練中心」,全年度訓練五六七人 。本(八十五)年度已研訂「八十五年度藥癮治療人員培訓計畫」, 訂定藥癮治療訓練課程標準,除了台北巿立療養院之外,再增加台 灣省立草屯療養院、高雄巿立凱旋醫院成為藥癮治療人員培訓中心 ,分北、中、南三區共九梯次辦理「藥癮治療人員訓練班」,課程 結束並發給參加人員「行政院衛生署藥癮治療人員訓練證明」,各 區第一梯次分別於十一月及十二月舉行,參訓人員共二一四人,其 中包括醫師六十八人,藥事、臨床心理、護理、社會工作、職能治 療人員及法務部所屬辦理藥癮戒治業務人員共一四六人。另行政院 衛生署補助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主愛之家輔導中心辦理「戒毒輔導 工作坊活動」計畫,針對戒毒成功者施以輔導訓練計十五名。
綜合而言,行政院衛生署自八十三年度起,迄八十四年十二月 底為止,在繼續教育方面共訓練一、七0九人次,其中包括醫師七 十五人,臨床心理人員六三五人次、護理人員五七九人次、社會工 作人員一00人次、職能治療人員三二0人次。在專案訓練方面, 參訓人員共一、四九0人,其中包括醫師一、0六七人,藥事、臨 床心理、護理、社會工作、職能治療人員共四0七人及法務部所屬 辦理藥癮戒治業務人員十六人。
法務部為加強觀護人對吸毒犯受保護管束人之輔導專業知能, 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廿七日至廿九日及同年五月四日至六日,假法 務部矯治人員訓練中心舉辦二梯次「八十四年度觀護實務研習會」 ,邀請學者、專家講授藥癮患者之輔導等相關課程,此外,為使觀 護人對如何防治戒癮者再犯有更深刻的認識,法務部並與高雄基督 教信義醫院合作,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三日、五月 九日至十一日及十一月廿八日至三十日舉辦三梯次「成癮者復發之 防治研討會」,邀請擁有國際性心理治療師執照之瑞典專業心理治 療師歐碼士(Thomas Ohlsson)擔任講師,計有法務部所屬各地方 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六0人參加。


(一)擴編醫院藥癮病房及附設勒戒處所所需員額

目前藥癮治療醫療人力短缺,公立精神科醫院員額編制不足, 亟需增置所需員額。將來醫院附設勒戒處所亦需大量人力因應,方 得正常運作,且其收容對象係吸毒犯,有關戒護安全人員之配置, 更屬重要。參考行政院衛生署已公告之「醫事機構辦理藥癮治療業 務評估標準」並依據實際需要,訂定藥癮病房及勒戒處所員額配置 標準,報請行政院核定增加員額。依據該標準,醫事機構辦理藥癮 治療,其人員配置標準為︰

  1. 生理解毒期︰
    1. 醫師
      門診治療︰應有受過藥癮治療訓練的專科醫師主持診斷與治療。
      全日住院治療︰
      • 應有受過藥癮治療訓練的專科醫師主持診斷與治療。
      • 每十床一名醫師(含住院醫師)。
    2. 護理人員
      門診治療︰每一診次應有一名護理人員。
      全日住院治療︰每三床一名護理人員。
    3. 戒護人員 全日住院治療三十床以內,每日三班,每班一至二名戒護 人員。三十床以上,每增加十床,應增加戒護人員一名。
    4. 視需要設置臨床心理、社會工作及職能治療人員。

  2. 心理復健期︰
    1. 應有受過藥癮治療訓練的精神醫療專業人員主持本項業務。
    2. 提供日間服務者,服務量每二十人(含二十人以下),應有 專任輔導人員一人。提供住宿服務者,每十床(含十床以下 ),應有專任輔導人員一人。輔導人員︰指專科以上學歷並 經藥癮治療訓練者。

  3. 追蹤輔導期︰
    1. 應有受過藥癮治療訓練的精神醫療專業人員主持本項業務。
    2. 提供日間服務者,服務量每四十人(含四十人以下),應有 專任輔導人員一人。提供住宿服務者,每二十床 (含二十 床以下) ,應有專任輔導人員一人。輔導人員︰指專科以 上學歷並經藥癮治療訓練者。
(二)加強培訓藥癮治療專業人才及安全戒護人員

藥癮治療專業人員及安全戒護人員均需接受相關訓練。未來應 積極繼續發展藥癮治療訓練課程標準,可分基礎班、進階班二階段 進行訓練課程;基礎班著重在藥癮治療的理論介紹、照護藥癮病患 所需知能、實務操作、機構觀摩與實習;進階班著重在如何提升照 護藥癮病患服務品質,培養藥癮治療訓練督導人才,鼓勵藥癮治療 研究發展。

(三)強化藥癮治療人員訓練中心功能

目前行政院衛生署已協助台北巿立療養院、台灣省立草屯療養 院、高雄巿立凱旋醫院設立藥癮治療人員訓練中心,未來將逐步增 添該中心設施設備,朝向教學、訓練、研究等多功能的方向發展; 中心任務包括︰辦理藥癮治療專業人才養成教育與繼續教育,對於 已受訓之藥癮治療人員實務工作之追蹤輔導,搜集與提供藥癮治療 國內、外資訊、書籍、期刊,進行藥癮治療之研究發展,藥癮治療 訓練資料之彙編與出版,辦理藥癮治療臨床實務及學術發展之研討 會,編撰與定期更新藥癮治療相關機構社會資源手冊,建立藥癮治 療專業人員之人才網絡資料庫等。


戒癮模式之發展戒癮機構之管理藥癮治療人員之培訓吸毒犯戒癮體系之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