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緝毒機關組織體系簡介

  1. 由於我國政府並未成立專責查緝毒品機關,然反毒是一項整體性、長期性 之重大工作,行政院乃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七次治安會報中 決議,提升「中央肅清煙毒督導會報」至行政院層次,成立「中央反毒會 報」,由王政務委員昭明擔任召集人,法務部部長及各相關部會政務次長、 副首長、省市政府秘書長及各部會所屬機關首長為會報成員,並指定法務 部接辦秘書業務,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負責策劃政府反毒政策。

  2. 欲強化現行緝毒組織,充分發揮協調、合作之功能,法務部業於八十三年 七月一日由中央各緝毒相關單位派員於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成立「緝毒 督導小組」,每兩個月集會一次,就各地「緝毒執行小組」所呈報之問 題,予以討論研究,並作成決議,報法務部核可後,作為各地執行小組 共同之依據。此外,並協調各緝毒單位,消弭意見之爭執,以充分發揮 協調、合作之功能。並在全國十九個地方法院檢察署成立「緝毒執行小 組」,由地方檢、調、警、憲、海關、港埠及海岸巡防司令部等單位編 組而成,負責指揮協調各緝毒機關發揮統合戰力,整合緝毒線索,以避 免「踩線」、「搶線」之情形發生,提高緝毒績效。

  3. 緝毒機關指揮體系組織系統圖如下:

行政院中央反毒會報法務部綜理祕書業務 緝毒組緝毒督導小組緝毒執行小組
拒毒組
戒毒組

行政院中央反毒會報:
由王政務委員昭明擔任召集人,法務部部長及各相關 機關部會政務次長、副首長、省市政府秘書長及各部 會所屬機關首長為會報成員。
緝毒督導小組: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防部軍法局、海岸巡防司令部、憲兵 司令部、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關稅總局、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法務部調查局、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台灣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 察署、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等單位派員在台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設立。

緝毒執行小組:
由各縣(市)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所屬縣(市)調查處站及 地區機動工作組、縣(市)憲兵隊、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七總隊地區分隊、各港務警察所、海岸巡防 司令部各巡防大隊或情報組、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 關稅局、航空警察局各地區分局等單位派員在各地檢 署設立。

(二)「拒毒於彼岸」的作法

  1. 研訂與外國政府簽訂反毒合作協定
    八十三年全國反毒會議緝毒組擬議與外國締約緝毒,法務部乃於同年九 月函外交部擬以美國等國為優先締約國家,外交部即電請駐處蒐集美國等 國與他國有關反毒之條約或協定。十月,外交部將美國與宏都拉斯等三國 簽訂之反毒合作協定影本提供法務部參考,並請法務部參酌其內容研提中 英文約本以便外交部辦理與美締約事宜。十二月美國國務院台灣協調組官 員主動建議與我國於八十四年二、三月間起草並協議簽署反毒合作協定。 我國對此表示歡迎,並盼美先將草案提供我國參考。
    八十四年四月,美方將「中美有關毒品管制合作瞭解備忘錄」草案送交 我國,外交部嗣將草案中譯提供法務部研議,並於八月函復法務部所詢之 各項疑義(包括該備忘錄在我國及美國之法律定位、應否送立法院審議、 與我現行法有無牴觸、草案內容有無片面而非互惠之設計、及本案將循何 程序進行諮商、需否備中英文本等)。九月十九日法務部邀集有關機關開 會研商,決議該備忘錄以不具拘束力為其法律定位。十一月十五日法務部 將經彙整各有關部會意見並作整體潤飾後之該備忘錄中文本函送外交 部,經外交部英譯後,於十一月二十九日將草案中、英文本面交美國在台 協會副處長羅思德,並電駐美代表處洽美方意見。目前美方仍在研議中。 據駐美代表處八十五年二月洽獲美國務院法律顧問局官員告稱,須俟完成 「國際毒品管制策略報告」後始克就該備忘錄我方所提意見進行研議。美 國務院嗣於公布本年「國際毒品管制策略報告」時,提及美方盼於本年完 成是項備忘錄之簽署,並於其協定架構下與我加強合作。

    備忘錄之主要重點包括:

    1. 雙方每年至少會商一次以協調打擊毒品之合作事宜。
    2. 研究制定符合「一九八八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影響精神 物質公約」有關「控制下交付」條款所述目標之法律並採取行動。
    3. 分享毒品查緝方面之知識、經驗、方法及資源。
    4. 合作防杜先驅性及主要化學品之走私與轉為非法製造麻醉藥品及影響 精神物質。
    5. 合作防制毒品濫用。
    6. 研究制定符合聯合國前述公約有關海上非法販運條款所述目標之法律 可行性並採取行動,並研究簽訂相關雙邊協定之可能性。
    7. 雙方認為防制及查察與毒品有關之洗錢條款為有效管制毒品之要素。

  2. 規劃於重點地區派駐緝毒聯絡人員
    毒品犯罪是典型的國際組織性犯罪,我國目前的毒品問題是以海洛因及 安非他命為主,然因台灣本身並非毒品或是原料的生產國,所有的毒品完 全是由海外走私進口。主要來源係自金三角地區經由泰國、越南、香港、 新加坡、菲律賓等東南亞國家或直接自大陸走私來台。安非他命縱然有在 國內製造,其原料麻黃素亦係來自大陸。就緝毒的戰略觀點來說,從海外 就開始阻絕毒品,要比毒品進入台灣後再加以查緝,來得事半功倍,因此 在毒品生產及轉運地區派駐專責的聯絡官或成立辦事處,不但因彼此經常 聯繫,就情報交換及案件偵辨上,獲致較佳成效,且可提昇國際形象。法 務部調查局目前在泰國派駐兼職緝毒聯絡人員二名,越南一名,並預定於 八十五年七月間在泰國再增加一名,以有效蒐集重要地區毒品情資。

  3. 以美國為主軸積極加強國際合作
    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日凌晨二時(台北時間)美國國務院對外正式發表 「一九九六年國際毒品管制策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 中一方面肯定我國政府對制止毒品流通及減少國內毒品需求作出重大努 力,並再次肯定我國政府積極反毒的措施,包括對走私毒品採取嚴厲制裁 及推動毒品戒治的計劃,以及在過去的一年,中美雙方的合作與資訊交換, 並有明顯的拓展。「報告」中美國政府且認為我國政府與美國政府合作反 毒之關係良好,願與我國繼續合作,以充分執行中美雙方於一九九二年簽 署共同追訴毒品犯罪之備忘錄。法務部對美國肯定我國過去反毒之努力及 成效表示歡迎與欣慰,深信未來中美合作反毒、緝毒之工作,經由雙方政 府之密切合作將獲致更大之成功。
    然由於美國國務院於一九九四及一九九五年的同一「報告」中,均在無 具體證據佐證下,逕以我國於一九九三年查獲一千一百十四公斤海洛因「當 然」超過國內需求為由,認定我國已被國際毒梟利用為東南亞毒品之轉運 站。當時法務部基於下列三項理由,否定此一看法。首先,台灣在地理上並 非必要之轉運地,國際毒梟大可將海洛因直接自金三角地區運至美國;其 次,由於我國治安機關查緝海洛因一向不遺餘力,國際毒梟若以台灣為轉運 站,必須多冒一次風險; 最後,台灣本身已是一個甚大的毒品消費市場, 依據美國在台協會提供之估計公式,每一公斤海洛因可供二十二人吸食一 年,則台灣估計存在七、八萬吸毒犯,每年約需三千多公斤,約為一九九四 年台灣海洛因查獲量(六百八十公斤)之五倍。同時由於我政府大力緝毒, 黑市海洛因缺貨,價格大漲,已超過紐約之行情。在此供不應求之情況下, 毒梟實無可能放棄在台脫手之鉅額利潤,而大費周章再將毒品自台灣走私出 口至價格較低之美國。
    此次「報告」中另以「在美國一九九一年查獲之海洛因及一九九五年查獲 之印度大麻顯示台灣已遭毒品走私者利用為轉運站」之說法,三度認定我國 為毒品轉運國,法務部已再次表示強烈之遺憾。據法務部統計,一九九五年 我國僅查獲海洛因二百六十二公斤,不到一九九三年查獲量一千一百十四公 斤之四分之一,若美國政府當年以一千一百十四公斤之鉅額查獲量逕推論我 國有「餘毒可銷美」,則其面對一九九五年二百六十二公斤之低查獲量又何 能自圓其說?而「報告」中指認我國為毒品轉運國之「證據」,就一九九一 年在美國查獲之海洛因顯示我國已遭利用為毒品轉運站之陳述,反足證明利 用我港口作為毒品轉運站極為罕見,否則美國政府何須至一九九六指認我國 為毒品轉運國時,尚須援用五年前之陳舊資料?而就一九九五年在美國查獲 之印度大麻顯示我國已遭利用為毒品轉運站之陳述而言,該案為我方配合美 國緝毒之典型「控制下交付」案例,該運送印度大麻之貨櫃輪自新加坡經由 台灣、韓國、日本後轉赴美國。於轉運過程中我方嚴密監控該貨櫃輪行蹤, 使得該貨櫃抵達美國後為美國當局查獲。如果美方執此案件作為認定我國為 毒品轉運站之依據,則今後類似案件,我方似不便再與美方合作,以免合作 之後反遭美方指控為毒品轉運國。其次,如我國因有載運毒品之貨櫃輪過境 而被列為毒品轉運國,則何以新加坡、韓國、日本卻未列入?顯示此種指控 為擅斷且不公平。
    尤值作為比較的,是其他國際反毒機構之報告。事實上,總部設在維也納 的「聯合國國際毒品管制局」(International Narcotics Control Board), 在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所公布的一九九五年報告第四十七頁中,將高 棉、香港、泰國及中國大陸列為海洛因運往美國、澳洲及歐洲之轉運點,但 已不再如去年一樣,指稱我國台灣地區為海洛因輸往美國或其他地區之轉運 站,亦未指稱其他毒品由我國台灣地區之港口作為轉運站,足以顯示美國之 認定與聯合國之認定有重大差異。
    美國此次再度指我國為毒品轉運國,對我國形象造成嚴重傷害,亦影響我 緝毒人員之士氣。更何況,兩年來法務部調查局反而查獲二件由美國生產之 大麻以郵寄方式走私入境我國之實際案例,顯示美國既為毒品轉運國,亦為 生產國,值得注意。總之,美國國內對毒品需求殷切,迄未減少,以致全球 各地毒品不斷流入美國,美國亟應自我檢討,減少需求,方為治本之道。反 毒為我國全民之共識,亦為政府之重要政策,我們也深盼美國政府基於中美 雙方共同利益,勿再毫無根據地將我國列為毒品轉運國,如確有證據,應即 提供我方參考調查,以防止其再度發生,如此方為共同反毒之正確做法,亦 始有助於強化未來中美二國共同打擊毒品犯罪之努力。我們也不會因美國的 不實指控而陷入意氣之爭,進而影響中美雙方共同反毒之步調,畢竟反毒工 作是全人類應該戳力合作的要務之一,必須透過國際上共同攜手,才能真正 獲得成效。美國緝毒局一直設法在我國設立辦事處,尚未成立的原因則係受 其內部預算的限制,我們亦竭誠歡迎並力促其早日實現。
    另據統計,內政部警政署八十四年一至十二月與各國合作偵辦毒品案件共 計四十七案,其中與美國緝毒局聯絡者計三十一案,新加坡五案,日本、澳 洲各二案,泰國、菲律賓、緬甸、香港、澳門、越南、韓國各一案;其中請 求我方協助偵查者計三十一件,我方請求協查者計八件。另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八十四年計配合美國緝毒局偵破毒品案二件,逮捕新加坡籍浦亞 美、林世義、陳金陵、洪國明等四人。又許多販毒通緝犯在案發後潛赴國外 藏匿,並繼續從事販毒勾當,追緝外逃毒品通緝犯已成為斷絕毒品來源之首 要工作。內政部警政署八十四年迄今計自日本、泰國緝獲押返外逃毒品通緝 犯施勝炎、朱明強、鍾煜偉、王信和、楊元宗、賴金玲、蘇國祥等七人。因 此除與美國加強緝毒合作外,其他國家亦應加強聯繫,積極合作。

(三)「截毒於關口」的作法

  1. 加強關員緝毒訓練,以提昇緝毒技能
    緝毒工作為目前海關查緝業務之重點,毒品走私手法變化層出不窮,參與 緝毒的關員需要不斷訓練,才能勝任把關的工作。一般稽查關員之在職訓 練都列有緝毒課程,並於調任行李檢查員或驗貨員之職前訓練中,特別加 重對於毒品之認識、化驗及查緝技巧之訓練。

  2. 規劃建立「海關查緝走私情報系統」納入有關「煙毒前科犯」資料 海關目前正積極規劃「海關查緝走私情報系統」,期於推動通關自動化後, 在快速通關之狀況下,藉以全面有效過濾可能涉及走私活動之高危險群個 人資料。八十四年中法務部調查局已同意提供「煙毒前科犯」電腦檔資料, 將透過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機場電腦系統,轉入海關旅客注檢系統檔內, 加強入境旅客之篩檢工作。

  3. 建置海岸監控系統,阻絕毒品走私入境
    • 為籌建海岸監控系統,海岸巡防司令部於成立後即編成「海神計畫室」, 著手進行研究與規劃,其籌建方式考量台灣本島及澎湖地區偵監需求, 先期完成監控系統籌建構想,以陸上指揮中心為管制核心,結合三度空 間近海機艦監控設備、岸置固定及機動雷達、光電監偵及自動化指管通 情系統,並建立電腦資料庫,俾利有效監偵,鑑別不法而達查緝走私效 果。並委請顧問專家協助,循整體概念設計先導型系統測試、驗證評估 及全面部署之系統獲得程序規劃,如先導型系統測試評估成效良好,再 全面部署建置。
    • 先導型系統工程經國防部審查指導後,選定東北角走私頻繁區(鼻頭迄 三貂角五0公里正面),依海岸監控任務所需,結合二度空間近海艦艇、 岸置雷達、熱影像及低光度攝影機、電偵器材與自動化指管通情系統, 實施測試。並經財政部報行政院於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核定,交國防部 中山科學院負責設計研製。
    • 中山科學院目前已完成系統規格設計,現正實施細部設計中,然先導型 系統因規模縮減,預期僅能完成二度空間監控需求之測試,未來全面建 置三度空間立體監控功能,尚待先導型測試評估後規劃。另因中山科學 院研製期程較長,且國際現貨市場各型監控裝備甚多,未來擬以採購裝 備,請中山科學院協助系統整合方式實施,以有效運用預算,並縮短建 置時程,可望於九十年度逐步完成建置,屆時海岸線將擁有完整之監控 系統,發揮立體監控功能,平時可有效阻絕走私並提昇海巡任務執行之 能力,戰時則納入國軍防衛體系,確保海防安全。

  4. 繼續購置先進科技儀器
    為加強緝毒工作,海關近年來已陸續採購X光檢查儀,供全面過濾國際進 口郵包,空運貨物及入境旅客托運行李,成效良好,現正進行增購X光檢 查儀,以供旅客手提行李之檢查。惟對於利用人體夾藏毒品或利用貨櫃匿 藏毒品之查緝最感困擾,目前正研議推動採購供人體及貨櫃檢查掃描用先 進科技輔助性儀器之可行性評估。

(四)「緝毒於內陸」的作法

  1. 於「緝毒督導小組」內設立「緝毒線索資料中心」整合全國緝毒線索。八 十四年全國反毒會議決議在「緝毒督導小組」內設立「緝毒線索資料中心」 整合全國緝毒線索後,台灣高法法院檢察署即規劃設計完成「毒品案件涉 嫌人犯基本資料移送報告表」及「姓名年籍不詳涉嫌人犯應繼續查緝資料 移送報告表」,直接於當地輸入電腦,立即經由電腦網路傳輸至該署資訊 至彙整建檔,提供各地檢察署執行小組,以電腦連線查詢毒品案件涉嫌人 犯年籍、特徵、綽號、毒品涉嫌人犯活動場所、對外聯絡方法、毒品藏置 地點、毒品來源等資料,使辦案人員於偵辦毒品案件時能多一分線索,得 以擴大辦案範圍。截至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為止,各緝毒執行小組輸入資 料量計一萬五千九百八十件。為加強前項作業功能及資料安全管制,特訂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緝毒督導小組緝毒線索資料中心設置及作業要 點」,期能由緝毒線索資料中心整合緝毒線索,促進緝毒資訊交流與分享。

  2. 修正「查禁煙毒獎懲辦法」,統合指揮體系,發揮緝毒功能
    我國現行緝毒組織,網羅檢、警、調查、憲兵、海關及海岸巡防司令部 等單位,成員雖然眾多,但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於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成立 「緝毒執行小組」,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成立「緝毒督導小組」以來,不 僅各機關業務上加強連繫,有關查緝毒品工作上需協調統合解決之問題, 亦均能充分溝通,尋求共識。然為確實達到「不踩線」、「不浪費偵查」、 「不打草驚蛇」之目標,避免各查緝機關間因獎金分配問題而影響整體緝 毒績效,八十四年全國反毒會議特作成決議修正「查禁煙毒獎懲辦法」, 明定凡是由「緝毒執行小組」檢察官指揮緝毒之案件,該小組具人事獎懲 及獎金建議權。本案並經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客觀公正之立場召 集會議研商,並獲致共識,相關修正條文刻正由內政部循法制作業程序積 極辦理中。
    另外,修正條文中除明定檢察官具獎懲建議權外,對於爭議最大之查緝 獎金分配問題亦明定分配標準與原則,按出力機關釐定分配比例,並補充 特定情形由檢察官主持分配獎金事宜之規定,相信對促進查緝機關之協調 連繫,情報線索之整合,乃至於指揮體系與警力之統合調度,提昇緝毒成 效,均有積極正面之作用。

  3. 研訂有關機構對追查販毒組織洗錢管道之作業規定
    「洗錢」(money laundering)是將犯罪所得財物透過金融體系的操作 或其他方法,掩飾其犯罪事實的行為。依據國外緝毒經驗顯示,毒品的運 送往往經過好幾層的轉手,欲從所查獲的毒犯向上追查毒品來源,頂多追 出一、兩層聯絡經手者就無法再深入突破;而從毒品獲利金錢的流向追 查,通常只有一、兩層就可揪出販毒集團幕後首腦人物,再向下破獲整個 組織。有關毒品的財務均會涉及洗錢,防制洗錢也是聯合國反毒公約的要 求,同時也是七大工業國(G7)成立「財金行動專案小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對於世界各國的期望。我國為有效遏阻犯 罪(尤其是販毒)行為人,從事洗錢行為,並在邁向「亞太營運中心」的 進程中,為避免金融體系淪為罪犯「黑錢漂白」的管道,自應同時建立防 制洗錢的法制。法務部亦已完成「洗錢防制法」草案初稿,陳報行政院核 轉立法院審議中。依據該法草案第七條規定:「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 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前項所稱一定金 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之方式與 期限,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定之。」第八條規定:「金融機構 對疑似洗錢之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指定之 機構申報。前項申報免除其業務上應守秘密之義務。第一項所稱指定之機 構及受理申報之範圍與程序,由財政部會商內政部、法務部、中央銀行定 之。」財政部業已邀集相關機關規劃研訂相關之作業規定,以配合該法將 來之施行。
  4. 管制先驅化學品
    某些用於非法製造麻醉藥品和影響精神藥品之先驅化學品,包括前體 (precursor)化學品(chemical)和溶劑(solvent),因為取得方 便,如不實施管制,容易導致這些先驅化學品從合法商業用途轉為非法製 造毒品。故一九八八年聯合國反毒公約規定,有必要採取措施予以管制監 測。為配合此一世界趨勢,法務部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三十一 條規定:「經濟部為防制先驅化學品之工業原料流供製造毒品,得命廠商 申報該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數 量,並得檢查其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工業原料 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並已經立法院二讀會通過, 將來立法完成後,對於先驅化學品之管制即有法律依據。又八十三年全國 反毒會議建議「對先驅化學品研擬具體有效措施以防制其用於製造毒 品」,該項建議案經中央反毒會報第二、三次會議討論並決議,由經濟部 及行政院衛生署分就職權管轄之麻醉藥品及影響精神藥品之先驅化學工 業原料、溶劑和藥品原料藥,積極研擬管制措施,防止流為非法用途。依 前述管制原則列屬聯合國反毒公約列管附表之醋酸酣(acetic anhydride)、丙酮(acetone)、鄰氨基苯甲酸(anthranilic acid)、 乙基乙醚(ethyl ether)、苯乙酸(phenylacetic acid)、砒啶 (piperidine)、1-苯基-2-丙酮(1-pheny 1-2- propanone)等七項化學工業原料,由經濟部負責研提管制措施,經濟部 並已於八十三年十月起之進口及國內產製資料進行「消費流向」追蹤,進 而將蒐集所得資料予以彙整進行必要之勾稽審查,若發現有違常情事,即 將相關資料轉送法務部所屬各調查處站續行偵處。而甲基麻黃素 (methylephedrine)、麻黃素(ephedrine)、假麻黃素 (pseudophedrine)、麥角新鹼(ergometrine)、麥角胺 (ergotamine)、麥角酸(lysergic acid)等原料藥,則由行政院衛 生署負責研提管制措施,衛生署並將有關之原料藥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訂 定加強管制措施嚴密列管中;且為建立麻醉藥品和影響精神藥品分級管制 及健全流通管理,已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將現行「麻醉藥品管理條 例」修正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並經行政院於八十五年二月一日第二 四六七次院會中審查通過,已函請立法院審議中。

  5. 成立緝毒訓練班,培養優秀緝毒幹部
    依據八十三年全國反毒會議緝毒分組結論,決議責由法務部調查局辦理 「緝毒訓練班」。訓練班分二期舉行,共調訓國內檢察、警政、關稅、憲 兵、海巡、調查等單位優秀薦任(校級)以上辦理緝毒工作人員一百二十 七人。訓練地點在調查局訓練所。第一期訓練時間為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 日至七月十五日,第二期訓練時間為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至七月二十 二日。其目的是發揮整體統合力量、加強反毒經驗交流、充分建立協調共 識。
    訓練的課程包括:法務部馬部長英九講授「當前反毒策略」,調查局廖 局長正豪於結訓日主持綜合座談;另有各緝毒、醫療單位推荐的一流講 座,講授「毒品認識與現場之蒐證」、「各類毒品臨床症狀」、「毒品防 制條例之認識」、「案件線索之發掘」、毒品術語介紹」、「偵辦案件之 經驗報告」、「國際反毒組織與國際合作」等四十小時,並安排參觀調查 局科技鑑識設備及獲案煙毒專庫。課程極為完備,符合偵辦案件實務需 求;參與講習人員咸認獲益良多,返回工作單位後,必能發揮緝毒效果。 未來當視業務需要繼續辦理。

(五)各查緝機關偵辦案件統計及分析

(六)重要案件介紹

(七)全國獲案煙毒證物之保管、處理

  1. 法務部調查局自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依行政院核定「獲案煙毒處 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統一集中保管各軍、司法機關緝獲移送之各類煙 毒証物,迄八十四年十二月止共收受保管各類煙毒証物二六、八六五筆, 二五0八.五三四公斤,其中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均為海洛因。扣除八十三 年、八十四年已裁判確定命令處分依法公開銷燬之數量,八十五年三月十 六日截止,煙毒專庫尚保管各類毒品計一六、七四三筆,二0五0公斤。

  2. 民國八十四年入庫保管之煙毒証物四.二00筆,一九七.三六公斤,仍 以海洛因為大宗,與民國八十三年九、九五七筆,九四八.九一四公斤相 較,減少甚多。

  3. 為配合「八十四年全國反毒會議」之召開,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廿二日在 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內湖垃圾焚化廠以高溫密閉方式銷燬已裁判確定命令 處分之煙毒六,二五四筆,總重量三百六十九點四四五公斤,並將銷燬過 程拍製成錄影帶,於會議首日(五月廿九日)假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志清堂 播放,擴大反毒宣導效果,將歷史性一刻永存紀錄。

  4. 為使毒品之保管更趨精密及科學化,法務部調查局已增建第二座煙毒專 庫。其佔地約三十坪,採活動儲櫃儲存,最大容量約可容納大、中、小宗 毒品二十五萬筆,總重量可達二十公噸,預估十五年內均敷使用,於民國 八十四年八月完工啟用。


問題分析工作現況未來展望